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企业销售房款不征税/零税率发票换开应税发票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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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企业销售房款不征税/零税率发票换开应税发票处理方式

日期:2019.7.24

来源:福建省税务局

问:若房地产企业在预售阶段收到客户房款时已开具了不征税/零税率发票,后期纳税义务发生时需换开应税发票。请问收回客户手中原开具的不征税/零税率发票后,是否一定需要对原开具的不征税/零税率发票进行红冲?只收回不作红冲处理是否可以?

答:根据您的描述,房地产企业在预售环节开具不征税的发票后,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开具适用税率的发票,原不征税发票无需收回,也无需冲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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