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税务局:2018年3-12月12366咨询热点难点问题集汇编
来源:福建省税务局
时间:2019.2.25
1.出口企业今年出口货物,合同约定明年5月付款,是否可以申报退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规定:“一、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须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为收取人民币,下同),并按本公告的规定提供收汇资料;未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除本公告第五条所列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外,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
五、出口货物由于本公告附件3所列原因,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如按会计制度规定须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在冲减销售收入后,属于本公告第二条所列出口企业应在申报退(免)税时,属于本公告第四条所列出口企业应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提供附件3所列原因对应的有关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视同收汇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附件3《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的原因及证明材料》规定:“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因下列原因导致不能收汇的,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报主管税务机关。
……
(八)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申报退(免)税截止期限以后的,提供出口合同。原因代码:08。
……”
因此,出口企业今年出口货物,合同约定明年5月付款,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并提供附件3所列原因对应的有关证明材料出口合同,可以申报退税。
2.请问三类出口企业判定取消了哪个条件?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8号)规定:“一、优化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
(一)调整出口企业管理类别评定标准:
2.取消三类出口企业评定标准中“上一年度累计6个月以上未申报出口退(免)税(从事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业务的,以及出口季节性商品或出口生产周期较长的大型设备的出口企业除外)”的评定条件。”
3.出口企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出口退(免)税备案是否需要变更?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0号)规定:“四、转登记纳税人结清出口退(免)税款后,应按照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
……”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的规定,“三、关于取消‘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注销’‘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资格的认定’‘集团公司具有免抵退税资格成员企业认定’‘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代理外国企业、外国自然人出口货物备案登记及备案核销的核准’后的有关管理问题
……
(三)《出口退(免)税备案表》中的内容发生变更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须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办理备案内容的变更。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需要变更‘退(免)税方法’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结清退(免)税款后办理变更。”
因此,转登记纳税人结清出口退(免)税款后,应按照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手续。
4.销售自产樟叶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国令第691号)第十五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另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一、植物类
(十)林业产品 林业产品是指乔木、灌木和竹类植物,以及天然树脂、天然橡胶。林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
4.其他林业产品。是指除上述列举林业产品以外的其他各种林业产品,如竹笋、笋干、棕竹、棕榈衣、树枝、树叶、树皮、藤条等。 ……”
因此,樟叶属于林业产品,销售自产的樟叶可以免征增值税。
5.母公司借款给子公司,收取的利息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十九)以下利息收入。
7.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
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是指:
(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因此,如母公司给子公司借款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统借统还业务条件,不高于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的利息可免征增值税,高于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的利息应全额缴纳增值税。如不属于述统借统还业务,应按照提供贷款服务全额缴纳增值税。
6.为粮食储备库提供虫子清除防治服务,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一、销售服务
(六)现代服务。
1.研发和技术服务。
(4)专业技术服务,是指气象服务、地震服务、海洋服务、测绘服务、城市规划、环境与生态监测服务等专项技术服务。
(七)生活服务
6.其他生活服务。
其他生活服务,是指除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和居民日常服务之外的生活服务。”
另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十)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因此,病虫害防治是指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病虫害测报和防治业务。为粮食储备库提供虫子清除防治服务不属于上述业务,不属于免税范围。应按照“其他生活服务”或“专业技术服务”适用6%税率。
7.软件公司销售数据库,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一、销售服务
(六)现代服务。
现代服务,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
信息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是指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对信息进行生产、收集、处理、加工、存储、运输、检索和利用,并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和信息系统增值服务。
二、销售无形资产 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因此,若软件公司提供数据检索等服务,应按照销售信息技术服务缴纳增值税;软件公司若将数据库所有权进行转让,按照销售无形资产缴纳增值税。
8.一般纳税人提供码头租赁服务的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答: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附件1《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 (GB/T14885-1994) 》规定,码头属于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属于不动产。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税率: ……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因此,一般纳税人提供码头租赁服务的适用税率为10%。
9.一般纳税人转让自行开发的软件使用权(未转让著作权),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一、 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另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因此,一般纳税人转让自行开发的软件使用权(未转让著作权),应按照16%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10.在码头提供吊箱服务,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一、销售服务
……
(六)现代服务。
……
4.物流辅助服务。
……
(5)装卸搬运服务,是指使用装卸搬运工具或者人力、畜力将货物在运输工具之间、装卸现场之间或者运输工具与装卸现场之间进行装卸和搬运的业务活动。”
因此,在码头提供吊箱服务,应按照提供装卸搬运服务缴纳增值税。
11.提供建筑渣土填埋服务,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中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的规定:“一、销售服务
……
(四)建筑服务。
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
5.其他建筑服务。
其他建筑服务,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
因此,提供建筑渣土填埋属于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应按照“其他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12.收购废旧物资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能否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四)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因此,收购废旧物资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属于上述文件规定范围,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抵扣凭证。
13.2016年5月1日之前的业务已开具营业税发票,现在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应如何开具红字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规定:“七、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包括已经申报缴纳营业税或补缴营业税的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人应完整保留相关资料备查。”
因此,纳税人应开具不征税的红字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备注原营业税发票的代码、号码、开具原因。
14.物业公司为业主代收代缴水电费,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26号)第五条规定:“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
(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二)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三)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因此,除同时符合以上文件规定条件的代收款项不征税外,其他情况下可以由物业公司为业主开具水电费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并申报纳税。
15.发票上的收款人、复核人是否可以为空?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第四条规定:“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经济活动以及发票管理需要,确定发票的具体内容。”
因此,发票上的内容均应据实填写完整,确实没有收款人或复核人的,对应项目可以为空。
16.纳税人使用三联版增值税发票,已打印前两联,漏打印第三联。是否可以进行补打印?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因此,发票全部联次应一次性开具,漏打印的联次不可以进行补打印。
17.商业纳税人零售桶装水,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因此,桶装水属于食品类消费品,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桶装水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商业一般纳税人(个体工商户)及商业小规模纳税人比照以上规定执行。
18.如何办理税控操作员证?
答:根据《关于发布第二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进行条款失效或废止》(闽国税发[2007]125号)规定,《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企业操作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国税流〔2001〕86号)全文废止。
因此,现在不需要办理税控操作员证。
19.购买自用车辆缴纳车辆购置税,计税基础是否包含增值税?
答:根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3号)的规定:“第九条 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按照以下情形确定:
(一)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计税价格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含增值税税款;
……”
因此,购买自用车辆缴纳车辆购置税,计税基础不含增值税。
20.企业使用自动监测系统监测大气污染物,环境保护税排放量应按照实测浓度还是折算浓度计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7号)附件1《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A类)》规定:“ 附1.1《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报表》
第7栏‘实测浓度值’:采用自动监测的,按自动监测仪器当月读数填写;采用监测机构监测(含符合规定的自行监测)的,按监测机构出具的报告填写。
……
第12栏‘污染物排放量’:采用自动监测方法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按照自动监测仪器当月读数填写,此时,该栏可不等于第6栏×第7栏。采用监测机构监测方法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污染物排放量=废气排放量×实测浓度值÷100(注:将污染物排放量换算成千克)。采用排污系数方法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污染物排放量=计算基数×排污系数(或产污系数)×换算值N(注:将污染物排放量换算成千克)。‘污染物单位’为吨时,N为1000;‘污染物单位’为千克时,N为1;‘污染物单位’为克时,N为0.001;‘污染物单位’为毫克时,N为0.000001。采用物料衡算方法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按纳税人适用的物料衡算方法计算填写污染物排放量(注:将污染物排放量换算成千克)。”
因此,若企业使用自动监测系统,直接按照仪器对应的排放量计算应纳税额,与浓度无关;但涉及减免税时,填写仪器上的折算浓度用于计算申报减免税。
21.什么是资源税管理证明?甲种证明与乙种证明有什么区别?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49号)第六条规定:“‘资源税管理证明’是证明销售的矿产品已缴纳资源税或已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有效凭证。‘资源税管理证明’分为甲、乙两种证明(式样附后),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
资源税管理甲种证明适用生产规模较大、财务制度比较健全、有比较固定的购销关系、能够依法申报缴纳资源税的纳税人,是一次开具在一定期限内多次使用有效的证明。
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适用个体、小型采矿销售企业等零散资源税纳税人,是根据销售数量多次开具一次使用有效的证明。
……”
因此,资源税管理证明是证明销售的矿产品已缴纳资源税或已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有效凭证;关于甲种证明和乙种证明的区分全国国执行不一,我省为固定格式,统一使用A4纸打印。
22.个人购买商品房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规定:“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五条规定:“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因此,个人在房产交易环节不需要缴纳房产税。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可以免纳房产税。
23.我单位是民政局批准的民政福利企业,生产经营厂址从A区搬迁到B区后,在B区重新办理了税务登记。请问我单位在B区的土地是否可以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一条规定“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减免税比例及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主管部门确定。”。
二、《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闽财税〔2011〕31号)规定:“二、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并按减免税管理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的,可享受本通知的税收优惠。
(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觉得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
(二)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四)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五)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三、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定额减征标准的通知》(闽财税〔2016〕31号)规定:“一、对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纳税人实行定额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征标准为每安置一名残疾人每个纳税年度定额减征5000元,减征的最高限额为该纳税人当年度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
因此,企业A区搬迁到B区后,A区和B区的土地均应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如A区和B区分属不同的税务机关,应进行跨区税源登记并分别申报缴纳。对于民政福利企业,可按上述文件规定申请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4.转租不动产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因此,转租方不是产权所有人,不需要缴纳房产税。
25.销售抵押的土地,是否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规定:“二、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因此,销售环节不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6.签订银行贴现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字﹝1988﹞第225号)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因此,银行贴现合同不属于借款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27.企业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但实际收到的资金为0,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12.营业账簿: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合计金额0.5‰贴花。其他账簿按件贴花5元。”
另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因此,资金账簿中实收资本为0的企业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28.企业销售自产农产品签订的合同,是否可以免征印花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第四条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第十三条规定:“根据条例第四条第(3)款规定,对下列凭证免纳印花税:
1.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
……”
因此,符合上述文件规定农产品销售合同可以免征印花税。
29.签订包装物设计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字﹝1988﹞第225号)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因此,包装物设计合同不属于应纳税凭证,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30.资金账簿如何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规定:“一、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二、企业执行‘两则’启用新账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另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因此,资金账簿按照上述文件规定缴纳印花税。
31.签订房产估价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技术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1989)国税地字第34号)规定:“二、关于技术咨询合同的征税范围问题,技术咨询合同是当事人就有关项目的分析、论证、评价、预测和调查订立的技术合同。有关项目包括:1.有关科学技术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软科学研究项目;2.促进科技进步和管理现代化,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技术项目;3.其他专业项目。对属于这些内容的合同,均应按照‘技术合同’税目的规定计税贴花。至于一般的法律、法规、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其所立合同不贴印花。”
因此,签订房产估价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32.工业企业将自有土地转让,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是否可以按照20%加计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
(六)根据条例第六条(五)项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
因此,工业企业不属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不符合加计扣除条件。
33.软装费用是否可以作为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四、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提费用,除另有规定外,不得扣除。”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可以作为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34.企业从事节能节水项目所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需要提供哪些备案资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第四条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规定,主要留存备查资料有:“1.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范围、条件和标准的情况说明及证据资料;2.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取得的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凭证(原始凭证及账务处理凭证);3.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分项目核算资料,以及合理分摊期间共同费用的核算资料;4.项目权属变动情况及转让方已享受优惠情况的说明及证明资料(优惠期间项目权属发生变动的)。”
因此,企业从事节能节水项目所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不需要备案,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即可。
35.出租方与承租方共同承担厂房的保险费,出租方收到保险公司开具的发票,承租方是否可以以出租方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十八条 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九条 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出租方与承租方共同承担厂房的保险费,承租方可以以出租方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36.小型微利企业是否都需要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8号)规定:“一、上一纳税年度第四季度或者12月所属期预缴申报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本年度一律实行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本年度新成立的企业,资产总额、从业人数两项指标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当年度实行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
因此,小型微利企业都需要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
37.资源综合利用即征即退的增值税税额,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另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因此,取得的资源综合利用即征即退税款符合上述文件规定三个条件的才可做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38.2018年新购进500万元以下的设备,选择一次性扣除的企业,其研发费用应按照一次性扣除金额还是会计折旧额计算加计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三、折旧费用
……
(二)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因此,2018年新购进500万元以下的设备,选择一次性扣除的企业,其研发费用应按照一次性扣除金额计算加计扣除。
39.以收款凭证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的,收款凭证要备注什么信息?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因此,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40.企业外购软件计入无形资产,税收折旧年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为进一步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结构升级,促进信息技术产业发展,现将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
七、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六十七条规定:“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因此,企业外购的软件计入无形资产,税收折旧年限为2年(含)以上,由企业自主确定。
2018年11月12366咨询热点难点问题集
发布时间:2018年12月21日
1.销售外购的萝卜干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规定:“一、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见附件)执行。
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蔬菜罐头是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
因此,若外购的萝卜干属于蔬菜范围,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若外购的萝卜干属于蔬菜罐头,则销售外购萝卜干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2.销售草甘膦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
答: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规定:“一、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
……
4.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农药、农机。”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规定:“十四、农药
农药是指用于农林业防治病虫害、除草及调节植物生长的药剂。
农药包括农药原药和农药制剂。如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植物性农药、微生物农药、卫生用药、其他农药原药、制剂等等。”
草甘膦是高效灭生性除草剂,属于农药。因此,销售草甘膦可以免征增值税。
3.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是否可以享受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规定:“一、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三、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
本通知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农产品的生成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
第五十六条 三个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自愿的基础上,可以出资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住所,有联合社全体成员制定并承认的章程,以及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第五十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领取营业执照,登记类型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三、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不属于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得享受增值税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4.一般纳税人(非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买农产品取得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另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
因此,除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6%税率货物外,一般纳税人(非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买农产品取得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5.资产重组过程中,被合并企业购置防伪税控设备的费用没有抵减完,是否可以在合并企业继续抵减?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因此,防伪税控设备的抵减额不属于留抵税额,不可以在合并企业继续抵减。
6.资产重组过程中,被合并企业购进不动产分期抵扣,因未到第13个月尚未抵扣的40%的部分是否可以在合并企业继续抵减?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 第十条规定:“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时,其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于注销清算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被合并企业待抵扣进项税额于注销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若形成期末留抵税额的,可结转至新的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7.企业租入固定资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该固定资产进行修理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二十九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因此,对租入固定资产进行修理的进项税额应根据以上公式进行计算划分。
8.一般纳税人提供煎药服务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一、销售服务
……
(七)生活服务。
……
6.其他生活服务。
其他生活服务,是指除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和居民日常服务之外的生活服务。”
因此,一般纳税人提供煎药服务,应按照其他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
9.旅游公司代办出境体检,向购买方收取的费用是否可以差额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法》规定:“(三)销售额。
……
4.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8.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因此,旅游公司代办出境体检属于提供经纪代理服务,不属于提供旅游服务,不适用差额扣除规定。但若以提供体检服务的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其收取的款项,不属于旅游公司的销售额。
10.会员从俱乐部A转到俱乐部B, A收取到B支付的转会费,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二、销售无形资产
……
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
因此,会员从俱乐部A转到俱乐部B, A向B收取的转会费,应按照销售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缴纳增值税。
11.电子水表通过网络抄送数据,收取的服务费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一、销售服务
……
(六)现代服务。
……
2.信息技术服务。
……
(5)信息系统增值服务,是指利用信息系统资源为用户附加提供的信息技术服务。包括数据处理、分析和整合、数据库管理、数据备份、数据存储、容灾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等。”
因此,电子水表通过网络抄送数据,收取的服务费应按照信息系统增值服务缴纳增值税。
12.一般纳税人提供瑜伽服务的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一、销售服务
……
(七)生活服务。
……
(2)体育服务,是指组织举办体育比赛、体育表演、体育活动,以及提供体育训练、体育指导、体育管理的业务活动。“
因此,一般纳税人提供瑜伽服务属于体育服务,增值税税率为6%。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3.景区游客通过关注某公司公众号免费取纸,景区根据关注量从该公司取得分成,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一、销售服务
……
(六)现代服务。
……
3.文化创意服务
……
(3)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因此,景区取得分成应按照广告服务缴纳增值税。
14.提供场地看管服务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一、销售服务
……
(六)现代服务。
……
8.商务辅助服务。
商务辅助服务,包括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
……
(4)安全保护服务,是指提供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等的业务活动。包括场所住宅保安、特种保安、安全系统监控以及其他安保服务。”
因此,提供场地看管服务应按照安全保护服务缴纳增值税。
15.销售黄金饰品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因此,销售黄金饰品且购买方不属于消费者个人的,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6.增值税普通发票(收购)有几联?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增值税普通发票(收购)使用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第四条规定:“纸质增值税普通发票(收购)的基本联次为五联:记账联、发票联、自由联三联。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的记账凭证;发票联,作为收购单位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自由联的第一联为抵扣联,作为收购单位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留存备查的凭证;自由联的第二、三联由纳税人自行决定用途。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收购),纳税人可按业务需要分别打印作为记账联、发票联、抵扣联等凭证使用。”
因此,增值税普通发票(收购)有五联。
17.销售收割机是否可以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4号)第三条规定:“车辆购置税的征收范围包括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具体征收范围依照本条例所附《车辆购置税征收范围表》执行。”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4号)附《车辆购置税征收范围表》规定:“农用运输车包括:
1.三轮农用运输车
……
2.四轮农用运输车
……”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从事机动车(旧机动车除外)零售业务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因此,收割机不属于车购税征收范围的车辆,不属于机动车的范围,不需要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可以选择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者增值税专用发票。
18.已申领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纳税人,是否还可以申领纸质增值税普通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规定:"第二条 福建省(不含厦门)范围内参与电子发票的各关联方在办理电子发票有关业务时适用本规定。
……
第十三条 使用电子发票的开票人原则上不再使用纸质增值税普通发票,过渡阶段可适当保留增值税普通发票,视情况逐步取消,最终实现电子发票的全面推行。”
因此,已申领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原则上不再使用纸质增值税普通发票。确有需要的,可以申领纸质增值税普通发票。
19.增值税专用发票尚未进行认证,但购买方丢失发票联,发票开具有误时应由哪方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
因此,增值税专用发票尚未进行认证,但购买方丢失发票联,发票开具有误时应由购买方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
20.纳税人在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前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认证,是否可以退回重新开具?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规定:“一、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四、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的规定,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因此,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按现行规定无法认证或者稽核比对的,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的规定,由销售方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重新开具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不属于上述规定情形的,不可以开具红字发票冲减。
21.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如发生退货或折让需要开具红字发票,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因此,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购货方所提供的有效书面证明,指记载与发票和销货清单内容一致的事项,包括原发票联的复印件和银行收款进账单(原已付款的),以及退货的原因并加盖购货方单位印章或财务专用章,并填制蓝字退货进仓单后,方可填表制等额的红字发票。
22.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安保服务,能否到税务机关申请通过“差额征税”开票功能代开一张包含服务费和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差额征税办法的纳税人是否可以适用以上方法代开专用发票?
