标 题: 运费备注栏
写信人: 郑**
咨询时间: 2022-08-25
发布时间: 2022-08-31
留言内容:
如果运费发票运输的货物名称开在规格型号上,而非开在备注栏,请问这张发票是合规发票吗?
回复部门:
南平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因此,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开具发票时,应将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和法律法规授权主管税务机关作出的相关规定为准。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福建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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