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无力偿还外债,把欠款列为企业资产,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18-07-3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因此,企业对于在账务上体现有逾期应付未付款项,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应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对等原则,可以比照《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对确认为坏账损失的“应收账款”的规定,对合同约定的债务应履行的日期届满三年仍未支付的,应并入当期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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