答:一、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安全保护服务,比照劳务派遣服务政策执行。”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规定:“一、劳务派遣服务政策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规定:“四、增值税发票开具
(二)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因此,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安保服务,可以通过“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开具包含服务费和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部分应作为扣除额体现。其他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可以参照以上方法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3.总分支机构取消增值税汇总申报,应在什么时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答: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总分机构增值税汇总核算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税〔2016〕4号)第十七条规定:“总分支机构经营管理情况发生变化,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主动报告主管国税机关,主管国税机关会同同级财政机关,层报省国税局、省财政厅提请取消其适用本办法。”
因此,总分支机构经营管理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在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24.增值税纳税申报备查应如何装订?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53号)规定:“四、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的管理
……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备查资料
纳税人在月度终了后,应将备查资料认真整理并装订成册。
1.属于整本开具的手工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普通发票的存根联,按原顺序装订;开具的电脑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存根联,应按开票顺序号码每25份装订一册,不足25份的按实际开具份数装订。
2.对属于扣税凭证的单证,根据取得的时间顺序,按单证种类每25份装订一册,不足25份的按实际份数装订。
3.装订时,必须使用税务机关统一规定的《征税/扣税单证汇总簿封面》(以下简称‘《封面》’),并按规定填写封面内容,由办税人员和财务人员审核签章。启用《封面》后,纳税人可不再填写原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封面内容。
4.纳税人当月未使用完的手工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暂不加装《封面》,两个月仍未使用完的,应在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剩余部分剪角作废的当月加装《封面》。
纳税人开具的普通发票及收购凭证在其整本使用完毕的当月,加装《封面》。
5.《封面》的内容包括纳税人单位名称、本册单证份数、金额、税额、本月此种单证总册数及本册单证编号、税款所属时间等,具体格式由各省税务局制定。”
25.游艇生产企业销售给政府公务艇,销售给军方巡逻艇,是否需要缴纳消费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附件《消费税新增和调整税目征收范围注释》规定:“三、游艇
游艇是指长度大于8米小于90米,船体由玻璃钢、钢、铝合金、塑料等多种材料制作,可以在水上移动的水上浮载体。按照动力划分,游艇分为无动力艇、帆艇和机动艇。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艇身长度大于8米(含)小于90米(含),内置发动机,可以在水上移动,一般为私人或团体购置,主要用于水上运动和休闲娱乐等非牟利活动的各类机动艇。”
因此,如生产销售的游艇符合上述文件规定条件,无论购买方属于私人还是政府、军方,都需要缴纳消费税。
26.企业新购进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且在第二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已按照文件规定一次性扣除,是否还可以转为正常折旧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规定:“四、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可自行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
因此,如企业在第二季度预缴时已经选择一次性扣除,在当年还可以重新选择按照正常折旧扣除。但不允许直接更正第二季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企业可以在第三季度预缴时在A201020《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优惠明细表》第4列“享受加速折旧优惠计算的折旧金额”填0。
27. 假如我公司在2018年向供应商购买的设备单位价值不超500万元,因为供应商也是我公司的客户,之前的业务往来中有产生了欠款,和现在我公司购买设备产生的货款进行对抵,我公司并没有支付价款,这样购入的设备能否在企业所得税中一次性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的规定:“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以下简称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一)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固定资产);所称购进,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其中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确定单位价值,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确定单位价值。”
因此,以货款对抵的形式购入设备,实质属于以货币形式购进,凡单位价值不超500万元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
28.企业取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退税款,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一、财政性资金……
(三)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另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因此,企业取得的即征即退税款属于财政性资金,如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条件,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如不符合条件,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29.购置50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支出的运费,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规定: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以下简称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一)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固定资产);所称购进,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其中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确定单位价值,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确定单位价值。”
因此,运费属于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
30.企业取得未完整填写购买方地址电话等信息的发票,是否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规定:“八、加强日常监督,打击不法活动
……
(二)落实管理和处罚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因此,企业取得未完整填写购买方地址电话等信息的发票,不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31.以技术专利分期进行股权投资,如确认转让所得为2000万,分5年期计,每年转让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是否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规定:“一、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九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因此,符合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和技术转让优惠条件的,可以享受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企业技术转让所得税优惠政策,即每年转让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32.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产生的罚息,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中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填报说明规定:“19.第19行‘(七)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罚金、罚款和被罚没财物的损失,不包括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第3列‘调增金额’等于第1列金额。”
因此,罚息属于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33.企业购入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其资产的税务处理是否可与会计处理不一致?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规定:
“三、企业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其资产的税务处理可与会计处理不一致。”
因此,企业资产的税务处理可与会计处理不一致。
34.我公司支持县政府的旧城改造,因场所政策性搬迁于2018年6月取得搬迁补偿款。因市场原因,我公司2013—2017年持续亏损,接下来几年估计还将亏损。我公司预计政策性搬迁所得清算将在第五年即2022年进行。请问政策性搬迁清算所得是否可以弥补2013年以来的亏损额?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发生尚未弥补的亏损的,凡企业由于搬迁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的,从搬迁年度次年起,至搬迁完成年度前一年度止,可作为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减除;企业边搬迁、边生产的,其亏损结转年度应连续计算。”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规定:“一、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规定:“一、《通知》第一条所称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是指当年具备资格的企业,其前5个年度无论是否具备资格,所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
2018年具备资格的企业,无论2013年至2017年是否具备资格,其2013年至2017年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均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为10年。2018年以后年度具备资格的企业,依此类推,进行亏损结转弥补税务处理。
二、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其取得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有效期所属年度,确定其具备资格的年度。
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照其取得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注明的年度,确定其具备资格的年度。……”
因此,若由于搬迁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的,2022年计算的搬迁所得可以用于以前年度的亏损弥补。若企业属于边搬迁、边生产的情形,其亏损结转年度应连续计算,即2022年计算的清算所得仅能弥补2017年及其以后的亏损。若企业为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则按十年计并可弥补亏损。
35.固定资产汇算清缴时选择了加速折旧,之后是否可以变更折旧方法?
答:一、根据《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规定:“五、企业的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第三条规定:“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若为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因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36.境内的企业,支付给国外的服务费、广告费,取得境外的票据是否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证?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十一条 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取得境外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证。
37.企业享受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税收抵免优惠政策时,如无法判断购进的货物是否符合优惠目录规定的执行标准,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财税〔2017〕71号)规定:“三、建立部门协调配合机制,切实落实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税收抵免优惠政策。税务部门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不能准确判定企业购置的专用设备是否符合相关技术指标等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可提请地市级(含)以上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等部门,由其委托专业机构出具技术鉴定意见,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对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由税务机关按《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四、本通知所称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是指《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所规定的设备类别、设备名称、性能参数、应用领域和执行标准。”
因此,税务部门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不能准确判定企业购置的专用设备是否符合相关技术指标等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可提请地市级(含)以上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等部门,由其委托专业机构出具技术鉴定意见,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对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由税务机关按《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38.企业员工出差乘坐飞机时因携带的行李超重,加附托运费并取得了航空逾重行李票,是否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航空逾重行李票不属于发票,不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证,可向航空公司索要正式合规发票。
39.企业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安装完成后即可享受企业所得税抵免还是要求安装后实际投入使用?
答: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规定:“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财税〔2017〕71号)规定:“一、对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享受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政策的适用目录进行适当调
整,统一按《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附件1)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附件2)执行。”
因此,企业购置的在《目录》内的设备安装后实际投入使用,才能享受购置专用设备投资额税额抵免优惠政策。
2018年10月12366咨询热点难点问题集
发布时间:2018年11月26日
1.植树造林是否属于植物保护服务?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一、销售服务
……
(四)建筑服务。
……
5.其他建筑服务。
其他建筑服务,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
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十)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农业机耕,是指在农业、林业、牧业中使用农业机械进行耕作(包括耕耘、种植、收割、脱粒、植物保护等)的业务……”
因此,植树造林属于其他建筑服务,可以按照农业机耕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2.外购牛、羊肉,添加调料并进行简单包装后销售,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规定:“一、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因此,外购牛、羊肉,添加调料并进行简单包装后销售,不可以免征增值税。
3.《福州日报》是否可以享受出版环节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3 号)规定:“一、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执行下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一)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1.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各级人大、政协、政府、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科协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新华社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军事部门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
上述各级组织不含其所属部门。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掌握在一个单位一份报纸和一份期刊以内。”
因此,《福州日报》是中共福州市委机关报,属于机关报纸,可以享受出版环节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优惠政策。
4.在房产证上增加配偶的姓名,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三十六)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
因此,在房产证上增加配偶的姓名,可以免征增值税。
5.物业公司收取农村电网维护费,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91号)规定:“鉴于部分地区农村电网维护费改由其他单位收取后,只是收费的主体发生了变化,收取方法、对象以及使用用途均未发生变化,为保持政策的一致性,对其他单位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另根据《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农村电网维护费有关政策的通知》(闽价商〔2015〕8号)规定:“为保证农村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由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对全省农村电网维护费统一核算,在系统内统筹分配使用。”
综上所述,农村电网维护费应由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各分公司负责收取,并按规定免征增值税。物业公司不应收取农村电网维护费,应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上网电价依照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6.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的莲子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规定:“一、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见附件)执行。”
因此,《蔬菜主要品种目录》主要品种“莲藕”中包括莲、藕、荷,因此,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的莲子免征增值税。
7.幼儿园提供培训服务,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托儿所、幼儿园,是指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审批成立、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实施0-6岁学前教育的机构,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幼儿院。
公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省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以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民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收入。”
因此,幼儿园提供培训服务若属于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收入,需要缴纳增值税。
8.企业出租未纳入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公共租赁住房,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十六)2018年12月31日前,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按照《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
因此,企业出租未纳入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公共租赁住房,不可以免征增值税。
9.水电企业销售自产的电力产品,在2017年是否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水电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0号)规定:“一、装机容量超过100万千瓦的水力发电站(含抽水蓄能电站)销售自产电力产品,自2013年1月l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8%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自2016年1月1 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12%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因此,在2017年装机容量超过100万千瓦的水力发电站(含抽水蓄能电站)销售自产电力产品,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12%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10.从事研发业务的中外合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是否可以享受全额退还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1号)规定:“一、适用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政策的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包括:
(一)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转制为企业和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和科技部核定的企业技术中心;
(四)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五)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专门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
(六)国家承认学历的实施专科及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
(七)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外资研发中心;
(八)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定的其他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和学校。”
因此,如该中外合资企业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条件,可以享受全额退还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11.垃圾焚烧发电是否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规定:“一、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具体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本通知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
另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附件《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规定,利用餐厨垃圾、畜禽粪便、稻壳、花生壳、玉米芯、油茶壳、棉籽壳、三剩物、次小薪材、农作物秸秆、蔗渣,以及利用上述资源发酵产生的沼气生产生物质压块、沼气等燃料,电力、热力,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1.产品原料或者燃料8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2.纳税人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或《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01)规定的技术要求。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的优惠政策。
因此,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垃圾焚烧发电业务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12.安置残疾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退税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规定:“五、纳税人按照纳税期限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退还增值税。本纳税期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纳税年度内以前纳税期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纳税年度内以后纳税期退还,但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纳税期限不为按月的,只能对其符合条件的月份退还增值税。”
13.驾校为交管部门代收的考试费,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一)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
因此,驾校为交管部门代收的考试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征收增值税。
14.赛事举办方向赞助商收取活动冠名费,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二、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
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
因此,赛事举办方向赞助商收取活动冠名费,应按照销售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缴纳增值税。
15.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维护保养服务,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16.以自负盈亏的债权投资方式取得的收益,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一、销售服务
……
(五)金融服务。
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1.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
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 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因此,以自负盈亏的债权投资方式取得的非保本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17.选育新品种植物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一、销售服务
……
(六)现代服务。
……
1.研发和技术服务。
……
(1)研发服务,也称技术开发服务,是指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与试验开发的业务活动。
……”
因此,选育新品种植物应按照研发服务缴纳增值税。
18.提供游戏运营服务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 一、销售服务
……
(六)现代服务。
……
2.信息技术服务。
……
(3)信息系统服务,是指提供信息系统集成、网络管理、网站内容维护、桌面管理与维护、信息系统应用、基础信息技术管理平台整合、信息技术基础设施管理、数据中心、托管中心、信息安全服务、在线杀毒、虚拟主机等业务活动。包括网站对非自有的网络游戏提供的网络运营服务。”
因此,提供游戏运营服务应按照信息系统服务缴纳增值税。
19.网络直播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一、销售服务
……
(六)现代服务。
……
7.广播影视服务。
广播影视服务,包括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发行服务和播映(含放映,下同)服务。”
因此,网络直播应按照提供广播影视服务缴纳增值税。
20.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的天然橡胶的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答: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 规定:“一、植物类
……
3.天然树脂。是指木科植物的分泌物,包括生漆、树脂和树胶,如松脂、桃胶、樱胶、阿拉伯胶、古巴胶和天然橡胶(包括乳胶和干胶)等。”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因此,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的天然橡胶的增值税税率为10%。
21.一般纳税人销售山茶油的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规定:“二、食用植物油
植物油是从植物根、茎、叶、果实、花或胚芽组织中加工提取的油脂。
食用植物油仅指:芝麻油、花生油、豆油、菜籽油、米糠油、葵花籽油、棉籽油、玉米胚油、茶油、胡麻油,以及以上述油为原料生产的混合油。”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上述货物的具体范围见本通知附件1。”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文件规定:“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因此,山茶油属于食用植物油,增值税税率为10% 。
22.一般纳税人销售八角粉的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答: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上述货物的具体范围见本通知附件1。”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的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规定:“一、植物类
……
(五)园艺植物
……
园艺植物是指可供食用的果实,如水果、果干(如荔枝干、桂圆干、葡萄干等)、干果、果仁、果用瓜(如甜瓜、西瓜、哈密瓜等),以及胡椒、花椒、大料、咖啡豆等。
经冷冻、冷藏、包装等工序加工的园艺植物,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
因此,八角粉不属于初级农产品,增值税税率为16%。
23.以现金直接补贴烟农的投入补贴,在计算进项税额时是否有金额的限制?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购烟叶支付的价外补贴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21号)规定:“烟叶收购单位收购烟叶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现金形式直接补贴烟农的生产投入补贴(以下简称价外补贴),属于农产品买价,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十七条中‘价款’的一部分。烟叶收购单位,应将价外补贴与烟叶收购价格在同一张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分别注明,否则,价外补贴不得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因此,以现金直接补贴烟农的投入补贴没有金额的限制,只要符合上述文件规定即可据实计算抵扣。
24.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内机票代理服务,如何确认其销售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规定:“二、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内机票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客户收取并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他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的境内机票净结算款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因此,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内机票代理服务,按上述文件规定确认销售额。
25.自然人销售柴油,是否申请可以代开增值税发票?
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自然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规范(试行)>的通知》(闽国税函〔2018〕115号)规定: “三、基本规范
……
(五)申请代开发票的应税项目
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的应税项目应当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但不包括以下内容:
……
3.销售应征消费税的货物;
……”
另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67号)附件2《成品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规定:“二、柴油
柴油是指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倾点或凝点在-50至30的可用作柴油发动机燃料的各种轻质油和以柴油组分为主、经调和精制可用作柴油发动机燃料的非标油。
以柴油、柴油组分调和生产的生物柴油也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
因此,柴油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自然人销售柴油,不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26.纳税人在营改增之前开具营业税发票,现发现发票开具有误,是否可以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并重新开具正确的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规范:“七、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包括已经申报缴纳营业税或补缴营业税的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人应完整保留相关资料备查。”
因此,纳税人在营改增之前开具营业税发票,现发现发票开具有误,可以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并重新开具正确的发票。
27.D级纳税人是否可以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调整到10万元以上?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增值税发票领用办理规范(试行)>的通知》(闽税函〔2018〕54号)规定:“一、依申请事项
……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核定及调整
……
3.基本规范
……
(6)纳税人申请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超过10万元的,办税服务厅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转税政部门或税源管理部门。
……
①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核定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为100万元:
……
D.纳税信用等级不为D级。
……
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核定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为1000万元及以上:
……
D.纳税信用等级不为C级或D级。”
因此,D级纳税人不可以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调整到10万元以上。
28.互联网物流平台可以为哪些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规定:“二、试点内容
(一)代开对象
试点企业可以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并代办相关涉税事项。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公路或内河货物运输服务,并办理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
2.提供公路货物运输服务的,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提供内河货物运输服务的,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证》。
3.在税务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管理。
4.注册为该平台会员。”
因此,互联网物流平台可以为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9.纳税人申请调整增值税发票的次最高领用数量,是否有上限?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增值税发票领用办理规范(试行)>的通知》(闽税函〔2018〕54号)规定:“一、依申请事项
……
(三)增值税发票数量核定调整
……
3.基本规范
……
(2)对无未处理违法违章以及依职权核定增值税发票等风险提示信息的,办税服务厅根据纳税信用等级调整核定增值税发票每次最高领用数量,即时办理。
①A级纳税人可在上一个月实际使用量的3倍内核定,不限每月最高领用数量;
②B级纳税人可在上一个月实际使用量的2倍内核定,不限每月最高领用数量;
③C级纳税人、M级纳税人和未定级纳税人可在上一个月实际使用量的1.5倍内核定,不限每月最高领用数量;
④D级纳税人、辅导期纳税人调整核定每次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25份,可限定每月最高领用数量。”
因此,纳税人需要根据纳税信用评价情况,申请调整增值税发票的次最高领用数量。
30.收购发票的使用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增值税普通发票(收购)使用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第六条规定:“领用收购发票一般以1个月的使用量为限,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对于非季节性收购原因连续3个月实际使用数量低于核定领用数量,或者属于本地的固定收购对象已经纳入税务登记管理的,应当予以核减。”
因此,收购发票的使用期限参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31.首次核定增值税普通发票,每月最高开票限额和领票份数是否有限制?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增值税发票领用办理规范(试行)>的通知》(闽税函〔2018〕54号)规定:“一、依申请事项
(一)增值税发票首次申领核定
……
3.基本规范
……
(2)首次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每次、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25份;首次核定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次、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50份;离线开票时限一般不超过7天。纳税人发生大额应税销售行为,可在最高开票限额内拆分开具发票。
实行核定征收且季销售额9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首次核定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万元。
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首次核定单一增值税发票票种的每次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10份,每月最高购票数量不超过25份,不得使用O2O领用增值税发票;核定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10万元;不得离线开具发票(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特定纳税人除外)。
①纳税信用等级为D级的纳税人;
②实行辅导期管理的纳税人;
……”
因此,首次核定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次、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50份;实行核定征收且季销售额9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首次核定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万元;纳税人信用等级为D级的纳税人和实行辅导期管理的纳税人首次核定单一增值税发票票种的每次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10份,每月最高购票数量不超过25份,核定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10万元。
32.纳税人单笔业务销售额超过其增值税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时,是否可以拆分成多张发票开具?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增值税发票领用办理规范(试行)>的通知》(闽税函〔2018〕54号)规定:“一、依申请事项
(一)增值税发票首次申领核定
……
3.基本规范
……
(2)首次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每次、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25份;首次核定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次、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50份;离线开票时限一般不超过7天。纳税人发生大额应税销售行为,可在最高开票限额内拆分开具发票。
……”
因此,纳税人单笔业务销售额超过其增值税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时,可以拆分成多张发票开具。
33.邮政局受税务机关委托为纳税人代开增值税发票,在本单位已有金税盘的情况下另外购置了一套税控系统,购买新的金税盘及缴纳技术维护费支出的费用是否可以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增值税税控系统产品及维护服务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243号)第三条规定:“税控系统产品购买和技术维护服务费用抵减应纳税额。增值税纳税人购买税控系统产品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及时全额抵减。”
因此,邮政局受税务机关委托为纳税人代开增值税发票,使用的金税盘及缴纳技术维护费支出的费用可以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34.哪些纳税人不得通过网络领购增值税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增值税发票领用办理规范(试行)>的通知》(闽税函〔2018〕54号)规定:“一、依申请事项
(一)增值税发票首次申领核定
……
3.基本规范
……
(2)……
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首次核定单一增值税发票票种的每次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10份,每月最高购票数量不超过25份,不得使用O2O领用增值税发票;核定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10万元;不得离线开具发票(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特定纳税人除外)。
①纳税信用等级为D级的纳税人;
②实行辅导期管理的纳税人;
……
二、依职权事项
(六)增值税发票最高领用数量以及最高开票限额调整
……
2.基本规范
……
(4)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停止发放增值税发票,直至收缴其结存的增值税发票,并注销税控系统发行信息,禁止其通过O2O申领发票:
①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②有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③不按规定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
④列入非正常户的;
⑤税务约谈无法联系或两次无故不到的;
⑥各级税务机关确定的税收风险等级较高尚未消除的其他情形。”
因此,上述文件规定范围的纳税人不得通过网络领购增值税发票。
35.使用原国税发票监制章生成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版式文件是否可以继续使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1号)规定:“三、纳税人自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和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应当于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升级工作。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升级后,生成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版式文件使用各省(区、市)税务局新启用的发票监制章。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升级前,生成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版式文件可以继续使用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的发票监制章。”
因此,在2018年12月31日前,使用原国税发票监制章生成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版式文件可以继续使用。
36.在网上税务局办理了增值税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的调整,是否需要携带税控设备到办税大厅做变更发行?
