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税务局:非正常户的认定
日期:2019.8.6
来源:福建省税务局
问:纳税人在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纳税(零申报)情况下,税务机关在未对纳税人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或公告,也无派员实地检查,也没有对纳税人进行联系,就直接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到现在税务机关才来联系我们说要交罚款。我想请问一下,税务机关在非正常户的认定程序上是否合理合法,可否要求撤销或其它办法。
答: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四十条规定:“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检查人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税务机关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 纳税人提供情况说明和解除非正常状态的理由并在办税服务厅补充申报,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后,方可解除非正常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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