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税务局:“深化增值税改革政策解读”在线访谈
来源:福建省税务局
日期:2019.5.22
2019年4月1日起,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落地实施,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增值税实质性减税,提高深化增值税改革相关政策的普及程度,快速回应纳税人关切,切实帮助纳税人掌握政策要义要点和相关系统操作,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在门户网站举办“深化增值税改革政策解读”在线访谈,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科吴华南科长和王林鹏副科长作为访谈嘉宾于2019年5月22日上午10时与广大纳税人...
时 间:2019年05月22日 10:00 -11:00
嘉 宾:科长 吴华南、副科长 王林鹏
[主持人](2019-05-22 10:00)
各位网友,大家上午好。欢迎来到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举办的“深化增值税改革政策解读”在线访谈栏目,今天我们邀请到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科吴华南科长和王林鹏副科长作为访谈嘉宾与广大纳税人进行在线交流。
[吴华南科长](2019-05-22 10:01)
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好!很高兴能通过在线访谈这个平台,就增值税有关政策解读与大家互动交流,欢迎各位网友踊跃提问。
[王林鹏副科长](2019-05-22 10:01)
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好!
[主持人](2019-05-22 10:02)
2019年4月1日起,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落地实施,很多纳税人比较关注增值税相关的问题,在这里我代广大网友提个热点问题请嘉宾解答:如果有一家公司是原来是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之后,还能不能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吴华南科长](2019-05-22 10:0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六条规定,转登记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不需要缴销税控设备和增值税发票。 转登记纳税人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应当按照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转登记日前已作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的,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隆森食品](2019-05-22 10:08)
你们好,请问我公司购进农产品用来生产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如何计算进项税额?
[王林鹏副科长](2019-05-22 10:10)
你好,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二条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卡卡](2019-05-22 10:11)
我单位在今年1月份购入一层写字楼,拿到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现在还有40%的进项未抵扣,请问我单位能不能在2019年5月所属期抵扣剩余的30%,在6月所属期抵扣剩余的10%?
[王林鹏副科长](2019-05-22 10:13)
你好,纳税人在2019年3月31日前尚未抵扣的不动产进项税额的40%,自2019年4月所属期起,只能一次性转入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明小田](2019-05-22 10:18)
专家你们好,我公司今年3月从一般纳税人转登记成了小规模纳税人,然后5月份收到今年2月份买原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要怎么办?
[你是对的](2019-05-22 10:19)
我们公司是一般纳税人,主要业务是仓储服务,不知道能不能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吴华南科长](2019-05-22 10:25)
你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四条规定,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转登记日当期尚未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转登记纳税人在取得上述发票以后,应当持税控设备,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税务局端)为其办理选择确认。 贵公司在主管税务机关为您办理进项税额选择确认后,应将该笔购进原材料的进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王林鹏副科长](2019-05-22 10:26)
你好,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根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现代服务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 贵公司主业仓储服务属于物流辅助服务,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无名](2019-05-22 10:28)
今年国家减税降费为企业降负担,我们公司想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请问要符合什么条件才能转?
[吴华南科长](2019-05-22 10:30)
你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五条规定,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百年老店差九十年](2019-05-22 10:35)
税务局的同志你好,请问我们公司员工出差乘坐交通工具产生的费用,哪些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凭证?
[王林鹏副科长](2019-05-22 10:38)
你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凭证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以及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
[假如没有](2019-05-22 10:38)
我公司原来购进农产品是10%扣除率,请问现在还是10%扣除率吗?
[吴华南科长](2019-05-22 10:40)
你好,不是的。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公告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
[星城新材](2019-05-22 10:40)
刚刚看前面出差的可以抵扣进项税额,那请问我们公司有部分出国的差旅费,请问能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吴华南科长](2019-05-22 10:45)
你好,不能扣抵。纳税人提供国际旅客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或免税政策。相应地,购买国际旅客运输服务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财务李](2019-05-22 10:46)
你们好,我们公司5月初在一家酒店举办了产品推广会,酒店给我们开了住宿费、餐费和场地租赁费三张专用发票,请问三项费用的进项税额都可以计算加计抵减额吗?
[王林鹏副科长](2019-05-22 10:49)
你好,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二十七条规定,餐饮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贵公司取得住宿费和场地租赁费的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可以计提加计抵减额,取得餐费的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也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Alice](2019-05-22 10:49)
我公司高管是外国人,他出差时候拿到的铁路车票是用护照购买的,票上有名字和护照信息,我公司可以抵扣这种车票吗?
[吴华南科长](2019-05-22 10:50)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贵公司高管取得的注明护照信息的铁路车票,按照规定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茶太](2019-05-22 10:53)
两位科长好,我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已经申请了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我公司卖货物取得的收入,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谢谢
[王林鹏副科长](2019-05-22 10:55)
你好,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第一条和《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的解读》第二条,纳入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贵公司已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销售货物取得的收入无需再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创业中](2019-05-22 10:57)
我们公司今年新开办,是卖肥料的,想咨询一下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吴华南科长](2019-05-22 10:59)
你好,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9%:——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贵公司销售化肥,适用9%增值税税率。
[主持人](2019-05-22 11:02)
由于时间关系,本次在线访谈活动就要结束了,感谢我们市局货物和劳务税科吴华南科长和王林鹏副科长在这里为我们解答问题,更感谢各位网友的积极提问和互动!我们还将不定期开展其他主题的在线访谈活动,请广大网友继续关注,届时积极参与互动,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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