答:根据省局《关于税控设备在线变更功能等事项的告知书》规定:“一、税控设备在线变更
(一)如果您可实现互联网连接又需要对以下事项进行变更:纳税人基本信息(纳税人性质、特定企业、农产品企业类型、小规模纳税人自开专票标识、行业授权、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所属税务机关代码、税务机关名称)和票种授权信息(增加票种授权、单张最高开票限额、离线开票时限、离线开票累计限额),可在互联网连接状态下登录税控开票软件进行税控设备远程变更发行,不需携带税控设备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变更申请事项需要您去税务大厅提交变更相关手续的,您还是需要按要求去大厅办理。”
因此,若纳税人的税控设备可以联网,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调整可以在线进行税控设备远程变更发行,无需到办税服务大厅办理。
37.什么情况下税务机关不允许纳税人使用离线开票功能?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增值税发票领用办理规范(试行)>的通知》(闽税函〔2018〕54号)规定:“一、依申请事项
(一)增值税发票首次申领核定
……
3.基本规范
……
(2)……
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首次核定单一增值税发票票种的每次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10份,每月最高购票数量不超过25份,不得使用O2O领用增值税发票;核定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10万元;不得离线开具发票(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特定纳税人除外)。
①纳税信用等级为D级的纳税人;
②实行辅导期管理的纳税人;
……
二、依职权事项
(六)增值税发票最高领用数量以及最高开票限额调整
……
2.基本规范
……
(3)纳税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增值税发票每次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25份并限定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允许其离线开具发票,不受理调整发票最高领用数量或最高开票限额申请:
①“一址多照”、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②纳税信用等级为D级的;
③法定代表人被列入黑名单的;
④未按规定升级税控开票软件或规范使用商品和服务分类编码的;
⑤各级税务机关确定的税收风险等级较高尚未消除的其他情形。”
因此,属于上述文件规定情形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不允许其离线开具发票。
38.发票上“开票人”一栏是否可以直接填写“管理员”?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四条规定:“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因此,发票上“开票人”一栏应如实填写,不可以填写为“管理员”。
39.乘客是否自行打印《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使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印发<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54号)规定:“四、《行程单》打印系统由中国民用航空局授权中国民航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也可自行开发本公司《行程单》打印系统,经中国民用航空局审验合格后使用。开发单位负责系统运行维护与技术支持,提供查验《行程单》真伪的网站、热线电话或短信等服务。”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印发<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54号)附件《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第十八条规定:“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在旅客购票时,应使用统一的打印软件开具《行程单》,不得手写或使用其他软件套打;打印项目、内容应与电子客票销售数据内容一致,不得重复打印,并应告知旅客《行程单》的验真途径。《行程单》遗失不补。严禁虚开、伪造、倒卖《行程单》。”
因此,《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需要由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使用统一的打印软件开具,不可以由乘客自行打印使用。
40.成品油经销企业在选择确认成品油库存信息时,是否可以勾选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三)开具成品油发票时,应遵守以下规则:
……
4.成品油经销企业某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可开具成品油发票的总量,应不大于所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对应的同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总量。
成品油经销企业开具成品油发票前,应登陆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确认已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信息,并通过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下载上述信息。”
因此,成品油经销企业在选择确认成品油库存信息时,可以勾选成品油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不可以勾选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41.纳税人申请将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调整至100万元,办理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增值税发票领用办理规范(试行)>的通知》(闽税函〔2018〕54号)规定:“一、依申请事项
……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核定及调整
……
3.基本规范
……
(6)纳税人申请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超过10万元的,办税服务厅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转税政部门或税源管理部门。税政部门或税源管理部门应派员实地查验,审核纳税人基本情况、业务真实性和纳税义务履行情况,综合判断纳税人的经营能力,以此作为核定开票限额的参考依据,并将核定结果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反馈给办税大厅。
……
(7)办税服务厅收到查验结果反馈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办理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核定。有条件的办税服务厅通过系统自动生成短信通知纳税人。
……
(10)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超过10万元的申请事项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因此,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100万元的申请事项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42.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选择错误的发票,是否可以作为入账凭证?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四、增值税发票开具
(一)税务总局编写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以下简称编码,见附件),并在新系统中增加了编码相关功能。自2016年5月1日起,纳入新系统推行范围的试点纳税人及新办增值税纳税人,应使用新系统选择相应的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和广东省已使用编码的纳税人,应于5月1日前完成开票软件升级。5月1日前已使用新系统的纳税人,应于8月1日前完成开票软件升级。
……
七、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规定:“一、推行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
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包含简称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见附件。……”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号)规定:“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
因此,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选择错误的发票属于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不能作为合法有效的入账凭证。
43.纳税人丢失火车票,铁路部门无法提供证明的情况下,应以什么作为记账凭证?
答: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 号)第五十五条规定:“(五)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因此,取得符合上述文件规定材料的,可以作为记账凭证。
44.境内企业与境外企业签订了咨询服务合同,境外企业是否可以找境内的代理公司为其代扣代缴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因此,若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提供咨询服务,应由该服务的购买方作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增值税,不能委托第三方代理公司办理。
45.一般纳税人承租房产并向出租方支付电费,是否需要签订代购协议?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代购电力产品发票使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通过经营场所出租方向供电公司代购电力产品应签订代购协议。”
因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通过经营场所出租方向供电公司代购电力产品需要签订代购协议。
46.我公司销售额已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是否可以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另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事项办理规范>的通知》(闽国税函〔2018〕82号)规定:“一、业务描述
……
(二)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情形
……
2.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
‘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中的‘不经常’是指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连续经营期内发生应税行为或提供应税服务的次数累计不超过24次。”
因此,如您企业符合上述文件规定条件,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不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
47.2018年购买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是否可以享受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16〕136号)规定:“一、自2017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对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的乘用车减按7.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自2018年1月1日起,恢复按10%的法定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因此,自2018年1月1日起,购买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不再享受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恢复10%的法定税率。
48.无纸化申报试点的出口企业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证明,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扩大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业务范围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一、实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试点的出口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证明时,不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纸质申报表和纸质凭证资料,只需提供通过数字签名证书签名后的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因此,无纸化申报试点的出口企业只需要提供通过数字签名证书签名后的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即可办理出口退(免)税证明,但相应纸质申报表和纸质凭证等应装订成册留存企业备查。
49.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类别为四类的出口企业,是否可以申请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实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管理试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规定:“二、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严控风险、企业自愿’的原则,根据出口退(免)税管理和出口税收信息化建设等情况,可选取税法遵从度好且符合以下
条件的出口企业为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管理试点企业:
(一)自愿申请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能够自觉履行相关税收法律法规义务,并按规定将有关申报资料留存企业备查;
(二)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类别为一类、二类、三类;
(三)有税控数字签名证书,且能按规定报送经数字签名后的出口退(免)税申报资料的电子数据。”
因此,企业分类管理类别为四类的出口企业不能申请无纸化退税申报。
50.出口企业未能按期报送《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的,应如何处理?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规定:“一、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须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为收取人民币,下同),并按本公告的规定提供收汇资料;未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除本公告第五条所列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外,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
五、出口货物由于本公告附件3所列原因,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如按会计制度规定须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在冲减销售收入后,属于本公告第二条所列出口企业应在申报退(免)税时,属于本公告第四条所列出口企业应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提供附件3所列原因对应的有关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视同收汇处理。……”
因此,未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若未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51.出口企业的纳税信用级别被降为D级,出口企业管理类别是否也会被降为四类?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规定:“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其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应评定为四类:
(一)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
……”
因此,出口企业的纳税信用级别被降为D级,出口企业管理类别也会相应降为四类。
2018年9月12366咨询热点难点问题集
发布时间:2018年10月28日
1. 一般纳税人为劳务派遣员工购买人身意外保险,是否可以在计算差额时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规定:“一、劳务派遣服务政策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二条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因此,为劳务派遣员工购买的人身意外保险不属于社会保险,不可以在计算差额时扣除。
2.从事批发、零售图书的企业在财税〔2018〕53号文件发布前已开具有税额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如需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是否需要将增值税普通发票追回?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3 号)规定:“ 二、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
八、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87号)同时废止。
按照本通知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凡在接到本通知以前已经征收入库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纳税人如果已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申请办理免税。凡专用发票无法追回的,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因此,从事批发、零售图书的企业只需要追回财税〔2018〕53号文件发布前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无需追回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人可以直接办理之前已经征收入库的增值税税款抵减或者退库,无需修改之前月份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3.军转干部和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享受的增值税优惠政策是否相同?
答: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四十)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1.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6号)文件规定:“一、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备案。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应当以实际月份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
纳税人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当月,持《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的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因此,军转干部和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享受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不同。
4.一般纳税人有多年开发的老项目,因单独立项而划分为多个小项目,部分小项目在2016年5月1日后才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这部分小项目能否按照建筑工程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式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款规定:“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因此,单独立项的小项目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备案的,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体现的开工时间为准。这部分小项目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体现的开工时间在2016年4月30日之后,不能按照建筑工程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式缴纳增值税。
5.销售残疾人专用马桶是否有增值税税收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60号)规定:“二、供残疾人专用的假肢、轮椅、矫型器(包括上肢矫型器、下肢矫型器、脊椎侧弯矫型器),免征增值税。”
因此,销售残疾人专用马桶暂无增值税税收优惠。
6.企业销售无著作权的软件产品,是否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答: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三、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
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规定,自2015年2月起,取消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及产品的登记备案,目前软件产业主管部门已不再颁发《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三、根据货劳处2015年8月28日处室网页《关于软件产品享受增值税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纳税人凭《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和检测证明材料,并自《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注明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即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因此,企业销售未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软件产品,不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7. 商品期货交易中涉及实物交割和非实物交割环节,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货物期货征收增值税具体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244号)规定:“现将对货物期货征收增值税的具体办法规定如下:
一、货物期货交易增值税的纳税环节为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
二、货物期货交易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为交割时的不含税价格(不含增值税的实际成
交额)。
不含税价格=含税价格÷(1+增值税税率)……”
因此,商品期货交易若有实物交割,按照商品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若没有涉及实
物交割,则不征收增值税。
8.一般纳税人销售乙烷的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答: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规定:“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规定:“八、天然气
天然气是蕴藏在地层内的碳氢化合物可燃气体。主要含有甲烷、乙烷等低分子烷烃和丙烷、丁烷、戊烷及其他重质气态烃类。”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
定:“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因此,一般纳税人销售乙烷的增值税税率为10%。
9. 企业销售自产中药大清盐,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第十五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另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规定:“一、植物类
……
(六)药用植物
药用植物是指用作中药原药的各种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等。
利用上述药用植物加工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饮片,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中成药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因此,大清盐为矿物石盐结晶体,不属于药用植物,不可以免征增值税。
10.一般纳税人销售中药龙骨的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答: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规定:“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
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规定:“二、动物类
……
(五)其他动物组织
其他动物组织是指上述列举以外的兽类、禽类、爬行类动物的其他组织,以及昆虫类动物。
……
4.其他动物组织,如动物骨、壳、兽角、动物血液、动物分泌物、蚕种等。”
另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因此,中药龙骨为古代哺乳动物的骨骼化石,属于其他动物组织。一般纳税人销售中药龙骨的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0%。
11.一般纳税人销售尿素的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答: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规定:“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规定:“十三、化肥
化肥是指经化学和机械加工制成的各种化学肥料。
化肥的范围包括:
(一)化学氮肥。主要品种有尿素和硫酸铵、硝酸铵、碳酸氢铵、氯化铵、石灰氨、氨水等。……”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因此,一般纳税人销售尿素的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0%。
12.引导客户激活信用卡,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 一、销售服务
……
(六)现代服务。
……
2.信息技术服务。
信息技术服务,是指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对信息进行生产、收集、处理、加工、存储、运输、检索和利用,并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和信息系统增值服务。
……
(4)业务流程管理服务,是指依托信息技术提供的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经济管理、审计管理、税务管理、物流信息管理、经营信息管理和呼叫中心等服务的活动。”
因此,通过语音电话、网页信息引导客户激活信用卡属于提供呼叫中心,流程指导的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应按照提供信息技术服务缴纳增值税。
13.为出口货物提供邮政服务是否属于跨境服务 ?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29号)第二条规定:“ 下列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
……
(九)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保险服务。
1.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是指:
(1)寄递函件、包裹等邮件出境。
(2)向境外发行邮票。
(3)出口邮册等邮品。
……”
因此,为出口货物提供邮政服务属于跨境服务 。
14.请客户观看电影,取得的增值税抵扣凭证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
因此,请客户观看电影是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取得的增值税抵扣凭证的进项税额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5.飞蛾诱捕机是否属于农机?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规定:“十六、农机
农机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包括林业、牧业、副业、渔业)的各种机器和机械化和半机械化农具,以及小农具。
农机的范围包括:
……
(五)植物保护和管理机械。是指农作物在生长过程中的管理、施肥、防治病虫害的机械。包括机动喷粉机、喷雾机(器)、弥雾喷粉机、修剪机、中耕除草机、播种中耕机、培土机具、施肥机。
……”
参考《农业机械分类》“田间管理机械”中“植保机械”包括“杀虫灯(含灭蛾灯、诱虫灯),飞蛾诱捕机的主要用途是为了在农作物生长过程中防治病虫害。
因此,飞蛾诱捕机属于农机定义范畴。
16. 一般纳税人采取EPC模式(合同内容包含设计,施工及机械采购)提供建筑服务,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因此,一般纳税人应根据具体项目分别核算缴纳增值税。其设计服务适用税率为6%;工程服务适用税率为10%,征收率为3%;销售货物适用税率为16%;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17.一般纳税人销售碳排放配额应如何缴纳增值税?税率是少?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二、销售无形资产
……
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
因此,一般纳税人销售碳排放的配额属于销售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增值税适用税率为6% 。
18.销售方将加满油的车辆租给购买方,收取汽车租金的同时也收取了燃油费,是否可以对燃油费开具成品油销售发票?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因此,随汽车租金一并收取的燃油费属于价外费用,应按照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开具发票,不得开具成品油销售发票。
19.一般纳税人委托公司制作视频用于党建教育宣传,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
因此,党建教育宣传不属于上述文件规定的范围,用于党建教育宣传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20.纳税人信用等级为C级的高新技术企业,是否可以申请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还?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0号)规定:“为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2018年对部分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二、退还期末留抵税额的纳税人条件
退还期末留抵税额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
级为A级或B级。”
因此,纳税人信用等级为C级的高新技术企业,不可以申请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还。
21.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名单是由哪个层级的税务机关确定?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0号)第四条规定:“各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财政和税务部门要根据财政部和税务总局确定的各省2018年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退还期末留抵税额规模,顺应国家宏观政策导向,兼顾不同规模、类型企业,确定本省退还期末留抵税额的纳税人,于2018年8月31日前将纳税人名单及拟退税金额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备案。”
因此,符合增值税留抵退税条件的纳税人,经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并由同级财税部门共同确认后,即可办理增值税留抵税额退还手续。
22.生产企业已按免抵退税办法申报退税,是否还可以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规定:“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
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办法。
(一)免抵退税办法。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另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0号)规定:“三、退还期末留抵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当期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以纳税人申请退税上期的期末留抵税额和退还比例计算,并以纳税人2017年底期末留抵税额为上限。……”
因此,生产企业出口退免税已经退还未抵减完的进项部分,不再享受期末留抵税额退税的政策优惠。
23.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是否有份数和限额的要求?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9号)的规定:“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有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当日办结:
(一)纳税人的办税人员、法定代表人已经进行实名信息采集和验证(需要采集、验证
法定代表人实名信息的纳税人范围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
(二)纳税人有开具增值税发票需求,主动申领发票;
(三)纳税人按照规定办理税控设备发行等事项。
……
三、税务机关为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的新办纳税人办理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2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50份。各省税务机关可以在此范围内结合纳税人税收风险程度,自行确定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票种核定标准。”
24.丢失不征税发票,是否要登报声明并办理挂失手续?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因此,丢失不征税发票,也需要登报声明并办理挂失手续。
25.满足什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为100万元?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增值税发票领用办理规范(试行)>的通知》(闽国税函〔2018〕54号)规定:“一、依申请事项
……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核定及调整
……
3.基本规范
……
(6)……
①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核定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为100万元:
A.会计核算健全,纳税申报正常,最近1年(经营未满1年的以实际经营期为准,下
同)无发票违章记录和未曾列入风险企业名单。
B.最近连续三个月平均销售额在400万
元及以上,且同一月份内、同一购买方累计数应税销售额超过月销售额30%。但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不受上述条款限制:
a.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B级的纳税人;
b.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纳税人;
c.主管税务机关纳入重点税源企业管理的纳税人;
d.提供省、设区市人民政府列入重点项目承接单位证明材料的纳税人及其设立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
e.实行增值税汇总纳税的总分机构及其新设立的分支机构;
f.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g.取得品牌汽车销售授权证明的汽车经
销企业;
h.自愿提供本辖区其他已核定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100万元以上纳税人不少于3个月的责任担保的纳税人。
C.拥有自有产权或剩余租赁期在12个月以上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与登记信息或报备信息相符。
D.纳税信用等级不为D级。”
因此,满足上述文件规定条件的纳税人,可以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为100万元。
26.收购发票的记账联是否需要加盖发票专用章?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因此,收购发票的记账联不需要加盖发票专用章。
27.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一般纳税人是否可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规定:“ 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因此,一般纳税人不可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28. 我公司生产销售的电池享受免征消费税的优惠政策,办理备案时是否要求对不同规格的电池分别报送产品检测报告?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 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6号)规定:“二、对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又称‘氢镍蓄电池’或‘镍氢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和全钒液流电池免征消费税。
2015年12月31日前对铅蓄电池缓征消费税;自2016年1月1日起,对铅蓄电池按4%税率征收消费税。
对施工状态下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含量低于420克/升(含)的涂料免征消费税。”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电池 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5号)规定:“六、纳税人生产、委托加工《通知》第二条规定的电池、涂料,可按类别提供检测报告,但纳税人在提供检测报告时应一并报送该类产品明细清单,且明细清单的货物名称、规格、型号应与会计核算、销售发票内容相一致。”
因此,你公司生产销售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电池,可按类别提供检测报告,并在提供检测报告时应一并报送该类产品明细清单,明细清单的货物名称、规格、型号应与会计核算、销售发票内容一致。
29.生产销售加氢裂化尾油,应如何缴纳消费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67号)附件2《成品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规定:“三、石脑油
石脑油又叫化工轻油,是以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于化工原料的轻质油。
石脑油的征收范围包括除汽油、柴油、航空煤油、溶剂油以外的各种轻质油。非标汽油、重整生成油、拔头油、戊烷原料油、轻裂解料(减压柴油VGO和常压柴油AGO)、重裂解料、加氢裂化尾油、芳烃抽余油均属轻质油,属于石脑油征收范围。”
另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1号)规定:“一、将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1.4元/升提高到1.52元/升。
……
三、本通知自2015年1月13日起执行。”
因此,加氢裂化尾油属于石脑油征收范围,生产销售加氢裂化尾油应按照1.52元/升缴纳消费税。
30.生产销售腻子粉是否需要缴纳消费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 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6号)规定:“一、将电池、涂料列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具体税目注释见附件),在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适用税率均为4%。
……
对施工状态下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含量低于420克/升(含)的涂料免征消费税。”
另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 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6号)附件2《涂料税目征收范围注释》规定:“涂料是指涂于物体表面能形成具有保护、装饰或特殊性能的固态涂膜的一类液体或固体材料之总称。
涂料由主要成膜物质、次要成膜物质等构成。按主要成膜物质涂料可分为油脂类、天然树脂类、酚醛树脂类、沥青类、醇酸树脂类、氨基树脂类、硝基类、过滤乙烯树脂类、烯类树脂类、丙烯酸酯类树脂类、聚酯树脂类、环氧树脂类、聚氨酯树脂类、元素有机类、橡胶类、纤维素类、其他成膜物类等。”
因此,腻子粉属于涂料大类中的辅料,生产销售腻子粉需要缴纳消费税。建议生产企业提供“对施工状态下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含量低于420克/升(含)的涂料”进行减免税备案,免征消费税。
31.购买洒水车是否可以免征车辆购置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4号)第九条规定:“车辆购置税的免税、减税,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
(三)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
……”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免税图册(2017年第2册)的通知》(税总函〔2017〕354号)附件一《2017年第2册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免税图册情况表》规定,洒水车属于装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
因此,洒水车属于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购买列入《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免税图册》的洒水车可以免征车辆购置税。
32.出口含黄金的饰品,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规定:“六、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口货物劳务,除适用本通知第七条规定外,按下列规定实行免征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免税)政策:
(一)适用范围。
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是指:
1.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规定的货物,具体是指:
……
(4)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其具体范围见附件7。……”
因此,出口含黄金成分的饰品,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33.外贸出口企业在什么情况下,出口企业管理类别会被评为三类?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第六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其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应评定为三类:
(一)自首笔申报出口退(免)税之日起至评定时未满12个月。
(二)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C级,或尚未评价纳税信用级别。
(三)上一年度累计6个月以上未申报出口退(免)税(从事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业务的,以及出口季节性商品或出口生产周期较长的大型设备的出口企业除外)。
(四)上一年度发生过违反出口退(免)税有关规定的情形,但尚未达到税务机关行政处罚标准或司法机关处理标准的。
(五)存在省税务局规定的其他失信或风险情形。”
因此,具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外贸企业,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应评为三类。
34.办理出口退(免)税证明是否可以实行无纸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扩大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业务范围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一、实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试点的出口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证明时,不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纸质申报表和纸质凭证资料,只需提供通过数字签名证书签名后的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因此,自2018年8月28日起,办理出口退(免)税证明可以实行无纸化。
35.出口企业取得虚开的进项发票,是否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的规定:“五、其他补充规定
……
(九)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劳务,主管税务机关如果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财税〔2012〕39号文件第七条第(一)项第4目和第5目规定,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查实属于偷骗税的,应按相应的规定处理。
1.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进货凭证为虚开或伪造;
……”
因此,出口企业取得虚开的进项发票,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36.新办纳税人可以享受的“套餐式”服务包括哪些?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闽税函〔2018〕8号)规定:“二、‘套餐式’服务的内容
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包括以下13项涉税事项:网上办税开户、纳税人基础信息报告、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存款账户账号报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实名办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发票领用、授权(委托)划缴协议、个体工商户定额采集和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购买服务商的选定。”
因此,新办纳税人可以享受的“套餐式”服务包括以上内容。
37.非正常户企业法人新成立的企业,是否可以享受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闽税函〔2018〕8号)规定:“三、提供多元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
网上税务局和主管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均提供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
按照国家税务局总局‘防范发票虚开、风险可控’的原则,网上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适用除下述两类外所有在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工商局,下同)注册登记的新办纳税人:
(一)‘金三’系统非正常状态纳税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个体工商户业主)新开办的企业。
(二)市场监督管理局以外注册登记的新办纳税人。
上述两类新办纳税人需到办税服务厅办理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涉税业务。”
因此,法人非正常户企业法人新成立的企业,可以享受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但需到办税服务厅办理。
38.纳税人是否可以授权其他人员查询自身涉税信息?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信息查询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1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本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授权其他人员代为书面申请查询,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涉税信息查询申请表;
(二)纳税人本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经办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四)由纳税人本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章的授权委托书。
因此,纳税人可以授权其他人员查询自身涉税信息。
39.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是否可以同城通办?
