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赠不动产服务社会公众是否要视同销售?
留言时间:2022-11-09
纳税人所属地
福建
问题内容
我公司是商业企业,对外采购亭子无偿捐赠给公园、步道等公共场所服务社会公众,是否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2-11-14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若您无偿转让不动产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则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和法律法规授权主管税务机关作出的相关规定为准。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福建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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