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税务局:增值税及房产税
日期:2019-07-15
来源:福建省税务局
问:开发商A在将开发项目一店铺租赁给B,租赁期为2019年度,半年免租期(2019.1-6月),已预收B(2019.7-9月)的租金。但A在2019.3月将该店铺销售给C,租赁合同转为B与C的关系,A预收的租金不退,也不给C.问:A收取的租金是否交房产税及增值税,有何依据。
答:在免租期内应税行为未发生,因此不缴纳增值税,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因此,3月前的房产税仍然按照房产原值缴纳,至于3月之后,A与B之间是否其他金钱财务上的关系,请补充描述后重新提交,或致电12366咨询;或在“福建省税务局网站首页”,“我要提问”模块进入12366在线税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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