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税务局:出让人防车位使用权
日期:2019.7.30
来源:福建省税务局
问:尊敬的税官,本人于7月16日咨询了以下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项目因地下车位不足,拟将该地下人防车位使用权出让给业主,签订车位使用协议(使用期限与住宅70年一致)。 请问 1、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该业务按销售不动产计缴增值税? 2、土增清算时,该业务是否也是视同销售不动产? 谢谢!
贵局于7月22日回复如下:你好!根据您的描述,人防车位使用权转让给业主,增值税仍然按照转让不动产计算缴纳,但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文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的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希望我们的服务能为您提供帮助,感到满意,顺祝生活愉快!
我想继续咨询: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按以上回复,我理解为人防车位使用权转让不计入转让房地产收入总额。请问:该人防车位的支出(比如建安支出)是否仍可以作为公共配套费用扣除,或者需单独列支不得作为扣除项目?
答:您好,不征税项目对应支出的费用不得在土地增值税税前扣除,应据实分别核算。
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三、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的收入确定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印花税首季征期来了!这些问题请关注 厦门税务 2022-10-09 22:00 发表于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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