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税务局:投资者教育服务开票问题
日期:2019-08-23
来源:福建省税务局
问: 请问A公司和B公司签订合同,A公司通过B公司平台销售知识产品(供平台用户订购和使用),知识产品包括图文资料、教学课件(主要是一些投资者教育方面的)等 ,B公司收取A公司一定比例的服务费,客户将款项汇给B公司,在B公司平台上购买A公司的知识产品,B公司开具收取的服务费用的发票给A公司,客户的发票由A公司自行开具,结算方式是B公司将代收客户款项减其应收的服务费用后的余款结算给A公司,那A公司开给客户的发票商品编码选的是*鉴证咨询服务费还是生活服务*教育服务,还是?如果客户没有要求开票,A公司是否可以不开票,但是收入跟税都按实际情况缴纳,客户如果退款是否也可以不开红字直接冲减收入?
答:如贵公司是通过网络平台销售已出版发行的电子图文资料,应属于销售应税货物中的电子出版物。销售课件应按照销售无形资产的著作权征收增值税。未开具发票的销售情况应填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5至6列“未开具发票”栏。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附件1规定:“五、电子出版物
电子出版物,是指以数字代码方式,使用计算机应用程序,将图文声像等内容信息编辑加工后存储在具有确定的物理形态的磁、光、电等介质上,通过内嵌在计算机、手机、电子阅读设备、电子显示设备、数字音/视频播放设备、电子游戏机、导航仪以及其他具有类似功能的设备上读取使用,具有交互功能,用以表达思想、普及知识和积累文化的大众传播媒体。
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二、销售无形资产
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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