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税务局:零售业务需要缴纳购销合同的印花税吗,没有签订合同,但是有开具发票、有的也没有开具发票,是否都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围?

税乎网站09-29评论

购销合同印花税

留言时间:2021-10-21

纳税人所属地

福建

问题内容

零售业务需要缴纳购销合同的印花税吗,没有签订合同,但是有开具发票、有的也没有开具发票,是否都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围?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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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10-27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立合同人按购销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第四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说的合同,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和其他有关合同法规订立的合同。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

  三、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各种要货单据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0〕994号)规定:“一、外贸企业开具的各种要货单据,是按照有关部门的供需计划,以对外贸易合同为依据,与供货单位订立的购销合约。有些要货单据,虽然在填制和使用上,形式不够规范,条款不够完备,手续不够健全,但具有合同的性质和作用。因此,外贸企业开具的各种名称、各种形式的要货单据,均应按规定贴花。

  二、商业企业开具的要货成交单据,是当事人之间建立供需关系,以明确供需各方责任的常用业务凭证,属于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贴花。”

   因此,纳税人实际已发生购销业务,但未签订合同,如有相关的要货成交单据,也应按购销合同缴纳印花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和法律法规授权主管税务机关作出的相关规定为准。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福建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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