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国家税务局推行办税事项同城通办实施方案>的通知》 (闽国税发〔2016〕57号)规定:“三、推行范围
……
(一)税务登记类6项:变更登记(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变更登记(不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税种变更除外)、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补充信息采集、信息变更。”
因此,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可以同城通办。
40.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弥补亏损的年限为多久?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规定:“一、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因此,自2018年1月1日起,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弥补亏损的年限延长至10年。
41.小型微利企业在季度预缴时是否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0号)规定:“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的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三、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
因此,小型微利企业在季度预缴时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42.本年度新办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税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0号)规定:“四、本年度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照以下规定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
(五)本年度新成立的企业,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预缴时本年度累计实际利润额或者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因此,本年度新成立的企业,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预缴时本年度累计实际利润额或者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43.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2018年第一季度预缴时未享受减半征税政策多缴的税款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按照本公告规定小型微利企业2018年度第一季度预缴时应享受未享受减半征税政》(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0号)规定:“六、按照本公告规定小型微利企业2018年度第一季度预缴时应享受未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因此,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2018年第一季度预缴时未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而多缴的税款,可以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44.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中是否需要填写本期数?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6号)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月度、季度预缴申报时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适用于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月度、季度预缴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填报。”
因此,2018年版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中取消了“本期金额”列,只保留“累计金额”列。
45.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中填报税款的所属期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6号)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填报说明规定:“二、表头项目
(一)税款所属期间
1.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
正常情况填报税款所属期月(季)度第一日至税款所属期月(季)度最后一日;年度中间开业的纳税人,在首次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填报开始经营之日至税款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以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按照正常情况填报;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在终止经营活动当期纳税申报时,填报税款所属期月(季)度第一日至终止经营活动之日,以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不再填报。”
46.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在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时是否还需要填写《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6号)A202000《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填报说明规定:“本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附表,适用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填报。……”
因此,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在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时不需要填写《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47.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在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时是否需要填写附报信息?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6号)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填报说明规定:“四、附报信息
企业类型选择‘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的,不填报‘附报信息’所有项目。
因此,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在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时不需要填写附报信息。
48.房地产公司配套建成的地下停车位是否属于公共配套设施?是否需要单独核算其成本?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第十七条 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会所、物业管理场所、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幼儿园等配套设施,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属于非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可将其视为公共配套设施,其建造费用按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属于营利性的,或产权归企业所有的,或未明确产权归属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的,应当单独核算其成本。除企业自用应按建造固定资产进行处理外,其他一律按建造开发产品进行处理。
……”
因此,应按上述规定区分非营利性、营利性等情况分别处理。
49.《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的报送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8号)规定:“ 一、居民企业成立或参股外国企业,或者处置已持有的外国企业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且按照中国会计制度可确认的,应当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因此,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50.企业的从业人数是否包括临时用工?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 规定:“二、本通知第一条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因此,企业的从业人数不包括临时用工。
51.企业通过县级的公安局进行公益性捐赠,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第一条规定:“一、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本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本条所称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第八条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应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对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具。……”
因此,企业通过县级的公安局进行公益性捐赠,可以凭公益性捐赠票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52.个人为企业提供小额零星经营业务,企业是否可以以为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申报凭证作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 ‘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因此,个人为企业提供小额零星经营业务,企业不可以以为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申报凭证作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53.远洋捕捞企业销售外购的冻鱼,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
8.远洋捕捞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附件《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2008年版)规定:“三、渔业类
(一)水生动物初加工
将水产动物(鱼、虾、蟹、鳖、贝、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两栖类、海兽类动物等)整体或去头、去鳞(皮、壳)、去内脏、去骨(刺)、擂溃或切块、切片,经冰鲜、冷冻、冷藏等保鲜防腐处理、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水产动物初制品。……”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第十条规定:“企业购买农产品后直接进行销售的贸易活动产生的所得,不能享受农、林、牧、渔业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
因此,远洋捕捞企业销售外购的冻鱼,不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54. 个体工商户销售货物未开具发票,是否可以开具收款凭证作为购买方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必须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55.非营利组织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是否需要备案?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规定:“一、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第四条规定:“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因此,经认定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符合财税〔2009〕122号免税收入条件的,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不需要备案,留存资料备查即可。
56.两家企业合租办公楼,支付的水电费是否可以以开具给房东的发票复印件与分割单作为入账凭证?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九条规定:“ 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两家企业合租办公楼,支付的水电费可以以开具给房东的发票复印件与分割单作为入账凭证。
57.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实缴的认缴出资额是否需要缴纳营业账簿印花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规定:“一、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合伙企业没有注册资本的要求,其投资款一般在“合伙人资本”科目核算,不在“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科目核算。因此,合伙企业的出资款不需要缴纳营业账簿印花税。
58. 企业对噪声申报环保税时,是否可以减半计算应纳税额?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环境保护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3号)规定:“四、关于应税噪声应纳税额的计算问题
应税噪声的应纳税额为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分贝数对应的具体适用税额。噪声超标分贝数不是整数值的,按四舍五入取整。一个单位的同一监测点当月有多个监测数据超标的,以最高一次超标声级计算应纳税额。声源一个月内累计昼间超标不足15昼或者累计夜间超标不足15夜的,分别减半计算应纳税额。”
因此,若声源一个月内累计昼间超标不足15昼或者累计夜间超标不足15夜的,分别减半计算应纳税额。
59.自然人为企业提供服务,在网上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已缴纳1.5%的个人所得税,剩余部分的个人所得税应由自然人还是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关于个人代开发票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榕税公告〔2018〕4号)、《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明税公告〔2018〕3号)、《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2018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公告 2018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关于个人代开发票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等规定:“未办理税务登记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零散税收纳税人(自然人)取得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代开增值税发票时,由代开发票的单位按开票金额的1.5%代征个人所得税核定税款。对不属于生产、经营性质,应由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个人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在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时,对纳税人在代开增值税发票环节已按1.5%核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作为已缴税款予以抵减。”
60.建筑企业跨区域经营,印花税应在机构所在地还是工程所在地缴纳?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七条规定:“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以下简称贴花)的缴纳办法。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第五条规定:“我省范围内实行核定征收的应税凭证所应缴纳的印花税,由纳税人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纳税人外出经营时,应出具税务机关印花税核定《税务事项通知书》;对未出具印花税核定《税务事项通知书》或者不属于核定征收的应税凭证,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可以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61.企业在生产经营中产生了粉煤灰,是否需要缴纳环境保护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一号)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应税污染物,是指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一号)附件一《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规定,固体废物包含:煤矸石;尾矿;危险废物;冶炼渣、粉煤灰、炉渣、其他固体废物(含半固态、液态废物)。
因此,直接向环境排放粉煤灰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需要缴纳环境保护税。
62.电商平台收取的佣金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字﹝1988﹞第225号)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电商平台签订的佣金收取合同不属于印花税的应纳税凭证,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63.房产原属于夫妻双方共有,后因一方去世,另一方继承了全部房产。现出售该套房产,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是多少?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财税〔2009〕78号)规定:“五、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该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的价格核定其转让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20号)第二条第(六)款规定:“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个人转让继承房屋的,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64.烟叶税的计税依据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第三条规定:“烟叶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收购烟叶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烟叶税计税依据的通知》(财税〔2018〕75号)规定:“纳税人收购烟叶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包括纳税人支付给烟叶生产销售单位和个人的烟叶收购价款和价外补贴。其中,价外补贴统一按烟叶收购价款的10%计算。”
65.会计记账凭证、科目明细账和财务报表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规定:“第六条 条例第二条所说的营业账簿,是指单位或者个人记载生产经营活动的财务会计核算账簿。
第七条 税目税率表中的记载资金的账簿,是指载有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的总分类账簿,或者专门设置的记载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的账簿。
其他账簿,是指除上述账簿以外的账簿,包括日记账簿和各明细分类账簿。”
二、根据《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合计金额0.5‰贴花。其他账簿按件贴花5元。”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因此,会计记账凭证和财务报表不属于印花税征收范围,不需要缴纳印花税;各明细分类账簿按件贴花5元,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66.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产使用权,是否需要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答:答: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10号)第四条等有关规定,土地增值税对发生房地产的产权转让行为征收,对没有发生房地产的产权转让,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67.劳务派遣合同与委托管理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字﹝1988﹞第225号)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因此,劳务派遣合同与委托管理合同不属于应纳税凭证,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68.公司实际注册资本小于认缴注册资本,股权转移时应如何确认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立据人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 )规定:“十、‘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如何划定?
‘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因此,立据人应按股权转让合同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计税贴花。
69.承租土地用于种植花卉,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1987)财税地字第3号)规定:“一、关于‘房产’的解释
‘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
因此,承租土地用于种植花卉,不需要缴纳房产税。
70.逾期缴纳残保金,应如何缴纳滞纳金?
答:根据《关于印发<福建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财税﹝2015﹞41号)第二十三条规定:“除财政预算拨款经费的未按规定缴纳残保金是用人单位由残保金主管地税机关提交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外,其余未按规定缴纳残保金的用人单位,由残保金主管地税机关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逾期仍不缴纳残保金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
因此,逾期缴纳残保金,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
71.一般纳税人水利建设基金纳税申报期限为半年,半年的不含税销售额不超过60万是否可以免征水利建设基金?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规定:“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因此,一般纳税人水利建设基金纳税申报期限为半年,半年的不含税销售额不超过60万可以免征水利建设基金。
7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建的旧房,应如何确认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金额?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规定:“十、关于转让旧房如何确定扣除项目金额的问题
转让旧房的,应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地价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价款凭据的,不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十一、关于已缴纳的契税可否在计税时扣除的问题
对于个人购入房地产再转让的,其在购入时已缴纳的契税,在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中已包括了此项因素,在计征土地增值税时,不另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
十二、关于评估费用可否在计算增值额时扣除的问题
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时因计算纳税的需要而对房地产进行评估,其支付的评估费用允许在计算增值额时予以扣除。对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纳税人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等情形而按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所发生的评估费用,不允许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扣除。”
因此,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建的旧房,应按照上述文件规定确认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金额。
73. 非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建不动产,是否需要预缴土地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规定:“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缴申报期限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纳税申报前,对取得的房地产销售(预售)收入,实行按月预缴申报,并自月份终了之日起15日内申报预缴税款。”
因此,非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建不动产,不需要预缴土地增值税。
74.签订航道疏浚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字﹝1988﹞第225号)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因此,航道疏浚合同不属于应纳税凭证,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2018年8月12366咨询热点难点问题集
发布时间:2018年09月30日
1.2018年5月1号后资金账簿应如何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12.营业账簿: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合计金额0.5‰贴花。其他账簿按件贴花5元”
另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因此,自2018年5月1日起,对资金账簿按照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万分之五减半征收印花税。
2.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申请2%的手续费返还,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答: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支付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款手续费要报送的资料有:(1)《代征代扣手续费支付申请表》;(2)《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3)完税凭证复印件;(4)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3.企业外购食品赠送给客户,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规定:“ 二、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如符合上述文件规定情形,应由赠送礼品的企业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4.用母公司的股权对子公司的员工做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是谁?该股权激励计划应在母公司还是在子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五条规定:“(二)企业实施股权激励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以实施股权激励或取得技术成果的企业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规定:“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
……
(五)企业备案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1.非上市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个人选择递延纳税的,非上市公司应于股票(权)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2.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个人选择在不超过12个月期限内缴税的,上市公司应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因此,用母公司的股权对子公司的员工做股权激励,应由实施股权激励企业即母公司作为扣缴义务人,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5.个人股东投资款超过实收资本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第一条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第二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个人股东投资款超过实收资本部分计入“资本公积”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若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6.公司向员工收取低于市场价的房租,是否可以从租计征房产税?税率是多少?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规定:“第三条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四条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因此,公司向员工收取低于市场价的房租,可以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房产税,税率为4%。
7.将房产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后,原房产所有人是否还需要缴纳房产税?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二、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
(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三、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的问题
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因此,将房产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原房产所有人应自办理房屋权权属变更手续的当月停止缴纳房产税,房产税在办理房屋权权属变更手续的次月由接受捐赠方缴纳。
8.技术培训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技术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1989)国税地字第34号 )规定:“三、关于技术服务合同的征税范围问题
技术服务合同的征税范围包括: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培训合同和技术中介合同。
……
技术培训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对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特定项目的技术指导和专业训练所订立的技术合同。对各种职业培训、文化学习、职工业余教育等订立的合同,不属于技术培训合同,不贴印花。
……”
因此,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对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特定项目的技术指导和专业训练所订立的技术合同属于印花税的应税凭证,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9.员工家人为单位员工购买的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支出,是否可以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规定:“一、关于政策内容
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
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额扣除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之外的扣除。”
员工家人为单位员工购买的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支出视同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
10.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需要提供哪些材料进行备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7号)规定:“三、有扣缴义务人的个人自行购买、单位统一组织为员工购买或者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扣缴义务人在填报《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或《特定行业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表》时,应将当期扣除的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支出金额填至申报表“税前扣除项目”的“其他”列中(需注明商业健康保险扣除金额),并同时填报《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见附件)。
其中,个人自行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应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保单凭证,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为其税前扣除,不得拒绝。个人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且自行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的,只能选择在其中一处扣除。
个人未续保或退保的,应于未续保或退保当月告知扣缴义务人终止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 四、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和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支出,在年度申报填报《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享受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政策时,应将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金额填至“允许扣除的其他费用”行(需注明商业健康保险扣除金额),并同时填报《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主管税务机关按程序相应调减其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纳税人未续保或退保的,应当及时告知主管税务机关,终止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
因此,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需要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填报或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等,不需要办理备案。
11.私立托儿所、幼儿园是否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规定:“二、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因此,私立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2.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未达1.6%,且不符合财税〔2017〕18号文件规定的免征范围,发生经营亏损时是否可以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答:根据《福建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未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6%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当缴纳残保金。”
因此,发生经营亏损的企业,未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6%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当缴纳残保金。
2018年7月12366咨询热点难点问题集
发布时间:2018年08月30日
1.从事批发、零售图书的企业在财税〔2018〕53号文件发布前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需免征增值税,是否需要将增值税专用发票追回?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3)规定:“八、……纳税人如果已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申请办理免税。凡专用发票无法追回的,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因此,从事批发、零售图书的企业应追回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才能免征增值税。
2.纳税人已经缴纳的图书批发零售环节的增值税税款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3 号)规定:“八、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87号)同时废止。
按照本通知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凡在接到本通知以前已经征收入库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纳税人如果已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申请办理免税。凡专用发票无法追回的,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3.音像制品在零售环节能否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 53号)规定:“为促进我国宣传文化事业的发展,继续实施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二)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先征后退50%的政策:
1.各类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但本通知第一第(一)项规定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出版物除外。
2.列入本通知附件2的报纸。
……”
因此,音像制品在零售环节不能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的优惠政策。
4.享受出版物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纳税人,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3 号)规定:“四、享受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纳税人,必须是具有相关出版物出版许可证的出版单位(含以‘租型’方式取得专有出版权进行出版物印刷发行的出版单位)。承担省级及以上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出版、发行任务的单位,因进行重组改制等原因尚未办理出版、发行许可证变更的单位,经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商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以享受相应的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5.销售电子图书有什么增值税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3 号)规定:“一、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执行下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
(二)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先征后退50%的政策:1.各类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6.销售电子图书是否可以同时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和电子出版物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3 号)规定:“五、已按软件产品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的电子出版物不得再按本通知申请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因此,销售电子图书不可以同时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和电子出版物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
7.哪些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
答: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通知》(财税〔2011〕107号)规定:“一、对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具体名单见附件)因购进设备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以下称购进设备留抵税额)准予退还。购进的设备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固定资产范围。”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0号)规定:“一、退还期末留抵税额的行业企业范围
退还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行业包括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和电网企业,具体范围如下:
(一)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和研发等现代服务业。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和研发等现代服务业包括专用设备制造业、研究和试验发展等18个大类行业,详见附件《2018年退还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行业目录》。纳税人所属行业根据税务登记的国民经济行业确定,并优先选择以下范围内的纳税人:
1.《中国制造2025》明确的新一代信息技术、高档数控机床和机器人、航空航天装备、海洋工程装备及高技术船舶、先进轨道交通装备、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电力装备、农业机械装备、新材料、生物医药及高性能医疗器械等10个重点领域。
2.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
(二)电网企业
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输电类、供电类)的全部电网企业。”
因此,以上行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
8.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和电网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退还比例应如何计算?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0号)规定:“三、退还期末留抵税额的计算
退还比例按下列方法计算:
1.2014年12月31日前(含)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退还比例为2015年、2016年和2017年三个年度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2.2015年1月1日后(含)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退还比例为实际经营期间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二)当可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不超过2017年底期末留抵税额时,当期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为可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当可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超过2017年底期末留抵税额时,当期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为2017年底期末留抵税额。”
9.小规模纳税人从事资源综合利用项目,能否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规定:“二、纳税人从事《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因此,小规模纳税人从事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不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10.销售自产的晒干人参能否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691号)的规定:“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另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
“一、植物类
……
(六)药用植物
药用植物是指用作中药原药的各种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等。
利用上述药用植物加工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饮片,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中成药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因此,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晒干人参可以免征增值税。
11.销售茶叶筛选机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
答: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规定,“一、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
……
4.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规定:“十六、农机
……
(九)农副产品加工机械。是指对农副产品进行初加工,加工后的产品仍属农副产品的机械。包括茶叶机械、剥壳机械、棉花加工机械(包括棉花打包机)、食用菌机械(培养木耳、蘑菇等)、小型粮谷机械。……”
因此,销售用于筛选毛茶的茶叶筛选机可以免征增值税。
12.通过无人机灌溉农田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十)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
排灌,是指对农田进行灌溉或者排涝的业务;
……”
因此,通过无人机灌溉农田可以免征增值税。
13.一般纳税人批发零售抗癌药品,是否需要按照不同药品种类选择适用简易征收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47号)规定:“一、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上述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因此,一般纳税人批发零售抗癌药品,可以按照不同药品种类选择适用简易征收政策。
14.一般纳税人外购石料生产的建筑用石材,是否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规定,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因此,一般纳税人外购石料生产的建筑用石材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15.汇总核算增值税纳税人的一家分支机构由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总分机构是否还可以汇总核算增值税?
