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晋江市创锐服饰织造有限公司有关税务事项的公告
来源:泉州市税务局
日期:2019.9.24
晋江市创锐服饰织造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20665792894):
我局于2019年9月23日作出泉税稽处(2019)90348号税务处理决定书,由于你公司已转为非正常户,走逃失联,致使文书无法直接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规定,将该税务处理决定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19年9月24日
联系人:王锦萍、黄双全
联系电话:0595-22115359
税务机关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丰泽街552号税务大楼1005室
235050320180000354(金三并库后编号235050320190000348)
泉税稽处〔2019〕90348号
关于晋江市创锐服饰织造有限公司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理决定
晋江市创锐服饰织造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20665792894):
我局依法于2018年10月16日至2019年9月20日,对你公司税款所属期2016年04月01日至2018年06月30日的相关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基本情况
你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3年04月26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为913505820665792894,法定代表人林良振,股东林良振和许镇红,公司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均为林良振,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0万元整,注册经营地址: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永和镇玉湖村北区14号,经营范围:制造:服饰、服装、纺织带;针织布织造。(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账号:698485544。你公司于2013年7月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均实行查账征收,主管税务机关为国家税务总局晋江市税务局。2019年04月08日,你公司因走逃失联且未依法申报纳税被国家税务总局晋江市税务局东石税务分局认定为非正常户。
二、申报纳税情况
你公司所属期2016年4-12月取得销售收入0元,未申报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企业所得税。
2017年度取得销售收入17,248,706.01元,申报缴纳增值税642,638.31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6,260.38元,教育费附加15,756.22元,地方教育附加10,504.16元,企业所得税49,970.57元,印花税5,322.90元。
2018年1-6月取得销售收入6,622,226.95元,申报缴纳增值税181,182.3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9,059.11元,教育费附加5,435.47元,地方教育附加3,623.65元,企业所得税20,464.01元,印花税3,270.6元。
三、违法事实
经查,你公司2016年4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存在如下涉税违法事实: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镇江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出具的《关于句容诺迈奇纺织有限公司_其他违法案件的协查函》(镇税二稽协〔2019〕19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案件名称:句容诺迈奇纺织有限公司_其他违法,协查编号:63211940319030403647)以及相关协查案卷证据资料,查实你公司取得句容诺迈奇纺织有限公司已被证实虚开的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发票金额298,717.95元,发票税额50,782.05元,价税合计349,500元。针对上述涉案发票,你公司已于所属期2017年4月自行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但税款所属期追溯错误,正确税款所属期应为2017年2月),实际转出增值税50,782.05元,并缴纳相关附加税费。你公司取得句容诺迈奇纺织有限公司虚开的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明细情况如下:
序号 |
发票代码 |
发票 号码 |
开票日期 |
货物名称 |
发票金额 |
发票税额 |
申报认证 抵扣时间 |
1 |
3200161130 |
15926032 |
2017-01-19 |
针织布 |
99572.65 |
16927.35 |
2017年2月 |
2 |
3200161130 |
15926033 |
2017-01-19 |
针织布 |
99572.65 |
16927.35 |
2017年2月 |
3 |
3200161130 |
15926034 |
2017-01-19 |
针织布 |
99572.65 |
16927.35 |
2017年2月 |
合计 |
298717.95 |
50782.05 |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镇江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出具的《关于晋江市创锐服饰织造有限公司一案案件的协查回复函》(镇税二稽协复〔2019〕14号)以及相关协查案卷证据资料,查实你公司取得句容佳美佳纺织有限公司已被证实虚开的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发票金额497,863.25元,发票税额84,636.75元,价税合计582,500元。针对上述涉案发票,你公司已于所属期2017年4月自行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但税款所属期追溯错误,正确税款所属期应为2017年2月),实际转出增值税84,636.75元,并缴纳相关附加税费。你公司取得句容佳美佳纺织有限公司虚开的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明细情况如下:
序号 |
发票代码 |
发票 号码 |
开票日期 |
货物名称 |
发票金额 |
发票税额 |
申报认证 抵扣时间 |
1 |
3200161130 |
15925980 |
2017-01-19 |
针织布 |
99572.65 |
16927.35 |
2017年2月 |
2 |
3200161130 |
15925981 |
2017-01-19 |
针织布 |
99572.65 |
16927.35 |
2017年2月 |
3 |
3200161130 |
15925982 |
2017-01-19 |
