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普通发票(收购)开具问题
日期:2019.8.7
来源:福建省税务局
问:公司为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收购废旧塑料生产产品。享受50%增值税即征即退。公司开具收购业务发票给省内外县市个人购进废塑料(送货上门),不抵扣进项税额,只作成本核算 。这些固定收购对象(有部分中间商个人)每月销售给我公司金额都在10万以上,现主管税务机关检查认为,我公司不能开具收购业务发票给这些收购对象,要求这些收购对象办理税务登记,开发票给我公司才可以进行成本费用扣除并享受即征即退政策。请予答复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是否正确,依据什么。谢谢!
答:根据您的叙述,如销售方每月销售额较大,且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出于税收风险防控的角度,对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文件依据: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八条第三项的规定:“(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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