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税务局:建筑劳务公司异地提供建筑服务缴交印花税问题
日期:2019.7.29
来源:福建省税务局
问:我公司机构所在地是在上海,建筑服务发生地是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由于机构所在地财务跟漳浦建筑服务发生地的财务没注意沟通好,导致了上海那边2019.6.25交了经济合同印花税,漳浦这边预缴税种(企业所得税、增值税、附加税、水利建设基金)的时候,在2019.7.18把印花税也交了一遍,这样导致印花税重复缴交,现在产生的问题是上海那边要漳浦这边退税,可漳浦这边不给退,我想问的是建筑公司异地发生的建筑服务,是否有规定印花税要在项目发生地缴交呢?如没有这个规定,而税务部门又不给退税,我要如何处理呢?
答:您好!建安企业已在机构所在地缴纳印花税的,不重复征收印花税;如已贴印花税票,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用。
文件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规定:“第二十四条 凡多贴印花税票者,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用。”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七条规定:“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
印花税首季征期来了!这些问题请关注 厦门税务 2022-10-09 22:00 发表于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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