针织布 |
99572.65 |
16927.35 |
2017年2月 |
4 |
3200161130 |
15925983 |
2017-01-19 |
针织布 |
99572.65 |
16927.35 |
2017年2月 |
5 |
3200161130 |
15925984 |
2017-01-19 |
针织布 |
99572.65 |
16927.35 |
2017年2月 |
合计 |
497863.25 |
84636.75 |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出具的《关于晋江市创锐服饰织造有限公司一案案件的协查回复函》(淮税一稽协协复〔2019〕8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案件名称:淮安市信创纺织有限公司_发票违法,协查编号:43208000319062608415)以及相关协查案卷证据资料,查实你公司取得淮安市信创纺织有限公司已被证实虚开的2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发票金额1,152,820.58元,发票税额195,979.42元,价税合计1,348,800元。你公司取得淮安市信创纺织有限公司虚开的2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明细情况如下:
序号 |
发票代码 |
发票 号码 |
开票日期 |
货物名称 |
发票金额 |
发票税额 |
申报认证 抵扣时间 |
1 |
3200154130 |
34108681 |
2018-03-25 |
棉布 |
9935.90 |
1689.10 |
2018年3月 |
2 |
3200154130 |
34108682 |
2018-03-25 |
棉布 |
9935.90 |
1689.10 |
2018年3月 |
3 |
3200154130 |
34108683 |
2018-03-25 |
棉布 |
9935.90 |
1689.10 |
2018年3月 |
4 |
3200154130 |
34108684 |
2018-03-25 |
棉布 |
9935.90 |
1689.10 |
2018年3月 |
5 |
3200154130 |
34108685 |
2018-03-25 |
棉布 |
9935.90 |
1689.10 |
2018年3月 |
6 |
3200154130 |
34108686 |
2018-03-25 |
棉布 |
9935.90 |
1689.10 |
2018年3月 |
7 |
3200154130 |
34108687 |
2018-03-25 |
棉布 |
9935.90 |
1689.10 |
2018年3月 |
8 |
3200154130 |
34108688 |
2018-03-25 |
棉布 |
9935.90 |
1689.10 |
2018年3月 |
9 |
3200154130 |
34108689 |
2018-03-25 |
棉布 |
9935.90 |
1689.10 |
2018年3月 |
10 |
3200154130 |
34108690 |
2018-03-25 |
棉布 |
9935.90 |
1689.10 |
2018年3月 |
11 |
3200154130 |
34108691 |
2018-03-25 |
棉布 |
9935.90 |
1689.10 |
2018年3月 |
12 |
3200154130 |
34108692 |
2018-03-25 |
棉布 |
9935.90 |
1689.10 |
2018年3月 |
13 |
3200154130 |
34108693 |
2018-03-25 |
棉布 |
9935.90 |
1689.10 |
2018年3月 |
14 |
3200154130 |
34108694 |
2018-03-25 |
棉布 |
9935.90 |
1689.10 |
2018年3月 |
15 |
3200154130 |
34108695 |
2018-03-25 |
棉布 |
9935.90 |
1689.10 |
2018年3月 |
16 |
3200154130 |
34108696 |
2018-03-25 |
棉布 |
9935.90 |
1689.10 |
2018年3月 |
17 |
3200154130 |
34108697 |
2018-03-25 |
棉布 |
9935.90 |
1689.10 |
2018年3月 |
18 |
3200154130 |
34108698 |
2018-03-25 |
棉布 |
9551.28 |
1623.72 |
2018年3月 |
19 |
3200181130 |
32112666 |
2018-04-26 |
棉布 |
97435.90 |
16564.10 |
2018年4月 |
20 |
3200181130 |
32112667 |
2018-04-26 |
棉布 |
97435.90 |
16564.10 |
2018年4月 |
21 |
3200181130 |
32112668 |
2018-04-26 |
棉布 |
97435.90 |
16564.10 |
2018年4月 |
22 |
3200181130 |
32112669 |
2018-04-26 |
棉布 |
97435.90 |
16564.10 |
2018年4月 |
23 |
3200181130 |
32112670 |
2018-04-26 |
棉布 |
97435.90 |
16564.10 |
2018年4月 |
24 |
3200181130 |
32112671 |
2018-04-26 |
棉布 |
97435.90 |
16564.10 |
2018年4月 |
25 |
3200181130 |
32112672 |
2018-04-26 |
棉布 |
97435.90 |
16564.10 |
2018年4月 |
26 |
3200181130 |
32112673 |
2018-04-26 |
棉布 |
97435.90 |
16564.10 |
2018年4月 |
27 |
3200181130 |
32112674 |
2018-04-26 |
棉布 |
97435.90 |
16564.10 |
2018年4月 |
28 |
3200181130 |
32112675 |
2018-04-26 |
棉布 |
97435.90 |
16564.10 |
2018年4月 |
合计 |
1152820.58 |
195979.42 |
你公司取得上述28份涉案发票已全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认证抵扣进项税额计195,979.42元(其中:所属期2017年3月申报抵扣30,338.42元,所属期2017年4月申报抵扣165,641元),且至今未作进项转出处理。
综上,因你公司处于走逃失联状态,后期法定代表人、财务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均无法取得联系,无人前来配合检查工作,暂无法进一步核实货物流、票据流、资金流真实情况,无法核实取得涉案发票的具体经过与是否有真实货物购进,暂无法判定你公司系恶意取得句容诺迈奇纺织有限公司、句容佳美佳纺织有限公司、淮安市信创纺织有限公司虚开的合计3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申报抵扣税款,但涉案发票已证实系虚开,应认定为不合法的增值税抵扣凭证,故依法应对你公司已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予以追缴。
