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税务局:俩个分公司增值税问题
来源:福建省税务局
日期:2019.6.24
1、我公司为分公司,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请问我分公司是否能享受该优惠政策?
答:如您分支机构为小规模纳税人,且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文件依据: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一、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2、分公司(一般纳税人)注销,留抵的进项税额可以转给总公司吗?分支机构在不同区域,不同省份,是不是处理上有区别?
答:分支机构注销后,无论省内还是跨省,均无留抵税额可转给总机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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