答: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总分机构增值税汇总核算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税〔2016〕4号)附件1《跨地区经营总分机构增值税汇总核算暂行管理办法》规定:“第四条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发生现行税法规定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按照本办法规定方式开展增值税汇总核算和纳税申报(不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行业)。
(一)总分支机构均已认定或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
(四)跨设区市经营的总分支机构的机构数量应在6家以上;总分支机构上一年度应税销售额(含免税销售额)一般应在1亿元以上;
同一设区市范围内跨县(区)经营的总分支机构的适用条件,由设区市级国税局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
第十六条 总机构发生迁移或者分支机构出现增减变动,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由总机构将有关情况分别向省国税局和总机构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后,可继续适用本办法。
第十七条 总分支机构经营管理情况发生变化,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主动报告主管国税机关,主管国税机关会同同级财政机关,层报省国税局、省财政厅提请取消其适用本办法。”
因此,汇总核算增值税纳税人的一家分支机构由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该分支机构不得参与汇总核算。其余机构仍符合上述第四条规定的,由总机构将有关情况分别向省税务局和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可继续适用本办法。总分机构不符合上述第四条规定的,应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主动报告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会同同级财政机关,层报省税务局、省财政厅提请取消其适用本办法。
16.一般纳税人提供爆破服务的适用税率是多少?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一、销售服务
……
(四)建筑服务。
……
5.其他建筑服务。
其他建筑服务,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
因此,一般纳税人提供爆破服务属于其他建筑服务,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0%。
17.修补体育场跑道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的规定:“
……
(四)建筑服务。
……
3.修缮服务。
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二、根据《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列示:体育场属于代码“03”构筑物的“场”,包括露天原料场、废渣场、停车场、晾晒场、露天体育场、训练场、其他场。
因此,体育场属于构筑物,修补体育场跑道应按照修缮服务缴纳增值税。
18.提供软件编程业务,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的规定:“
……
(六)现代服务。
……
2.信息技术服务
……
(1)软件服务,是指提供软件开发服务、软件维护服务、软件测试服务的业务活动。
……”。
因此,提供软件编程业务,应按照软件服务缴纳增值税。
19.提供车辆年检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 一、销售服务
……
(六)现代服务。
……
6.鉴证咨询服务。
……
(1)认证服务,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利用检测、检验、计量等技术,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业务活动。”
因此,车辆年检应按照鉴证咨询服务中的认证服务缴纳增值税。
20.游泳馆销售门票取得的收入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一、销售服务
……
(七)生活服务。
……
1、文化体育服务。
……
(2)体育服务,是指组织举办体育比赛、体育表演、体育活动,以及提供体育训练、体育指导、体育管理的业务活动。”
因此,游泳馆取得的门票收入按照体育服务缴纳增值税,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21.布置考场和安排监考人员,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一、销售服务……
(七)生活服务。……
2.教育医疗服务。……
(1)教育服务,是指提供学历教育服务、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的业务活动。……
教育辅助服务,包括教育测评、考试、招生等服务。……”
因此,布置考场和安排监考人员,应按照教育辅助服务缴纳增值税,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22.房客因丢失房卡支付给酒店的赔偿款,酒店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
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
因此,酒店收取房客丢失门卡取得的赔偿款,属于提供住宿服务的价外费用,应当征收增值税。
23. 企业委托外单位审计人员开展审计业务,合同约定由企业报销审计人员的住宿费,并且酒店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企业,是否可以用于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二十四条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第二十五条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四)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因此,企业为委托的外单位人员承担的住宿费,属于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成本,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24.一般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服务的,对于进项税额的分摊方式有什么规定?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纳税人应将选定的分摊方式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
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的设备及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用于软件设计的计算机设备、读写打印器具设备、工具软件、软件平台和测试设备。”
25.收购发票的抵扣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增值税普通发票(收购)使用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第十一条规定:“收购发票应在开具时间所属月份进行核算。属于税法规定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应在开具时间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否则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收购发票应在开具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否则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26.2018年6月30日以后取得高速公路通行费纸质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规定:“七、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按照以下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
因此,2018年6月30日以后取得的高速公路通行费纸质发票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27.因产品降价退回的款项对应的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28.企业丢失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额应按原值还是按净值转出?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
因此,企业丢失固定资产,应按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29.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缴税款时是否可以扣除支付的土地价款?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十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缴税款时不可以扣除支付的土地价款。
30.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刊登遗失声明的内容,是否需要主管税务机关审批?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0号)的规定;“
为方便纳税人,税务总局决定取消纳税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被盗、丢失时必须统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的规定。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1995〕29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因此,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刊登遗失声明的内容,不需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31.税务机构改革后,原国税机关已监制的发票是否可以继续使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规定:“六、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已由各省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各省国税机关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后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
七、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各省国税、地税机关制发的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因此,税务机构改革后,原国税机关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32.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能否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粮食销售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明电〔1999〕10号)规定:“二、自1999年8月1日起,凡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暂一律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暂一律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33.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承包合同上的项目名称与建设规划许可证上注明的项目名称不一致,项目建设方是否可以按照建筑承包合同上的项目名称开具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业税源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规定:“二、项目建设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要求项目建设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按照以下要求规范开具:在‘商品和服务名称’栏注明建筑服务名称(有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填写许可证上所载的工程名称,无施工许可证的工程,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载的建设项目名称为前缀加上对应的服务内容,如‘***绿化工程’),在‘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记载的项目名称一致)。”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承包合同上的项目名称与建设规划许可证上注明的项目名称不一致的,应要求项目建设方按照先《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记载的项目名称来开具发票。
34.选择差额纳税的一般纳税人劳务派遣公司,收取用工单位支付的辞退派遣员工经济补偿金应如何开具发票?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文件规定:“一、劳务派遣服务政策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因此,选择差额纳税一般纳税人劳务派遣公司收取用工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35.自然人销售砂石是否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自然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规范(试行)>的通知》(闽国税函〔2018〕115号)规定:“三、基本规范
……
(五)申请代开发票的应税项目
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的应税项目应当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但不包括以下内容:
1.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自然人出租不动产;
2.销售医疗器械、铸钢、药品、卷烟和矿产资源等需要特别前置许可的应税项目;
3.销售应征消费税的货物;
4.销售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货物或服务;
5.其他不予代开发票的项目。”
因此,自然人销售不需要特别前置许可的砂土石料可以按规定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应在《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备注”栏次填写“所销售的砂土石料不属于需要行政许可的货物”等相关内容。
36.向个体户收购农产品,是否可以开具收购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增值税普通发票(收购)使用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 第二条规定:“收购发票,是收购单位向其他个人购买货物、支付款项时开具的发票,是其成本列支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因此,个体户不属于其他个人,不可以开具收购发票。
37.增值税普通发票在寄送途中丢失,是否可以补开?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第六条第二项规定:“及时处理丢失或被盗发票。当发生发票丢失或被盗时,税务机关应要求纳税人按规定及时刊登公告,声明作废,并列入丢失或被盗发票数据库。一旦发现有开具作废发票者,一律依法从重处罚。”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因此,若发票丢失的,丢失发票方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不可以补开。纳税人可以凭原发票存根联或记账联复印件、合同、付款凭证、书面报告回执、声明作废版面等原始单证据实列支。
38.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是否有抵扣联?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693号)规定:“四、《二手车发票》为一式五联计算机票。计算机票第一联为发票联,印色为棕色;第二联为转移登记联(公安车辆管理部门留存),印色为蓝色;第三联为出入库联,印色为紫色;第四联为记账联,印色为红色;第五联为存根联,印色为黑色。规格为241mm×178mm(票样附后)。”
因此,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没有抵扣联。
39.《成品油购销存情况明细表》中本期出库的应税部分“金额”应如何填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53号)附件10《成品油购销存情况明细表及填表说明》规定:“十、本表第10栏本期出库应税部分‘金额’,填写会计帐簿记载的本期销售和视同销售的成品油的销售成本;……”
因此,《成品油购销存情况明细表》中本期出库的应税部分“金额”应填写销售成本金额。
40.企业购置用于接送员工上下班的大巴车,是否可以免征车辆购置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16〕84号)规定:“一、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对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上述城市公交企业是指,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的,依法取得城市公交经营资格,为公众提供公交出行服务的企业。 上述公共汽电车辆是指,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车辆实际经营范围和用途等界定的,在城市中按规定的线路、站点、票价和时刻表营运,供公众乘坐的经营性客运汽车和无轨电车。”
因此,企业购置用于接送员工上下班的大巴车,不属于上述规定范围,不可以免征车辆购置税。
41.子公司因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母公司。母公司取得子公司的分红,是否需要对差额补缴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一次修正) 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因此,母公司取得符合上述文件规定条件的分红,免征企业所得税。
42.杀猪取得的所得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第二条规定:“(一)畜禽类初加工 肉类初加工。通过对畜禽类动物(包括各类牲畜、家禽和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以及其他经济动物)宰杀、去头、去蹄、去皮、去内脏、分割、切块或切片、冷藏或冷冻、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分割肉、保鲜肉、冷藏肉、冷冻肉、绞肉、肉块、肉片、肉丁。……”
因此,杀猪属于农产品初加工范围,杀猪取得的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43. 服装设计企业委托批发零售企业研发项目,该笔委托研发费用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 二、特别事项的处理 1.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
四、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 -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七、其他事项
……
(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三条所称“研发活动发生费用”是指委托方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费用。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
因此,委托方不属于上述文件规定的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44.企业委托存在关联关系的其他企业研发项目,该笔委托研发费用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七、其他事项
……
(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三条所称“研发活动发生费用”是指委托方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费用。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委托方委托关联方开展研发活动的,受托方需向委托方提供研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因此,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委托方可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但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45.企业委托境外机构研发项目,该笔委托研发费用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规定:“一、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上述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
七、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财税〔2015〕119号文件第二条中‘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的规定同时废止。”
因此,自2018年1月1日起,委托境外机构进行研发活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46.企业委托境外个人研发项目,该笔委托研发费用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规定:“一、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上述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
六、本通知所称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不包括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
因此,企业委托境外个人研发项目,该笔委托研发费用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47.母子公司共同接受一项劳务,销售方全额开票给母公司,子公司应以什么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证?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八条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子公司应以母公司开具的分割单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证。
48.销售方因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时,购买方应取得什么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证?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因此,销售方因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时,购买方取得上述文件规定的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证。
49.其他个人发生经营行为,是否可以不代开发票,企业直接以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证?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因此,对方为从事小额零星的经营业务的个人,企业可以凭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50.给寺庙捐赠筹建款项,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加强税收征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企业或个人通过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不需要认定。……
三、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和民政部门每年分别联合公布名单。名单应当包括当年继续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和新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 企业或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内向名单内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 )规定:“一、企业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四、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所称的公益性群众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群众团体: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条件; (二)县级以上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其机构编制; (三)对接受捐赠的收入以及用捐赠收入进行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且申请前连续3年接受捐赠的总收入中用于公益事业的支出比例不低于70%。……”
因此,给寺庙捐赠筹建款项,若该寺庙属于名单内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群众团体,且企业在名单所属年度内对其进行公益性捐赠,则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51.应收账款损失税前扣除,是否需要在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时体现?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条规定:“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三、本公告规定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三条有关资产损失证据资料、会计核算资料、纳税资料等相关资料报送的内容同时废止。”
因此,应收账款损失税前扣除,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填写附表,在季度按实际利润额申报。
52.通过京东金融进行贷款,贷款方没有开具发票,只开具了贷款票据,是否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贷款方如果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就应该开具发票,企业以此作为借款的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53.企业为员工购买的工伤团体保险,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三十五条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第三十六条 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因此,企业为员工购买的工伤团体保险,不属于以上规定范围内的,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54.企业在境内发生的非应税项目的支出,应以什么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按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用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不可以开发票的,对方属于单位的,可用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对方是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55.企业向其他单位租用办公场所,向出租方支付了水电费,承租方应以什么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证?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九条规定:“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承租方可以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向出租方索取凭证,并以此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56.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有哪些?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八条规定:“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57.非税票据是否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证?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企业在境内发生的不属于应税项目的支出,税务总局未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使用非税票据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58.A公司委派员工到B公司任职,A公司有年金制度,B公司没有。该员工的年金由B公司承担,并划转到A公司缴纳。该笔年金是否可以在B公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
第四条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
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因此,B公司支付的年金,若该公司能够提供税前扣除凭证,则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59.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什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另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五十条规定:“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因此,我省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500元。
60.境外A公司转让境内股权给境外B公司,B公司是否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企业所得税的代扣代缴?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三十七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一百零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所称支付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规定:“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的支付人自行委托代理人或指定其他第三方代为支付相关款项,或者因担保合同或法律规定等原因由第三方保证人或担保人支付相关款项的,仍由委托人、指定人或被保证人、被担保人承担扣缴义务。”
因此,在股权转让过程中的付款方境外企业B为扣缴义务人,即使指定委托代理人,仍由委托人境外企业B承担扣缴义务。
2018年6月12366咨询热点难点问题集
发布时间:2018年07月31日
1.税务机关多久发布一次欠税公告?
答:根据《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第四条规定:“公告机关应当按期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公告纳税人的欠缴税款情况。
(一)企业或单位欠税的,每季公告一次;
(二)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税的,每半年公告一次;
(三)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非正常户欠税的,随时公告。”
因此,税务机关按照以上规定发布欠税公告。
2.欠税公告的内容是否包含法人的联系方式?
答:根据《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 第五条规定:“欠税公告内容如下:
(一)企业或单位欠税的,公告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
因此,欠税公告的内容不包含法人的联系方式。
3.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在乘车方面是否有惩罚措施?
答:根据《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火车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发改财金2018年384号)规定:“一、限制范围:
……
(二)其他领域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有关责任人
1.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
对上述行为责任人限制乘坐火车高级别席位,包括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席位、其他动车组一等座以上座位。”
因此,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在乘车方面有上述限制。
4.哪些一般纳税人不可以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办理规范>的通知》 (闽国税函〔2018〕166号)规定:“一、业务描述
……
(二)不可申请办理转登记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纳税人不得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1.登记于2018年5月1日后的一般纳税人。
2.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
3.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货物及劳务’)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行为销售额合并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
4.从事成品油销售加油站的一般纳税人。”
5.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增值税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是否会变更?
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办理规范>的通知》(闽国税函〔2018〕166号)规定:“三、基本规范
(一)受理流程
……
4.提示纳税人及时完成税控设备变更发行、最高开票限额变更等事项。其中最高开票限额一律降至十万元及以下。”
因此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增值税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一律降至十万元及以下。
6.2018年5月1号之后登记的一般纳税人是否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办理规范>的通知》(闽国税函〔2018〕166号)规定:“一、业务描述
……
(二)不可申请办理转登记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纳税人不得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1.登记于2018年5月1日后的一般纳税人。
……”
因此,2018年5月1号之后登记的一般纳税人,不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7.兼营销售货物、劳务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一般纳税人是否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办理规范>的通知》(闽国税函〔2018〕166号)规定:“一、业务描述
……
(二)不可申请办理转登记的情形
3.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货物及劳务’)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行为销售额合并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
因此,兼营销售货物、劳务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一般纳税人如果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不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8.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时期的业务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应如何开具红字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规定:“七、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未开具增值税发票需要补开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补开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转登记纳税人发生上述行为,需要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应当在互联网连接状态下开具。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的特定纳税人,可以通过离线方式开具增值税发票。”
因此,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时期的业务发生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9.一般纳税人申请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之前取得的进项发票是否需要全部认证完毕?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规定:“四、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
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时:
(一)转登记日当期已经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应当已经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选择确认或认证后稽核比对相符……”
因此,一般纳税人申请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之前的进项发票需要全部认证完毕。
10.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是否需要更换防伪税控设备?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规定:“六、转登记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不需要缴销税控设备和增值税发票。……”
因此,转登记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不需要更换税控设备和增值税发票。
11.一般纳税人申请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以自行选择当月生效或者次月生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规定:“三、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转登记纳税人)后,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转登记日当期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因此,一般纳税人申请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只能次月生效。
12.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者连续不超过4个季度的经营期内销售额超过了500万元,是否需要再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规定:“八、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者连续不超过4个季度的经营期内,转登记纳税人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二、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规定:“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因此,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者连续不超过4个季度的经营期内销售额超过了500万元,需要再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13.进口抗癌药品是否有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47号)规定:“二、自2018年5月1日起,对进口抗癌药品,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14.私募基金公司的同业存单利息收入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
答: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二十三)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
金融机构是指:
……
(4)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
……”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70号)规定:“一、金融机构开展下列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三)项所称的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
(六)同业存单。
同业存单,是指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发行的记账式定期存款凭证。”
因此,私募基金不属于财税﹝2016﹞36号规定的金融机构。私募基金公司的同业存单利息收入不属于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不得免征增值税。
15.一般纳税人销售初加工大米,其包装物是否需要单独核算?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91号令)规定:“第二条增值税税率:
……
(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税率为17%。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因此,包装物作为货物的组成部分,一并按照销售货物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如果包装物单独计价的,应按照销售货物适用16%税率缴纳增值税。
16.粽子是否属于初级农产品?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一、植物类
……
(一)粮食
粮食是指各种主食食科植物果实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和其他杂粮(如:大麦、燕麦等),以及经碾磨、脱壳等工艺加工后的粮食(如:面粉,米,玉米面、渣等)。
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等粮食复制品,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因此,粽子不属于初级农产品。
17.代办汽车过户手续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一、销售服务
……
(六)现代服务。
……
8.商务辅助服务。
……
(2)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包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
因此,代办汽车过户手续应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
18.一般纳税人提供消防管道安装服务的税率是多少?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一、销售服务
……
(四)建筑服务。
……
2.安装服务。
安装服务,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
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因此,一般纳税人提供消防管道安装服务的税率为10%。
19.我公司承包了市政道路路灯系统的维护项目,包含对灯杆、灯泡、灯罩和线路的修缮,每年先行收取固定的包干费应如何开具发票?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691号)规定:“第三条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
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
因此,你公司采取的是预收款方式,若是先开具发票的应按照提供修理劳务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发票,税率为16%;若是约定定期结算,可以分开核算提供的服务和劳务的,根据实际提供的服务、劳务结算款项分别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发票,若未分开核算的,按照修理劳务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发票。
20.报社在报纸上刊登客户的通告,收取的版面费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一、销售服务
……
(六)现代服务
……
(3)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因此,报社收取的版面费应按照广告服务缴纳增值税。
21.企业购买的车辆既用于生产经营又用于接送客户,应如何计算购进车辆保险服务进项税额中不得抵扣的部分?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劳务、服务,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因此,企业应按照当期发生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的实际成本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22.点下户纳税人原先使用航天信息免费提供的税控系统,达到起征点后是否可以购置百旺金赋的税控盘开具发票?