(四)2017年度你公司申报缴纳增值税642,638.31元(所属期2017年3月增值税款33,883.76元和所属期2017年11月增值税款83,547元未申报缴纳附加税费),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32,131.92元,已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26,260.38元,少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5,871.54元(其中:所属期2017年3月1,694.19元,所属期2017年11月4,177.35元);应缴纳教育费附加19,279.14元,已缴纳教育费附加15,756.22元,少缴纳教育费附加3,522.92元(其中所属期2017年3月1,016.51元,所属期2017年11月2,506.41元);应缴纳地方教育附加12,852.78元,已缴纳地方教育附加10,504.16元 ,少缴纳地方教育附加2,348.62元(其中所属期2017年3月677.68元,所属期2017年11月1,670.94元)。
(五)以上违法事实有你公司纳税申报资料;《一般纳税人认定信息清册》;《非正常户认定表》;国家税务总局镇江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案件名称:句容诺迈奇纺织有限公司_其他违法,协查编号:63211940319030403647)以及相关税务稽查案件协查案卷证据;国家税务总局镇江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出具的《关于晋江市创锐服饰织造有限公司一案案件的协查回复函》(镇税二稽协复〔2019〕14号)以及相关税务稽查案件协查案卷证据;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案件名称:淮安市信创纺织有限公司_发票违法,协查编号:43208000319062608415)以及相关税务稽查案件协查案卷证据;
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晋江市税务局出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已抵扣证明》、《纳税评估报告》、《税务处理决定书》(泉晋国税稽处〔2017〕195号)、《税务稽查执行报告》及其完税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发票查询表》;涉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针对你公司上下游企业进行发票协查的相关证据资料;银行等金融机构出具的你公司及相关涉案人员的银行存款账户交易明细资料;你公司就取得句容诺迈奇纺织有限公司已被证实虚开的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句容佳美佳纺织有限公司已被证实虚开的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自行作进项转出的申报纳税资料与完税凭证以及《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二)》等证据在案为凭。
四、处理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33号)的规定,你公司2016年4月至2018年6月期间取得句容诺迈奇纺织有限公司已被证实虚开的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句容佳美佳纺织有限公司已被证实虚开的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依法应予追缴已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135,418.80元,鉴于你公司已经于所属期2017年4月自行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并缴纳相关附加税费,本次稽查不再追缴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你公司取得淮安市信创纺织有限公司已被证实虚开的2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申报认证抵扣税款,决定依法追缴你公司已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195,979.42元。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 号)第二、三、四条和《福建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闽政〔1985〕25 号)第二、三、四条的规定,决定依法向你公司追缴少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附征15,670.51元(其中,所属期2017年3月1,694.19元,所属期2017年11月4,177.35元,所属期2018年3月1,516.92元,所属期2018年4月8,282.05元)。
(三)依照《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五、六条和《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的规定,决定依法向你公司追缴少缴的教育费附加-增值税附征9,402.30元(其中,所属期2017年3月1,016.51元,所属期2017年11月2,506.41元,所属期2018年3月910.15元,所属期2018年4月4,969.23元)。
(四)依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第一、二、三条、《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财税〔2012〕27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机构改革涉及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福建省人民政府令〔2018〕207号)的规定,决定依法向你公司追缴少缴的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附征6,268.21元(其中,所属期2017年3月677.68元,所属期2017年11月1,670.94元,所属期2018年3月606.77元,所属期2018年4月3,312.82元)。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以上应补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按所属时间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另你公司于所属期2017年4月自行转出增值税135,418.80元,其税款所属期正确应为2017年2月,决定依法追缴相应的增值税税款滞纳金4,130.27元(滞纳期间为2017年3月16日至2017年5月15日累计61天)。
限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晋江市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四、告知事项
(一)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逾期不缴纳税款,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19年9月23日
印花税首季征期来了!这些问题请关注 厦门税务 2022-10-09 22:00 发表于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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