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
日期:2019.7.25
来源:福建省税务局
问:我司业务员个人车辆用来跑客户:
1、公司与其签订“员工车辆私车公用协议书”
2、协议中约定租金0元/月(即员工车辆无偿用于公司业务)
3、协议中约定公司仅报销员工车辆使用的汽油费、停车费、过桥费,并提供正规发票
希望咨询下,这种情况是否可以税前抵扣,员工个人车辆报销的汽油费、停车费、过桥费
答:您好,根据您的描述,企业使用员工个人的车辆,应在签订租赁合同并取得车辆租赁发票的情况下,其发生的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油费、保养费、过路费等支出,可凭合法有效凭证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文件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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