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以下小规模纳税人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国税函〔2017〕409号)规定:“三、税控管理
(一)点下户纳税人纳入新系统后,任一申报期内达到起征点的,应按规定购买对应服务单位税控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服务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及时全额抵减。……”
因此,点下户纳税人原先使用航天信息免费提供的税控系统,达到起征点后应按规定购买对应服务单位的税控设备及其技术服务,不得更换服务单位。
23.生产出口企业收到境外购买方支付的延期付款利息,是否可以按零税率开具发票?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691号)第二条第四款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生产企业收到购买方的延期付款利息,属于出口货物的价外费用,应按零税率开具发票。
24.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是否可以为提供无车承运的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规定:“二、试点内容
(一)代开对象
试点企业可以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并代办相关涉税事项。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公路或内河货物运输服务,并办理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
2.提供公路货物运输服务的,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提供内河货物运输服务的,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证》。
3.在税务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管理。
4.注册为该平台会员。”
因此,提供无车承运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上述文件规定的代开对象,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不可以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5.自然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是否有最高开票限额限制?
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自然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规范(试行)>的通知》(闽国税函〔2018〕115号)规定:“二、提交资料
……
(四)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份最高开票限额
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暂不设定最高开票限额。但属于下列情形的,应到办税服务厅申请代开发票:
1.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且销售额不低于500元的;
2.单次销售额大于10万元的;
3.其他不予网络代开发票的情形。”
因此,自然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暂不设定最高开票限额。
26.自然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是否有份数限制?
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自然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规范(试行)>的通知》(闽国税函〔2018〕115号)规定:“二、提交资料
……
(三)申请代开发票的次数
每位自然人每月申请代开发票的次(份)数累计不得超过3次,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期间内累计不得超过24次。申请人本月申请代开次数和累计销售额应填写在《申报单》的“备注栏”中。受理单位核对或查询代开发票次数信息,已达到上述次数的不予受理。”
因此,每位自然人每月申请代开发票的次(份)数累计不得超过3次,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期间内累计不得超过24次。
27.自然人销售葡萄酒,是否可以代开增值税发票?
答:一、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自然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规范(试行)>的通知》(闽国税函〔2018〕115号)规定:“三、基本规范
……
(五)申请代开发票的应税项目
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的应税项目应当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但不包括以下内容:
……
3.销售应征消费税的货物;
……”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5号)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生产、委托加工进口葡萄酒的单位和个人,为葡萄酒消费税纳税人。……”
因此,葡萄酒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自然人不可以代开。
28.取得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没有加盖发票专用章,是否可以使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规定:“一、凡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从2006年8月1日起,在销售机动车(不包括销售旧机动车)收取款项时,必须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机动车发票》),并在发票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
因此,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不得加盖发票专用章。
29.纳税人销售的抗癌药品和生物制品都符合简易征收规定,是否可以合并计算其销售额?
答: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47号)规定:“一、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上述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
三、纳税人应单独核算抗癌药品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简易征收政策。”
因此,纳税人销售的抗癌药品和生物制品符合简易征收规定的,应单独分别核算其销售额。
30.小规模纳税人2018年5月查补2017年第四季度的税款后,连续四个季度的合计销售额超过了500万,需要在什么时间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规定:“二、《办法》第二条所称‘纳税申报销售额’是指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全部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其中包括免税销售额和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或当季)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六条或者第七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限结束后5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的,次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直至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为止。”
因此,需要在2018年7月的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31.成品油经销企业,是否必须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882号)规定:“为了加强对加油站成品油销售的增值税征收管理,经研究决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对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无论其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超过180万元,一律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
因此,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需要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对于其他成品油经销企业暂无文件规定。
3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废止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相关管理应如何执行?
答: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事项办理规范》的通知》(闽国税函〔2018〕82号 )的规定:“
(三)对税收遵从度低的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在国家税务总局具体办法发布之前,暂按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33.纳税人购买税控钥匙的费用,是否可以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增值税税控系统产品及维护服务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243号)的规定:“
……增值税税控系统产品(金税盘、税控盘和报税盘,以下简称“税控系统产品”) ……。”
因此税控系统产品不包括税控钥匙,纳税人购买税控钥匙的费用,不可以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34.购进农产品生产酒的一般纳税人是否可以自行选择纳入农产品核定扣除试点范围?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规定:“一、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附件1)的规定抵扣。”
因此,购进农产品生产酒的一般纳税人属于农产品核定扣除试点范围,不能自行选择。
35.辅导期一般纳税人领购发票时预缴的增值税税款,是否可以选择不在预缴当期抵减?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第十条规定:“辅导期纳税人按第九条规定预缴的增值税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后预缴增值税仍有余额的,可抵减下期再次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当预缴的增值税。”
因此,辅导期一般纳税人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选择不在预缴当期抵减。
36.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增值税汇总申报的申请材料后,是否需要上报到省级税务部门?
答: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总分机构增值税汇总核算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税〔2016〕4号)第六条规定:“主管国税机关受理纳税人的申请资料,核实无误后会同同级财政机关,并逐级上报至省国税局、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财政厅依据本办法制发文件后执行。总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根据批复文件,分别依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办理总分支机构备案手续。”
因此,纳税人只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增值税汇总申报的申请材料,之后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逐级上报,不需要由纳税人上报省级税务部门。
37.企业开办高尔夫球场,是否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答: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规定:“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本通知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一、销售服务
……
(七)生活服务。
……
3.旅游娱乐服务。
……
(2)娱乐服务,是指为娱乐活动同时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
具体包括:歌厅、舞厅、夜总会、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包括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
因此,企业开办高尔夫球场属于提供娱乐服务,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38.提供广告策划服务的企业是否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答: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规定:“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
十一、本通知所称广告服务,是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广告服务’范围内的服务。”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一、销售服务
……
(六)现代服务。
……
3.文化创意服务。
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
(1)设计服务,是指把计划、规划、设想通过文字、语言、图画、声音、视觉等形式传递出来的业务活动。包括工业设计、内部管理设计、业务运作设计、供应链设计、造型设计、服装设计、环境设计、平面设计、包装设计、动漫设计、网游设计、展示设计、网站设计、机械设计、工程设计、广告设计、创意策划、文印晒图等。
……”
因此,广告策划不属于广告服务范围,不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39.成品油生产企业直接销售外购的成品油,是否需要缴纳消费税?
答: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规定:“一、关于新增税目
……
(二)取消汽油、柴油税目,增列成品油税目。汽油、柴油改为成品油税目下的子目(税率不变)。另外新增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五个子目。
……
二、关于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进口上述新增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均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本通知的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具体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5号)第四条规定:“
四、关于对外购润滑油大包装改小包装、贴标等简单加工的征税
单位和个人外购润滑油大包装经简单加工改成小包装或者外购润滑油不经加工只贴商标的行为,视同应税消费税品的生产行为。单位和个人发生的以上行为应当申报缴纳消费税。准予扣除外购润滑油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如果成品油生产企业外购润滑油大包装经简单加工改成小包装或者外购润滑油不经加工只贴商标的行为,应按规定缴纳消费税。除此之外,直接销售外购的其他成品油,不需要缴纳消费税。
40.企业从法院拍卖取得车辆,应如何确定缴纳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依据?
答:根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3号)的规定:“
第九条 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按照以下情形确定:
……
(四)纳税人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最低计税价格核定;”
因此,企业从法院拍卖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最低计税价格核定。
41.农林牧渔业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是否需要备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第四条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因此,根据《公告》,农林牧渔业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不需要备案,留存资料备查即可。
42.购进哪些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可以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规定:“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43.糯米粉是否属于初级农产品?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农产品初加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现就《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以下简称《范围》)涉及的有关事项细化如下(以下序数对应《范围》中的序数):
一、种植业类
(一)粮食初加工。
……
6.其他类粮食初加工。
《范围》规定的杂粮还包括大麦、糯米、青稞、芝麻、核桃;相应的初加工产品还包括大麦芽、糯米粉、青稞粉、芝麻粉、核桃粉。”
因此,糯米粉属于初级农产品。
44.企业无力偿还外债,把欠款列为企业资产,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因此,企业对于在账务上体现有逾期应付未付款项,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应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对等原则,可以比照《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对确认为坏账损失的“应收账款”的规定,对合同约定的债务应履行的日期届满三年仍未支付的,应并入当期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45.企业在2018年5月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在2017年度汇算清缴时是否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规定:“二、企业在汇算清缴期内按照《评价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的,其汇算清缴年度可享受《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企业按《评价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更新信息后不再符合条件的,其汇算清缴年度不得享受《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因此,在汇算清缴期前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的,可以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
46.非营利组织还未认定免税资格,收到的捐款能否免征企业所得税?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规定:“二、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向其所在地省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经地市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分别向其所在地的地市级或县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
……
四、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非营利组织应在免税优惠资格期满后六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因此,非营利组织应先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取得免税优惠资格后,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收入才能免征企业所得税。
47.哪些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行业,在汇算清缴后还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交后续管理材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第十二条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后,税务机关将适时开展后续管理。在后续管理时,企业应当根据税务机关管理服务的需要,按照规定的期限和方式提供留存备查资料,以证实享受优惠事项符合条件。其中,享受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等优惠事项的企业,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按照《目录》“后续管理要求”项目中列示的清单向税务机关提交资料。”
因此,上述行业的纳税人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交后续管理材料。
48.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税得税优惠政策,是否要备案 ?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第四条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因此,根据《目录》,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税得税优惠政策不需要备案,留存资料备查即可。
49.福利部门员工的工资是否可以计入工资薪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因此,如不属以上规定的福利部门员工工资可计入工资薪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50.分支机构在第一季度之前都是独立申报企业所得税,是否可以从第二季度开始汇总申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第二十四条规定:“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也无法提供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相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按上款规定视同独立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其独立纳税人身份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因此,分支机构不可以在一个年度内中途变更企业所得税申报方式。
51.企业在政策性搬迁完成之后,是否可以对搬迁前的资产计提折旧?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第十一条规定:“企业搬迁的资产,简单安装或不需要安装即可继续使用的,在该项资产重新投入使用后,就其净值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该资产尚未折旧或摊销的年限,继续计提折旧或摊销。”
因此,企业在政策性搬迁完成之后,可以在简单安装或不需要安装即可继续使用的资产重新投入使用后,就其净值尚未折旧或摊销的年限计提折旧或摊销。
52.分支机构是否需要将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报送给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第九条 汇总纳税企业预缴申报时,总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和企业当期财务报表外,还应报送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和各分支机构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分支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只填列部分项目)外,还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
第十一条 汇总纳税企业汇算清缴时,总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外,还应报送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和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分支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只填列部分项目)外,还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和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因此,分支机构在预缴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应报送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53.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企业,未形成无形资产的研发费用是否可以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
答: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一、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归集范围。
……
(一)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规定:“一、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因此,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企业,未形成无形资产的研发费用不可以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
54.医药行业的广告和业务宣传费,应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规定:“一、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因此,医药行业的广告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55.分支机构是否需要报送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规定:“一、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
分支机构不是法人企业,因此,不需要报送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56.企业给员工发放的裁员补偿比劳动法规定的标准高两倍,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为集团内部人员调动离职补偿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税总函〔2015〕299号)规定:“企业根据公司财务制度为职工提取离职补偿费,在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当年度‘预提费用’科目发生额进行纳税调整,待职工从企业离职并实际领取离职补偿费后,企业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因此,离职员工虽然已经不是企业“任职或者受雇”人员,但发放的离职补偿是因为其在公司任职而发生的,应作为与员工任职或受雇相关的支出,在实际支付时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计提而未支付的离职补偿金不得税前扣除。企业给员工发放的裁员补偿比劳动法规定的标准高两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57.软件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是否需要备案?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第十二条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后,税务机关将适时开展后续管理。在后续管理时,企业应当根据税务机关管理服务的需要,按照规定的期限和方式提供留存备查资料,以证实享受优惠事项符合条件。其中,享受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等优惠事项的企业,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按照《目录》“后续管理要求”项目中列示的清单向税务机关提交资料。”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第一条规定:“……在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后,税务部门转请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进行核查。对经核查不符合软件、集成电路企业条件的,由税务部门追缴其已经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因此,软件企业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交后续管理材料。
58.企业外购商品赠送给客户,是否可以作为业务招待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企业外购商品赠送给客户,对应的成本费用可以作为企业的成本列支,可按业务招待费处理。
59.企业收到政府无偿划拨的土地,应如何在企业所得税上摊销扣除?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五)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第一条规定:“(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政府有关部门,下同)将国有资产明确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入企业,企业应作为国家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处理。该项资产如为非货币性资产,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确定计税基础。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凡指定专门用途并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进行管理的,企业可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其中,该项资产属于非货币性资产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算不征税收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属于上述(一)、(二)项以外情形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入当期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政府没有确定接收价值的,按资产的公允价值计算确定应税收入。”
因此,企业收到政府无偿划拨的土地,符合上述文件规定情形的,可以按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进行摊销。
60.企业2016年发生销货退回,在2017年开具红字发票,是否可以冲减2017年当年的收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
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因此,企业2016年发生销货退回,在2017年开具红字发票,应在发生当期即2016年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6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的“从业人数”是否包括兼职人员?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规定:“‘104从业人数’:填报纳税人全年平均从业人数,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依据和计算方法同‘资产总额’口径。”
因此,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兼职人员如与企业建立了劳动关系,也应计入从业人数。
62.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是否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第四条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因此,根据《目录》,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不需要备案,留存资料备查即可。
63.企业在经营中购买土地使用权的摊销费用,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六十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所称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
第六十七条 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因此,企业在经营中购买土地使用权的摊销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64.企业购买鞭炮、蜡烛、贡银等祭祀用品的费用,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企业购买鞭炮、蜡烛、贡银等祭祀用品,若该支出与企业取得收入有关,则该项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65.企业享受财税〔2018〕54号文件规定的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是否需要根据《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第68项规定将相关资料备案留档?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优惠事项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优惠事项,以及国务院和民族自治地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授权制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低税率、税额抵免等。
第三条 优惠事项的名称、政策概述、主要政策依据、主要留存备查资料、享受优惠时间、后续管理要求等,见本公告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目录》)。
《目录》由税务总局编制、更新。”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规定:“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因此,虽然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第68项优惠事项中主要文件依据暂无财税〔2018〕54号,但因23号公告发文日期早于财税〔2018〕54号,且根据23号公告的规定《目录》会由税务总局编制、更新。若符合54号规定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的优惠事项也应比照23号公告的要求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66.企业未实行医疗统筹,职工工伤产生的住院费、医疗费可否按照职工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
因此,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的职工医疗费用属于为职工卫生保健所发放的福利,可以按照职工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67.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需要报送什么材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第四条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因此,根据《目录》,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不需要备案,将《公告》规定的资料留存资料备查即可。
68.企业计提的工资薪金小于实际发放金额,是否可以按照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一、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因此,企业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69.企业购进500万元以下的房屋,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规定:“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因此,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的固定资产不包括房屋和建筑物。
70.企业因逾期申报缴纳的罚款,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
因此,企业因逾期申报缴纳的罚款属于行政性罚款,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71.总分机构的从业人数指总机构自己的人数,还是包括分支机构的人数?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四条规定:“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汇总纳税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且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机构。”
因此,总分机构的从业人数包括分支机构的人数。
72.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企业,是否只有在职183天以上的人员人工费用可以纳入研发费用归集范围?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一、人员人工费用
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一)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
因此,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企业,没有要求人员在职183天以上才可以纳入研发费用归集范围。
73.福建省内(除厦门)跨市县设立的总分机构之间的企业所得税分配比例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福建省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通知》(闽财预[2012]122号)规定:“一、主要内容
(一)基本方法。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属于地方的40%部分,下同),按照统一规范、兼顾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利益的原则,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的处理办法,总分机构统一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的地方分享部分中,60%由总机构所在地分享,40%由各分支机构所在地分享。”
因此,总分机构统一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的地方分享部分中,60%由总机构所在地分享,40%由各分支机构所在地分享。
74.通讯费是否可以列入“其他相关费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六、其他相关费用
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因此,通讯费不可以列入“其他相关费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75.安置残疾人员就业享受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是否需要备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第四条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因此,根据《公告》,安置残疾人员就业享受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不需要备案,留存资料备查即可。
76.与研发活动相关的差旅费、会议费是否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第六条规定:“其他相关费用
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
因此,与研发活动相关的差旅费、会议费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但不得超过该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77.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留存备查材料中有“企业已取得的地市级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企业是否必须向科技行政部门备案相应研发项目?
答: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五、管理事项及征管要求
……
3.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转请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科技部门应及时回复意见。企业承担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的,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再需要鉴定。”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第22项“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主要留存备查资料规定:“……3. 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因此,只有当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情况下,才需要将“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留存备查。相应研发项目是否需要向科技行政部门备案,除《公告》目录第22项有关委托、合作研究开发合同需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外,其余以科技主管部门要求为准。
78.符合哪些条件的软件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二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规定:“四、财税〔2012〕27号文件所称软件企业是指以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三)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四)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五)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六)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合法的开发工具等);
(七)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因此,符合上述文件规定条件的软件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二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79.机票后附的保险单是否可以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四条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因此,机票后附的保险单不可以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需要开具发票。
80.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需要将备查资料保留多少年?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第十条规定:“企业留存备查资料应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次日起保留10年。”
因此,企业留存备查资料应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次日起保留10年。
81.我公司将设备运往境外维修的费用超过5万美元,是否需要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规定:“一、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下同)下列外汇资金,除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均应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税务备案,主管税务机关仅为地税机关的,应向所在地同级国税机关备案:
……
三、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外支付下列外汇资金,无需办理和提交《备案表》:
……
(六)从事运输或远洋渔业的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修理、油料、港杂等各项费用。”
因此,若你公司属于从事运输或远洋渔业的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修理、油料、港杂等各项费用无需办理和提交《备案表》;否则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对外支付备案。
82.企业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是否需要报送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规定:“一、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
……
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企业,应当在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时,填报国别报告:
(一)该居民企业为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且其上一会计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各类收入金额合计超过55亿元。
最终控股企业是指能够合并其所属跨国企业集团所有成员实体财务报表的,且不能被其他企业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
成员实体应当包括:
1.实际已被纳入跨国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任一实体。
2.跨国企业集团持有该实体股权且按公开证券市场交易要求应被纳入但实际未被纳入跨国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任一实体。
3.仅由于业务规模或者重要性程度而未被纳入跨国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任一实体。
4.独立核算并编制财务报表的常设机构。
(二)该居民企业被跨国企业集团指定为国别报告的报送企业。
国别报告主要披露最终控股企业所属跨国企业集团所有成员实体的全球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的国别分布情况。”
因此,企业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但符合上述文件应填报国别报告条件的,需要报送《报告企业信息表》和国别报告的六张表。企业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且不符合国别报告报送条件的,可以不报送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2018年5月12366咨询热点难点问题集
发布时间:2018年06月14日
1.纳税信用评价为A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有什么激励措施吗?
