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税务局:防洪费、工会经费
日期:2019-08-22
来源:福建省税务局
问:我单位为2013年成立,成立至今尚未开展经营,计划于2019年9月份开始投产,我单位属于工业企业,目前我单位税种鉴定尚无水利建设基金及工会经费,请问目前针对工业企业水利建设基金有什么政策优惠?我单位需要缴纳工会经费吗和水利建设基金吗?
答:您好,工会经费和水利建设基金应按照下列文件规定征收。
文件依据:
一、根据《福建省工会经费代征管理暂行办法》(闽工〔2016〕72号)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缴费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其中拨缴给地方总工会40%部分的经费(即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0.8%),委托地方税务机关代征;基层工会应留成60%部分的经费(即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1.2%),由缴费单位同时拨给其所在的基层工会。各地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将基层工会应留成60%部分的经费纳入委托地税代征范围。
实行自管工会经费的省级产业(系统)工会、省总工会直属企业工会、中国金融工会福建工作委员会所属会员单位的所属基层缴费单位(其具体缴费单位名单由省级产业系统工会、省总工会直属企业工会、中国金融工会福建工作委员会提供,经省总工会和省地方税务局审核确定后送交相关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案,办理缴费登记),应缴纳所在地地方总工会部分的经费(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0.2%或0.4%),委托地方税务机关代征。
开业投产满一年仍末成立工会的企业,其按月向上级地方总工会缴纳工资总额2%的工会筹备金和工资总额0.5%的补偿金,金额委托地方税务机关代征。“
二、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水利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财税﹝2017﹞29号)规定:“三、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标准为:按江海堤防受益范围内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9‰缴纳,其中银行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5‰,保险公司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5‰,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1‰征收,工业企业、外贸流通企业按照流转税额0.9‰征收(其中工业企业自2017年5月1日起停止征收,执行期限为2年)。”
三、根据《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对有关行业继续停征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的通知》(闽财税﹝2019﹞10号)规定:“一、自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工业企业和物流企业暂停征收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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