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不动产租赁备注问题
写信人: 冯**
咨询时间: 2021-09-15
回复时间: 2021-09-23
发布时间: 2021-09-23
留言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关于建筑服务以及不动产租赁及销售的增值税发票均需在备注栏项目或者不动产所在地址。 1.涉及的不动产上百个,是否可以汇总开具,还是需要一个房产一张票? 2.如果汇总开具,是否货物服务名称能汇总体现一个总金额,还是需要一个房产一行?如果需要每个房产体现的话,是否可以采用税控清单开具,规格型号里体现地址? 3.汇总开具的话,如果票面可以只体现一个汇总金额,但备注栏无法体现所有地址,是否可以另用A4纸编辑地址清单作为附件? 请逐个问题给予回复,谢谢。
回复部门:
省局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四、增值税发票开具
……
(五)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
二、根据《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规定:“十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发生应税行为可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新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因此,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一一注明所出租不动产的详细地址。同一承租方且同属于最细分类编码的应税项目可以汇总开具发票,汇总开具发票应通过新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和法律法规授权主管税务机关作出的相关规定为准。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福建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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