答:根据《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规定:第二十九条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A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予以下列激励措施:
(一)主动向社会公告年度A级纳税人名单;
(二)一般纳税人可单次领取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时即时办理;
(三)普通发票按需领用;
(四)连续3年被评为A级信用级别(简称3连A)的纳税人,除享受以上措施外,还可以由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帮助办理涉税事项;
(五)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激励措施,以及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2.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未获得税优识别码的,其支出金额能否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推广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7号)第五条规定,保险公司销售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及时为购买保险的个人开具发票和保单凭证,并在保单凭证上注明税优识别码。
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未获得税优识别码的,其支出金额不得税前扣除。
3.员工取得生育津贴是否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第一条规定: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4.对金融租赁公司开展售后回租业务,在售后回租合同期满后回购原房屋的是否征收契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第一条规定,对金融租赁公司开展售后回租业务,在售后回租合同期满后,承租人回购原房屋、土地权属的,免征契税。
5.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范围是什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范围如下:
一、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6.哪些企业可享受残保金免征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 规定,自2017年4月1日起,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免征残疾人保障金。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7.哪些企业适用M级纳税信用等级?对评定的信用等级有异议,可申请复评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第三条的相关规定,自2018年4月1日起,增设M级纳税信用级别,纳税信用级别由A、B、C、D四级变更为A、B、M、C、D五级。未发生《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列失信行为的下列企业适用M级纳税信用:(一)新设立企业。(二)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且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的企业。根据《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如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确定的当年,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复评。
8.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是不是有发生变化?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文件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9.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如何办理汇算清缴手续?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第十条 汇总纳税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缴应退税款,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税款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缴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汇总纳税企业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全年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由总、分机构分别结清应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分别办理退税,或者经总、分机构同意后分别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10.多缴的印花税可否申请抵减或退税吗?
答:多缴的印花税可否退抵,需根据具体缴纳方式确定。凡自行购买印花税票并贴花划销的,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用。采用其它缴税方式的,确系因计算错误等原因多缴税款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的相关规定,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申请抵缴或退税。
11.企业所得税优惠还需要备案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进行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自行申报享受优惠并将相关资料留存备查,无需再办理备案手续,但享受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等优惠事项的企业,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后续管理要求”项目中列示的清单向税务机关提交资料。
12.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什么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所称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规定:“一、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13.2018年5月1日后企业营业账簿印花税有什么优惠减免?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14.车船税手续费返还的比例是多少?
答: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07】659号)第一条: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手续费,由税款解缴地的地方财政、税务部门按照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实际收入予以审核、支付,具体支付标准暂按5%。
15.单位和个人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是否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的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2018年4月12366咨询热点难点问题集
发布时间:2018年06月13日
1.从2018年5月1日开始,增值税税率如何调整?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
六、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税率、扣除率、出口退税率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因此,从2018年 5月1日开始,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税率的调整为16%,原适用11%税率的调整为10%。
2.2018年5月1日前已开具17%或11%税率的发票,在5月1日后因开票有误或销售退回等原因需要冲红重开,应按照什么税率开具?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规定:“九、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因此,若是税率调整前发生的业务,在2018年5月1日后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仍按照原蓝字发票的税率开具红字发票;若需要重新开具蓝字发票的,按照原税率开具。
3.一般纳税人在2018年5月1日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业务,是否可以按照原税率开具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规定:“九、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税率栏次默认显示调整后税率,一般纳税人发生上述行为可以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因此,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4.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的方式销售货物,2018年5月1日税率调整后,开票的税率是多少?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
二、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
六、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税率、扣除率、出口退税率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规定:“九、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因此,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如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18年4月30日以前,适用税率为17%;如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18年5月1日以后,适用税率为16%。
5.2018年5月1日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标准是否有调整?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规定:“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
三、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因此,2018年5月1日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标准调整为500万元及以下。
6.一般纳税人申请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什么时候开始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规定:“三、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转登记纳税人)后,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转登记日当期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因此,纳税人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7.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是否还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规定:“六、转登记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不需要缴销税控设备和增值税发票。 转登记纳税人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应当按照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转登记日前已作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的,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因此,转登记的纳税人在转登记日前已作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的,可继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但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8.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办理到什么时候?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规定:“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三、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因此,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在2018年12月31日之前进行办理转登记。
9.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当期尚未取得的专用发票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规定:“四、……
(二)转登记日当期尚未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转登记纳税人在取得上述发票以后,应当持税控设备,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税务局端)为其办理选择确认。尚未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转登记纳税人在取得以后,经稽核比对相符的,应当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稽核系统为其下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经稽核比对异常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查处理。”
10.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应如何调整?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规定:“五、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销售或者购进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调整转登记日当期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一)调整后的应纳税额小于转登记日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形成的多缴税款,从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中抵减;不足抵减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二)调整后的应纳税额大于转登记日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形成的少缴税款,从‘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抵减;抵减后仍有余额的,计入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一并申报缴纳。
转登记纳税人因税务稽查、补充申报等原因,需要对一般纳税人期间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进行调整的,按照上述规定处理。
转登记纳税人应准确核算‘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的变动情况。”
11.企业从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之前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规定:“四、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
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时:
(一)转登记日当期已经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应当已经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选择确认或认证后稽核比对相符;经稽核比对异常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查处理。已经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经稽核比对相符的,应当自行下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经稽核比对异常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查处理。
(二)转登记日当期尚未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转登记纳税人在取得上述发票以后,应当持税控设备,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税务局端)为其办理选择确认。尚未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转登记纳税人在取得以后,经稽核比对相符的,应当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稽核系统为其下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经稽核比对异常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查处理。”
12.企业从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税控开票软件是否需要进行升级?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规定:“十、国家税务总局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更新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纳税人应当按照更新后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开具增值税发票。
转登记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应当及时完成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升级、税控设备变更发行和自身业务系统调整。”
因此,转登记纳税人应当及时完成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升级、税控设备变更发行和自身业务系统调整。
13.转登记纳税人按规定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能否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规定:“八、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者连续不超过4个季度的经营期内,转登记纳税人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转登记纳税人按规定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14. 销售金精矿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42号)规定:“ 一、黄金生产和经营单位销售黄金(不包括以下品种:成色为AU9999、AU9995、AU999、AU995;规格为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的黄金,以下简称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金),免征增值税;进口黄金(含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因此,金精矿属于黄金矿砂,可以增值税。
15.通过无人机播撒农药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十)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病虫害防治,是指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病虫害测报和防治的业务;……”
因此,若通过无人机播撒的农药是用于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病虫害防治,可以免征增值税。
16.提供电梯的内部装修,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一、销售服务
……
(四)建筑服务。
……
4.装饰服务。
装饰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装修,使之美观或者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因此,电梯属于不动产的配套设施,提供电梯内部装修,应按照装饰服务缴纳增值税。
17.开设网吧是否属于提供娱乐服务?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一、销售服务
……
(七)生活服务
……
3.旅游娱乐服务。
旅游娱乐服务,包括旅游服务和娱乐服务。
……
(2)娱乐服务,是指为娱乐活动同时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
具体包括:歌厅、舞厅、夜总会、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包括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
因此,开设网吧不在上述范围内,不属于提供娱乐服务。
18.网站提供论文的付费下载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二、销售无形资产
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因此,提供论文的付费下载应按照销售无形资产的著作权缴纳增值税。
19.一般纳税人为职工食堂购买餐桌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因此,为职工食堂购买餐桌属于用于集体福利的购进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0.资管产品管理人同时运营多个资管产品,是否需要分开核算销售额?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规定:“四、管理人可选择分别或汇总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
因此,资管产品管理人同时运营多个资管产品,可选择分别或汇总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
21.企业跨地市提供锅炉改造业务,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
答: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附件1《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规定:“二、通用设备:06锅炉及原动机”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 “ 2.安装服务。 安装服务,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
因此,锅炉属于生产设备,改造业务属于安装服务,跨地市提供的锅炉改造业务需要按规定预缴增值税。
22.纳税人转让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按规定可以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若购置时未取得发票,应以什么作为扣除凭证?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第八条规定:“纳税人按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的,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一)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
(二)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因此,纳税人如需按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应取得上述文件规定的凭证。
23.成品油经销企业需要开具大量发票,因汉字防伪模式无法开具发票清单,是否可以申请改为非汉字防伪模式?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的规定:“一、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经销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纳入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版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3号)自2018年4月1日起废止。……”
因此,自2018年4月1日起,成品油经销企业应通过新系统的成品油模块开具,不再使用汉字防伪系统。
24.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需要备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应将营运资质和营运机动车、船舶信息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
因此,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将营运资质和营运机动车、船舶信息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
25.加工石材的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规定:“二、扩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
自2018年2月1日起,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工业以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以及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与供应业。加工石材属于制造业,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6.企业使用ETC 充值卡在充值和消费时是否可以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17年第66号)规定:“(三)ETC预付费客户可以自行选择在充值后索取发票或者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索取发票。
在充值后索取发票的,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全额开具的不征税发票,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ETC客户服务机构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均不再向其开具发票。
客户在充值后未索取不征税发票,在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索取发票的,通过经营性收费公路的部分,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开具的征税发票;通过政府还贷性收费公路的部分,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暂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开具的不征税发票。……
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因此,在2018年1月1日起,ETC充值卡在充值和消费时应开具开具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7.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表主表中期初未缴税额和期末未缴税额的本年累计数,应如何计算填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规定:“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填写说明
……
(三十九)第25栏‘期初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本月数’按上一税款所属期申报表第32栏‘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本月数’填写。‘本年累计’按上年度最后一个税款所属期申报表第32栏‘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本年累计’填写。
……
(四十六)第32栏“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本月数’反映纳税人本期期末应缴未缴的增值税额,但不包括纳税检查应缴未缴的税额。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本年累计’与‘本月数’相同。”
28.成品油生产企业是否必须通过发票确认平台来认证成品油专用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二、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的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的,应凭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确认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以及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按规定计算扣除已纳消费税税款,其他凭证不得作为消费税扣除凭证。”
因此,成品油生产企业外购成品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的,应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确认成品油专用发票。
29.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支付汇缴年度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是否可以计入研发费用中进行加计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二、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支付汇缴年度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因此,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支付汇缴年度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可以计入研发费用中进行加计扣除。
30.企业因刊登发票遗失声明支出的费用,是否可以作为广告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64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企业因刊登发票遗失声明支出的费用不属于广告费用,应作为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31.企业清理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发生的资产损失,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第三条 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
第九条规定:“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
因此,企业清理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发生的资产损失,可以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32.企业提供跨境的建筑服务,在境外已缴的企业所得税,是否可以抵免境内应缴的企业所得税?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64号)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一)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二)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规定:“二、企业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收协定以及本通知的规定,准确计算下列当期与抵免境外所得税有关的项目后,确定当期实际可抵免分国(地区)别的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
(一)境内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以下称境内应纳税所得额)和分国(地区)别的境外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以下称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二)分国(地区)别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
(三)分国(地区)别的境外所得税的抵免限额。
企业不能准确计算上述项目实际可抵免分国(地区)别的境外所得税税额的,在相应国家(地区)缴纳的税收均不得在该企业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也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抵免。
三、企业应就其按照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确定的中国境外所得(境外税前所得),按以下规定计算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一)居民企业在境外投资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以境外收入总额扣除与取得境外收入有关的各项合理支出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各项收入、支出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
居民企业在境外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取得的各项境外所得,无论是否汇回中国境内,均应计入该企业所属纳税年度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号)规定:“一、企业可以选择按国(地区)别分别计算(即‘分国(地区)不分项’),或者不按国(地区)别汇总计算(即‘不分国(地区)不分项’)其来源于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财税〔2009〕125号文件第八条规定的税率,分别计算其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上述方式一经选择,5年内不得改变。
企业选择采用不同于以前年度的方式(以下简称新方式)计算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时,对该企业以前年度按照财税〔2009〕125号文件规定没有抵免完的余额,可在税法规定结转的剩余年限内,按新方式计算的抵免限额中继续结转抵免。”
因此,企业提供跨境的建筑服务,在境外已缴的企业所得税,可以在抵免限额内抵免境内应缴的企业所得税。
33.企业购买环境污染保险的费用,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四十五条 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第四十六条 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因此,企业购买环境污染保险的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34.外建安企业在项目所在地是否需要预缴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规定:“一、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二、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
35.企业应如何填写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中G000000《报告企业信息表》的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 )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填报说明规定:“8.‘108注册资本’:填报全体股东或发起人依法登记的出资或认缴的股本币种及金额。
9.‘109投资总额’:填报企业按照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币种及金额合计。”
因此,企业应按照上述规定填写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中G000000《报告企业信息表》的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
36.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是否有调整?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规定:“七、……财税〔2016〕49号文件第二条第(二)项中‘具有劳动合同关系’调整为‘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第(三)项中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的比例由‘不低于5% ’调整为‘不低于2%’,……
九、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因此,自2018年1月1日起,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由“不低于5%”调整为“不低于2%”。
37.企业发生的投资损失是否需要以负数形式填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投资收益栏?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规定:“A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
……
第9行‘投资收益’:填报纳税人以各种方式对外投资确认所取得的收益或发生的损失。根据企业‘投资收益’科目的数额计算填报,实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的纳税人根据‘其他收入’科目中的投资收益金额分析填报,损失以‘-’号填列。实行其他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比照填报。”
因此,企业以各种方式对外投资确认所取得发生的损失,应按负数填入主表第9行“投资收益”。
38.社保滞纳金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64号)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因此,社保滞纳金不属于上述不得扣除情形,符合规定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39.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是否还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交备案资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一、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二、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本公告规定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因此,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40.企业租入车辆并为其购买了保险,保险的有效期从2017年3月到2018年3月,因为业务关系2018年不再租赁车辆,之前已为其缴纳的2018年度的保险费是否可以在2018年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64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企业租赁车辆发生的租赁费,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支付合理的租赁费并取得租赁发票。租赁合同约定其他相关费用一般包括油费、修理费、过路费的等租赁期间发生的与企业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变动费用凭合法有效凭证准予税前扣除;车辆的车船税、年检费以及保险费等固定费用如果未包括在租赁费内,则应由车辆所有者承担,不得税前扣除。
41.我公司在境外不同国家设有分支机构,在当地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现境内的总公司想要选择不按国(地区)别汇总计算来源于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和抵免限额,以前年度按国(地区)别分别计算的没有抵免完的余额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号)规定:“第一条 企业可以选择按国(地区)别分别计算(即‘分国(地区)不分项’),或者不按国(地区)别汇总计算(即‘不分国(地区)不分项’)其来源于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财税〔2009〕125号文件第八条规定的税率,分别计算其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上述方式一经选择,5年内不得改变。
企业选择采用不同于以前年度的方式(以下简称新方式)计算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时,对该企业以前年度按照财税〔2009〕125号文件规定没有抵免完的余额,可在税法规定结转的剩余年限内,按新方式计算的抵免限额中继续结转抵免。
……第四条 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因此,企业选择采用不同于以前年度的方式计算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时,以前年度未抵免完的余额可以结转抵免。
42.非营利性组织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规定:“ 一、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根据总理国务院常务会议,2018年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
因此,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条件的非营利性组织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43.计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是否需要扣除掉政府给予的补助?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七、其他事项
(一)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时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且税务处理时未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应按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规定: “……
二、研发费用归集
……
(五)财政性资金的处理
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
因此,如果是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政府补助,不能计算加计扣除。
44.境内企业对境外股东进行股利分红,需要在几个工作日内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规定:“七、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7日内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和解缴代扣税款。扣缴义务人发生到期应支付而未支付情形,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第一条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非居民企业取得应源泉扣缴的所得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相关应纳税款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实际支付之日。 非居民企业采取分期收款方式取得应源泉扣缴所得税的同一项转让财产所得的,其分期收取的款项可先视为收回以前投资财产的成本,待成本全部收回后,再计算并扣缴应扣税款。”
因此,境内企业对境外股东进行股利分红,需要在7个工作日内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45.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要向税务机关备案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规定:“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的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无需进行专项备案。”
46.个人销售自产的茶叶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规定:一、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个人销售自产的茶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47.个人购买住房契税有哪些优惠税率?
答: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第一条规定:“(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2.根据《契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在国家规定标准面积以内)的,免征契税。
48.境内企业对居民企业股东分红是否缴纳税收?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49.完税凭证丢失是否可以申请补开?
答:根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 第四十六条规定:纳税人遗失已完税税收票证需要税务机关另行提供的,应当登报声明原持有联次遗失并向税务机关提交申请;税款经核实确已缴纳入库或从国库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或提供原完税税收票证复印件。
50.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第二条规定:“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51.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时,需要缴纳契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集体产权制度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5号)第三条规定: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土地房屋确权登记,不征收契税。
52.企业直接拨款给工会的工会经费未开具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是否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款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53.企业代扣代缴个税手续费,若不及时领取,税务机关会停止支付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规定:因税务机关的原因,未领或少领“三代”手续费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按照规定及时支付手续费。
因“三代”单位和个人自己的原因,三年不到税务机关领取“三代”税款手续费的,税务机关将停止支付手续费。
54.企业以发放超市购物卡的形式给员工发放三八节福利,企业所得税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其他支出。所以,以购物卡形式的三八节福利可以在税前扣除。
55.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什么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所称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规定:“一、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56.哪些企业使用M级纳税信用?
答:根据《国家税务局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第三条规定:“增设M级纳税信用级别,纳税信用级别由A、B、C、D变更为A、B、M、C、D五级。未发生《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列失信行为的下列企业使用M级纳税信用:一、新设立企业。二、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且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的企业。”
2018年3月12366咨询热点难点问题集
发布时间:2018年06月13日
1.纳税人的账簿、发票等涉税凭证需要保管几年?保存期满后是否需要备案后再销毁?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的规定,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合法、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九条规定:“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因此,纳税人开具的发票需要保管五年,保存期满后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其他涉税凭证需要保管十年,销毁时没有要求备案。
2.发票专用章中是否可以有“(1)(2)……”等数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规定:“一、发票专用章式样 发票专用章的形状为椭圆形,长轴为40mm、短轴为30mm、边宽1mm,印色为红色。 发票专用章中央刊纳税人识别号;外刊纳税人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如名称字数过多,可使用规范化简称;下刊‘发票专用章’字样。使用多枚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应在每枚发票专用章正下方刊顺序编码,如‘(1)、(2)……’字样。”
因此,有多枚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发票专用章正下方会有“(1)、(2)……”的顺序编码。
3.私立学校提供学历教育服务,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八)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
2.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是指:
(1)普通学校。
(2)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
(3)经省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
(4)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技师学院。
上述学校均包括符合规定的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但不包括职业培训机构等国家不承认学历的教育机构。
3.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因此,私立学校提供符合上述规定的学历教育服务,可以免征增值税。
4.军转干部开办企业,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四十)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1.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2.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因此,军转干部开办企业,可以免征增值税。
5.非营利组织收取的会员费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规定:“八、自2016年5月1日起,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免征增值税。本通知下发前已征的增值税,可抵减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办理退税。
社会团体,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并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非营利法人。会费,是指社会团体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依照社团章程的规定,收取的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和团体会员的会费。
社会团体开展经营服务性活动取得的其他收入,一律照章缴纳增值税。”
因此,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非营利组织收取的会员费可以免征增值税。
6.个人销售购买2年以上的福建省内的商住两用房,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五、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因此,商住房不属于住房,个人销售购买2年以上的福建省内的商住两用房,不可以免征增值税。
7.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是否可以作为增值税进项抵扣凭证?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四)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因此,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不属于上述规定的扣税凭证,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抵扣凭证。
8.销售自行养殖的黑熊,能否免征增值税?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另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二、动物类
……
(二)畜牧产品
畜牧产品是指人工饲养、繁殖取得和捕获的各种畜禽。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
1.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如牛、马、猪、羊、鸡、鸭等。”
因此,销售自行养殖的黑熊可以免征增值税。
9.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超高温灭菌全脂牛奶的增值税适用税率是多少?
