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企业的事故赔款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写信人: 马**
咨询时间: 2020-04-21
发布时间: 2020-04-28
留言内容:
我们公司是影视制作公司,在拍摄时发生事故有临时演员受伤了,公司与临时演员达成协议进行赔款请问这笔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进行扣除吗?支付给临演时需不需要预扣个人所得税?
回复部门:
省局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您好,1、贵公司支付给临时演员的工伤赔偿款如属于以下文件规定范围的,可在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2、在拍摄时发生事故有临时演员受伤了,公司与临时演员达成协议进行赔款,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上述情况不属于应税收入范围,不征个人所得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抚恤金是指个人因公伤亡,或因意外事故造成生活困难而取得的一部分经济补偿。确属上述情形取得的抚恤金,可予以免税。
四、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0号)规定:“一、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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