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税务局:我司在销售给客户货物同时,会赠送给客户一些样品或者零件(实际销售价格中已包含了这部分赠品的价格,只是发票上不体现),请问这部分赠品在增值税上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吗?

税乎网站09-29评论

增值税视同销售

留言时间:2021-10-20

纳税人所属地

福建

问题内容

我司在销售给客户货物同时,会赠送给客户一些样品或者零件(实际销售价格中已包含了这部分赠品的价格,只是发票上不体现),请问这部分赠品在增值税上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吗?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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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10-26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第六条规定:“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因此,纳税人销售货物同时赠送样品或零件属于有偿赠送行为,应在收取的价款中合理划分所销售货物和所赠送样品、零件的价款,并分别开具发票及进行纳税申报。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和法律法规授权主管税务机关作出的相关规定为准。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福建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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