答: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二、动物类
……
(二)畜牧产品
……
4.鲜奶。是指各种哺乳类动物的乳汁和经净化、杀菌等加工工序生产的乳汁。
用鲜奶加工的各种奶制品,如酸奶、奶酪、奶油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一、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税率为11%。上述货物的具体范围见本通知附件1。”
因此,超高温灭菌全脂牛奶属于初级农产品,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超高温灭菌全脂牛奶的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1%。同时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的规定,从2018年5月1日起,销售货物适用11%税率的调整为10%
10.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皮棉的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答: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一、植物类 植物类包括人工种植和天然生长的各种植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为:
……
(九)纤维植物
纤维植物是指利用其纤维作纺织、造纸原料或者绳索的植物,如棉(包括籽棉、皮棉、絮棉)、大麻、黄麻、槿麻、苎麻、苘麻、亚麻、罗布麻、蕉麻、剑麻等。
棉短绒和麻纤维经脱胶后的精干(洗)麻,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一、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税率为11%。上述货物的具体范围见本通知附件1。”
因此,皮棉属于初级农产品,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皮棉的增值税税率为11%。同时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的规定,从2018年5月1日起,销售货物适用11%税率的调整为10%。
11.纳税人代理进口免税的科研设备,应该如何确认销售额和开具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代理进口按规定免征进口增值税的货物,其销售额不包括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货款。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款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因此,代理进口免税的科研设备,其销售额不包括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货款,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款项应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12.我公司向其他单位提供贷款,约定到期时还本付息,但到期只收回了本金,无法收取利息,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
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你公司提供了贷款服务,合同到期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应收未收利息应按照上述规定缴纳增值税。
13.超市销售打包外卖的熟食,是否可以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答: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九条的规定:“
九、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一、销售服务
……
(七)生活服务。
……
4.餐饮住宿服务。
餐饮住宿服务,包括餐饮服务和住宿服务。
(1)餐饮服务,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活动。
……”
因此,超市未提供饮食场所,不属于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应按销售货物来缴纳增值税。
14.通过网络销售外购的视频课程,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二、销售无形资产
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因此,通过网络销售外购的视频课程,应按照销售无形资产的著作权缴纳增值税。
15.纳税人受某公司的委托为其管理充电桩,并为该公司的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电费由该公司自行缴纳,上述业务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一、销售服务
……
9.其他现代服务。 其他现代服务,是指除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和商务辅助服务以外的现代服务。
因此,纳税人受托管理充电桩,应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16.一般纳税人提供物联网基础安装服务,增值税适用税率是多少?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一、销售服务
……
(四)建筑服务。
……
2.安装服务。
安装服务,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
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
因此,一般纳税人提供物联网基础安装服务,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1%。同时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的规定,从2018年5月1日起,销售货物适用11%税率的调整为10%。
17.在电梯里的电视上播放广告,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一、销售服务
……
(六)现代服务。
……
3.文化创意服务。
……
(3)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因此,在电梯里的电视上播放广告,应按照提供广告服务缴纳增值税。
18.A公司与B公司签订餐饮服务协议,由B公司自行采购食材,A公司仅提供厨具并指派厨师,A公司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一、销售服务
……
(七)生活服务。
……
6.其他生活服务。其他生活服务,是指除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和居民日常服务之外的生活服务。
……”
因此,A公司应按照提供其他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
19.二手车经销企业收购和销售车辆,应如何确认销售额和开具发票?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3号)规定:“经批准允许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的有关规定,收购二手车时将其办理过户登记到自己名下,销售时再将该二手车过户登记到买家名下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销售货物的行为,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
除上述行为以外,纳税人受托代理销售二手车,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一)受托方不向委托方预付货款;
(二)委托方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直接开具给购买方;
(三)受托方按购买方实际支付的价款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销售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一、销售服务
……
(六)现代服务
……
8.商务辅助服务。
……
(2)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包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
因此,若二手车经销企业收购二手车后,先登记到自己名下,再过户给买家,应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若二手车经销企业是受托代销二手车,且同时符合上述文件规定条件,则不需要对车辆的销售收入缴纳增值税,但对收取的手续费需要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
20.为建筑物的水管提供除锈服务,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一、销售服务
……
3.修缮服务。
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
因此,建筑物的水管属于建筑物的配套设施,为其提供除锈服务应按修缮服务缴纳增值税。
21.建造蓄水池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一、销售服务
……
(四)建筑服务。
……
1.工程服务。
工程服务,是指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者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者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
……”
因此,蓄水池属于构筑物,建造蓄水池应该按照提供工程服务缴纳增值税。
22.提供资产评估服务因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一、销售服务
……
(六)现代服务。
……
6.鉴证咨询服务。
……
(2)鉴证服务,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受托对相关事项进行鉴证,发表具有证明力的意见的业务活动。包括会计鉴证、税务鉴证、法律鉴证、职业技能鉴定、工程造价鉴证、工程监理、资产评估、环境评估、房地产土地评估、建筑图纸审核、医疗事故鉴定等。”
因此,提供资产评估服务,应按照鉴证咨询服务中的鉴证服务缴纳增值税。
23.彩票销售点销售彩票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一、销售服务
……
(六)现代服务。
……
8.商务辅助服务,包括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
……
(2)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包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
因此,彩票销售点销售彩票属于代理销售彩票,应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
24.纳税人提供文件编辑服务,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一、销售服务
……
(七)生活服务。
……
6.其他生活服务。其他生活服务,是指除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和居民日常服务之外的生活服务。”
因此,纳税人提供文件编辑服务,应按照其他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
25.我公司通过滴滴出行等网约车平台出行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用于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
因此,通过滴滴出行等网约车平台出行属于购进旅客运输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6.运输公司一般纳税人为挂靠经营的车辆加油取得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因此,若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被挂靠人为纳税人,取得的进项按规定进行抵扣。
27.左上角没有“通行费”字样的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是否可以作为进项抵扣的凭证?
答:根据《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17年第66号)第三条规定:“通行费电子发票开具规定 (一)通行费电子发票分为以下两种: 1.左上角标识‘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以下称征税发票)。 2.左上角无‘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不征税’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以下称不征税发票)。……”
因此,左上角无“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不征税’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为不征税发票,不可以作为进项抵扣的凭证。
28.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票面上没有“单位”栏,应如何开具成品油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一、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
……
(三)开具成品油发票时,应遵守以下规则:
……
2.发票‘单位’栏应选择‘吨’或‘升’,蓝字发票的‘数量’栏为必填项且不为‘0’。
另根据货劳处发布的《成品油发票常见问题》规定:“具有成品油生产或经销企业授权的纳税人,可以通过成品油管理模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这四种发票开具成品油发票。“
因此,成品油卷式发票票面没有“单位”栏,默认按“吨”或“升”计算和填开。
29.纳税人销售机油,是否需要通过成品油模块来开具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一、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
(一)成品油发票是指销售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等成品油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称‘成品油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另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67号)附件2《成品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规定:“六、润滑油
润滑油是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于内燃机、机械加工过程的润滑产品。润滑油分为矿物性润滑油、植物性润滑油、动物性润滑油和化工原料合成润滑油。
润滑油的征收范围包括矿物性润滑油、矿物性润滑油基础油、植物性润滑油、动物性润滑油和化工原料合成润滑油。以植物性、动物性和矿物性基础油(或矿物性润滑油)混合掺配而成的‘混合性’润滑油,不论矿物性基础油(或矿物性润滑油)所占比例高低,均属润滑油的征收范围。“
因此,符合条件的机油属于润滑油,纳税人销售机油需要通过成品油模块来开具发票。
30.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第五条规定:“完成上述备案后,纳税人可向代开单位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向代开单位提供以下资料:
(一)《货物运输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以下简称《申报单》,见附件)。
(二)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因此,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上述文件规定提供材料。
31.将土地使用权和不动产一并转让,应如何开具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四、增值税发票开具…… (四)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因此,将土地使用权和不动产一并转让,应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参照上述文件规定开具发票。
32.房东个人委托房屋中介代开出租不动产发票,应如何填写发票备注栏的信息?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规定:“三、其他个人委托房屋中介、住房租赁企业等单位出租不动产,需要向承租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以由受托单位代其向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规定:“第七节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
二、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具体规定
……
(五)备注栏填写销售或出租不动产纳税人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或者组织机构代码)、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
因此,房东个人委托房屋中介代开出租不动产发票,应在发票备注栏填写房东个人的姓名,身份证号及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33.发票专用章中是否可以有“(1)(2)……”等数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一、发票专用章式样 发票专用章的形状为椭圆形,长轴为40mm、短轴为30mm、边宽1mm,印色为红色。 发票专用章中央刊纳税人识别号;外刊纳税人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如名称字数过多,可使用规范化简称;下刊‘发票专用章’字样。使用多枚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应在每枚发票专用章正下方刊顺序编码,如‘(1)、(2)……’字样。”
因此,有多枚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发票专用章正下方会有“(1)、(2)……”的顺序编码。
34.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需到哪一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二十六)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
2.备案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因此,纳税人需要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
35.成品油的计量单位应如何换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1号令)第十条规定:“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计量单位的换算标准如下: ……
(三)汽油 1吨=1388升
(四)柴油 1吨=1176升
(五)航空煤油 1吨=1246升
(六)石脑油 1吨=1385升
(七)溶剂油 1吨=1282升
(八)润滑油 1吨=1126升
(九)燃料油 1吨=1015升。”
36.刹车油是否属于润滑油?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67号)附件2《成品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规定:“六、润滑油
润滑油是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于内燃机、机械加工过程的润滑产品。润滑油分为矿物性润滑油、植物性润滑油、动物性润滑油和化工原料合成润滑油。
润滑油的征收范围包括矿物性润滑油、矿物性润滑油基础油、植物性润滑油、动物性润滑油和化工原料合成润滑油。以植物性、动物性和矿物性基础油(或矿物性润滑油)混合掺配而成的‘混合性’润滑油,不论矿物性基础油(或矿物性润滑油)所占比例高低,均属润滑油的征收范围。
因此,符合上述文件规定范围的刹车油属于润滑油。
37.判断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时,稽查差补税款应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还是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二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的,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第二条规定:“《办法》第二条所称‘纳税申报销售额’是指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全部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其中包括免税销售额和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或当季)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因此,判断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时,稽查差补税款应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或当季)的销售额。
38.购买履带式挖掘机,是否需要缴纳车辆购置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3号):“
……
五、挖掘机、平地机、叉车、铲车(装载机)、推土机、起重机(吊车)六类工程机械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5号)中列示的混凝土泵车,钻机车,洗井液、清蜡车,修井(机)车,混砂车,压缩机车,采油车,井架立放、安装车,锅炉车,地锚车,连续抽油杆作业车,氮气车,稀浆封层车,自本公告施行之日起,生产(改装)或进口上述车辆时,需按本公告规定上传资料,统一在免税图册中列示图片。 上述车辆在本公告施行之日前已生产销售(即车辆合格证日期在本公告施行之日前),且无法按本公告提交信息的,主管税务机关依据免税图册中的免税目录办理免税。”
因此,履带式挖掘机属于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39.非营利组织收到上级行业协会的补助收入,是否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规定:“一、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
因此,非营利组织收到上级行业协会的补助收入,属于上述规定收入,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40.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是否同时包含资本化和费用化的部分?
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一、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归集范围。
本通知所称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一)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因此,符合研发活动条件的,企业在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中资本化和费用化部分都可以加计扣除。
41.研发人员的补充医疗保险是否可以加计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六、 其他相关费用
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因此,研发人员的补充医疗保险可以加计扣除,但是应计入“其他相关费用”,按其他相关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进行加计扣除。
42.企业员工没有让单位代缴社保,而是以灵活就业的方式自行缴纳,拿到发票后再报销单位应负担的部分。企业负担的这部分社保费用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因此,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补充,由员工自行缴纳的,在上述规定的范围的,应由企业负担的部分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43.境内企业为境外企业代扣代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境内企业为境外企业代扣代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实际是境外企业依法应缴纳的税款,不能由境内企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44.企业缴纳的关税和消费税,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因此,企业缴纳的关税和消费税,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45.海关收取的滞报金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规定:“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滞报金是海关为加强对进口货物的通关管理,加快口岸货物运输,督促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代理人及时报关,对超过法定报关期限的,由海关收取的一种滞后报关款项。因此,海关收取的滞报金应属行政处罚行为,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46.花卉盆栽是否需要按照生产型生物资产计提折旧?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六十二条规定:“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
前款所称生产性生物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农产品、提供劳务或者出租等而持有的生物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
因此,花卉盆栽不属于上述文件规定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不需要按照生产型生物资产计提折旧。
47.企业对购进的节能节水安全生产设备进行后期技术改造的升级费用,是否可以计入专用设备投资额,按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规定:“一、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 二、专用设备投资额,是指购买专用设备发票价税合计价格,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因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设备后期的技术改造升级费用不可以并入专用设备投资额按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48.工业企业购入LED工矿灯用于车间生产作业,其投资额的10%是否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财税〔2017〕71号)附件1《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 年版)》规定,LED设备照明-LED 路灯、LED 隧道灯/工矿灯的应用领域包括道路、隧道、工矿照明。
因此,工业企业购入LED工矿灯用于车间生产作业,不在上述目录规定的适用范围,其投资额的10%不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
49.企业在进行2017年度汇算清缴时,是否还需要填写《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规定:“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政策,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予以发布,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部分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号)同时废止。”
因此,企业在进行2017年度汇算清缴时,新申报表在取消原A105091的基础上对原A105090和原A105091的填报项目进行了必要的整合,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通过《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1)进项填报。
50.全资子公司是否可以实行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二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因此,全资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规定。
51.对境外经纪机构在境外为境外投资者提供中国境内原油期货经纪业务取得的佣金所得,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支持原油等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21号) 规定:“一、对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境外经纪机构),从事中国境内原油期货交易取得的所得(不含实物交割所得),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境外经纪机构在境外为境外投资者提供中国境内原油期货经纪业务取得的佣金所得,不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劳务所得,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因此,对境外经纪机构在境外为境外投资者提供中国境内原油期货经纪业务取得的佣金所得,不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劳务所得,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52.如何确认股息红利的扣缴义务发生时间?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规定:“七、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7日内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和解缴代扣税款。扣缴义务人发生到期应支付而未支付情形,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第一条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非居民企业取得应源泉扣缴的所得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相关应纳税款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实际支付之日。”
因此,股息红利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应为相关款项实际支付之日。
53.我公司2018年向境外企业支付2011年至2017年的股息红利,是否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9号文件的规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9号)规定:“十二、本公告适用于2018年4月1日及以后发生纳税义务或扣缴义务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事项。……”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规定:“七、......非居民企业取得应源泉扣缴的所得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相关应纳税款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实际支付之日。”
因此,若你公司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实际支付之日在2018年4月1日之后,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9号文件的规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54.出口业务中的海运提货单与报关单的内容不一致,是否会影响退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规定:“七、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下列出口货物劳务,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按下列规定及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其他规定征收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征税):
(一)适用范围。
……
7.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出口货物劳务:
……
(4)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等上的品名、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有关内容不符的。
……”
因此,若海运提单上的品名、规格等内容与出口货物报关单不一致,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应视同内销售货物征税
55.生产企业委托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税款应退回生产企业还是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账户?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规定:“十二、综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将核准通过的代办退税款退还至生产企业提供的代办退税账户,并在办结代办退税后,向综服企业反馈退还给每户生产企业的税款明细。”
因此,生产企业委托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税款应退回生产企业提供的代办退税账户。
56.生产企业的出口企业管理类别是否和出口退税额有关?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第五条规定:“一类出口企业的评定标准。
(一) 生产企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 企业的生产能力与上一年度申报出口退(免)税规模相匹配。
2.近3年(含评定当年,下同)未发生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骗取出口退税行为。
3.上一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大于上一年度该企业已办理的出口退税额(不含免抵税额)。
4.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或B级。
5.企业内部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出口退(免)税风险控制体系。
……“
因此,生产企业要符合上一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大于上一年度该企业已办理的出口退税额(不含免抵税额),并且满足上述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才能评定为一类出口企业。二、三、四类出口企业也有相应的条件,未具体规定其出口退税额的大小。
57.生产企业开票给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是否需要勾选委托代办退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规定:“六、生产企业代办退税的出口货物,应先按出口货物离岸价和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并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同时向综服企业开具备注栏内注明‘代办退税专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称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作为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凭证。
……”
因此,生产企业向综服企业开具备注栏内注明“代办退税专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即可,没有要求勾选委托代办退税。
58.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0号)规定:“一、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59.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研发人员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是否也可以加计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六、 其他相关费用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60.提供建筑服务发生预缴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如何缴纳?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 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61.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期限是什么时候?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62.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从什么时候开始缴纳?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文件规定,二、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63.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允许结转至以后年度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吗?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64.无租或无偿使用房产如何计征房产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 )第一条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65.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计税依据及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第三条 本法所称应税污染物,是指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第七条 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二)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三)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
(四)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的分贝数确定。
第八条 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以该污染物的排放量除以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计算。每种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具体污染当量值,依照本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执行。
第十一条 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二)应税水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三)应税固体废物的应纳税额为固体废物排放量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四)应税噪声的应纳税额为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对应的具体适用税额。”
66.购买汽车缴纳的车辆购置税和拍照费能否计入固定资产原值计提折旧?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8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外购的固定资产,已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自己归属于使用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由于车辆购置税和牌照费是汽车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符合上述规定,可以计入固定资产原值计提折旧。
67.全资子公司取得母公司划转的房屋,是否缴纳契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注:该通知执行期截止2017年12月31日,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继续执行该优惠政策)
68.企业的交通罚款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63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税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支出不得扣除。
69.福利费是否免征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85号)第四条第四款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9号)第十四条规定:“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70.我们是一家食品生产企业,有污水排放口,污水中的污染物有十几种,这些污染物全部都要征收环境保护税吗?
答:根据《环境保护税法》第九条第二款及我省有关规定,每一排放口的应税水污染物,按照《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区分第一类水污染物和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顺序,对第一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五项征收环境保护税,对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三项征收环境保护税。
71.环境保护税的纳税申报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7号)规定,纳税人在办理首次纳税申报时,应填写《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并根据不同情况选择填写相应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分为A类申报表与B类申报表。A类申报表,即《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A类)》,采用主表加附表的结构,适用于通过自动监测、监测机构监测、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法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纳税人,主表用于纳税人对按月计算的明细数据进行季度汇总申报;附表用于纳税人分类按月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纳税人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需填报减免税明细计算报表。B类申报表,即《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B类)》适用于除A类申报之外的其他纳税人,包括按次申报纳税人、适用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表的纳税人和采用抽样测算方法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纳税人,除按次申报外,纳税人应按月填写B类表,按季申报。
72.应税污染物排放量和噪声的分贝数如何计算?
答: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和噪声的分贝数,按照下列方法和顺序计算:(一)纳税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二)纳税人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三)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四)不能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
73.因城市规划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八条第(二)项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74.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且未归还要如何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75.商品储备公司自用的房产是否可以免征房产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8号)第二规定: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印花税首季征期来了!这些问题请关注 厦门税务 2022-10-09 22:00 发表于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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