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税务局:ETC产品营销中外购洗车服务赠送客户视同销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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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ETC产品营销中外购洗车服务赠送客户视同销售问题

日期: 2019-08-22

来源:福建省税务局

问: 银行与洗车店签订协议,购买若干次洗车服务;银行针对成功安装ETC产品的客户,对客户赠送积分用于兑换上述车辆洗车服务。针对这种洗车服务,这些客户无需支付费用给洗车店,因为银行支付了费用给洗车店。 银行收到洗车店开具的生活服务*车辆清洁服务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银行是否需要对购买银行产品的客户赠送外购洗车服务的情况,做视同销售处理?如果需要视同销售,税率是否为6%?

答:您好,银行将外购的洗车服务赠送给客户,属于交际应酬,不需要视同销售,取得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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