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税务局:新设分支机构当年和次年企业所得税分配问题
日期:2019.7.22
来源:福建省税务局
问:我司总公司在泉州鲤城区(一般纳税人),2019年在三明大田设立了一个分公司(小规模),请问现在企业所得税当年成立不参与分配,那么这家分公司2019年的所得税是独立申报吗,在三明当地预交所得税吗,如果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可否享受。
答:您好,当年新设立的分支机构第二年起参与分摊,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文件关于印发〈福建省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预〔2012〕122号)第二条第一项第一款规定:“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税额。每月或每季终了,由总机构根据上年度各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工资总额和资产总额三因素,将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税额的40%在各分支机构间进行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所缴纳税款收入由中央与分支机构所在地按60:40分享。分摊时三个因素权重依次为0.35、0.35、0.3。当年新设立的分支机构第二年起参与分摊;当年撤销的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不参与分摊。”
税乎网注:第二年分支机构的处理规则,依据税务总局答复如下:
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发布)第五条规定,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跨地区经营企业,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这里是指本年度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如果上年度也是小型微利企业的,本年度小型微利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可以不就地预缴。因此,小型微利企业二级分支机构是否就地预缴,依据的条件是上年度是否也是小型微利企业。如果是,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如果不是,其二级分支机构需要就地预缴。
如果上季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税乎网:本人理解是每年第一季度,因上年汇算没结束,暂时只能按25%缴税),本季度符合条件,其多预缴的税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规定,可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印花税首季征期来了!这些问题请关注 厦门税务 2022-10-09 22:00 发表于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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