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税务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利息支出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

税乎网站09-29评论

福建省税务局:营改增

日期:

来源:福建省税务局

kd: 我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每月支付的利息,取得对方增值税专用发票,则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否抵扣。谢谢!

答: 您好!根据您的描述,发行债券支出的利息是属于贷款服务,取得的进项发票不能进项抵扣。

文件依据:

一、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列资料《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五款第一项规定:“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二、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六)购进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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