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公告
来源:泉州市税务局
日期:2019.10.8
泉州湖享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02MA2Y8JNL51):
我局于2019年9月29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泉税一稽处〔2019〕90119号 ),经我局对你公司经营注册地(经营地)进行实地检查,查无你公司,查询系统显示为“非正常户”。由于你公司失联,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106条规定,将下列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O一九年十月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235050320190000590
泉税一稽处〔2019〕90119号
关于泉州湖享贸易有限公司取得虚开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同时对外虚开增值税
专用发票违法行为的处理决定
泉州湖享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02MA2Y8JNL51)
我局(所)于2019年5月10日至2019年9月20日对你(单位)2018年3月14日至2018年12月31日涉税检查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企业基本情况
湖享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成立,纳税人识别号:91350502MA2Y8JNL51,登记注册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资本:300万元。法人代表:谢天助,电话:13015885047,股东黄文鑫,电话:18965678602;经营范围:批发及零售:纺织品、服装及服装辅料、化工产品及化工原料(不含危险化学品、监控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及民用爆炸物品)、电子产品、矿产品、家具、机械设备、医疗器械、不锈钢制品、金属材料(不含贵金属)、办公用品、塑料制品、建材、机电设备、模具、橡胶制品、通讯器材、环保设备、纸制品、皮革制品、木制品、五金产品;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涉及前置许可、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营地址位于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街道海星小区20#303。开户行:建设银行泉州丰泽支行,账号:35050165600700000464。湖享公司于2018年3月1日起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为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丰泽区税务局,税款征收方式:2017年5月16日至2018年2月28日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8年3月1日后增值税按一般计税方法计征。
二、认定的违法事实
(一)湖享公司经营地址虚假,因走逃被主管税务机关2018年8月21日认定为非正常户,检查期间,检查人员多方联系,仍无法联系上企业相关人员配合检查。
(二)湖享公司取得10份销货单位名称为成都富景新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将其中10份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取得4份销货单位名称为成都金麦林峨贸易有限公司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取得并已抵扣已证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14份,发票金额7235754.44元,税额1157720.56元,价税合计8393475元。
(三)湖享公司取得的已抵扣的增值税进项发票未见运输发票,有悖正常的商贸企业生产经营情常理。
(四)湖享公司于2018年6月,7月集中开票,之后迅速走逃。在2018年6月纳税申报时,通过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湖享公司2018年7月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7份,发票金额1681680.97元、税额269069.03元、价税合计1950750元,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五)湖享公司在检查所属期间未进行地方税费申报。
(六)湖享公司存在大宗交易未付款,大宗交易未收款的异常现象。
(七)湖享公司购进货物有煤炭、铁精矿,但其销售货物包括煤炭、铁精矿、镀锌管,货物名称镀锌管有销项无进项。
综上所述,检查人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文相关指引进行开展检查,查实该企业存在上述七大疑点,依据优势证据原则,判定湖享公司的业务交易不具有真实性,已开具的3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判定为虚开,合计发票金额2870886.61元、税额459341.94元,价税合计3330228.55元。
三、主要证据资料
证据资料① :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泉州丰泽区税务局公章的非正常户证明,企业注册地址产权所有人情况说明及租赁合同,发票发售和交旧验旧明细表等;
证据资料②: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泉州丰泽区税务局公章的该公司取得销货单位名称为成都富景新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取得4份销货单位名称为成都金麦林峨贸易有限公司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证明》、以及相应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证据资料③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和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出具的二份《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及《委托协查凭证货物清单》《委托协查凭证清单》;
证据资料④: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丰泽支行出具的该公司基本存款账户资金往来明细表;
证据资料⑤:从增值税发票电子底账管理系统查证的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泉州丰泽区税务局公章的该公司取得和开具发票打印件。
四、处理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33号)规定,对你公司取得已证实虚开的1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决定追缴其已抵扣的增值税税款189317.94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33号)规定,对你公司未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的2018年7月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681680.97元,决定追缴其未申报增值税税款269069.03元。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三、四条规定和《福建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闽政〔1985〕25号)第三条规定,对你公司应予追缴的已抵扣增值税税款189317.94元以及应追缴的未申报增值税税款269069.03元,应追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附征(189317.94+269069.03)×7%=32087.09元。(四)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六条规定和《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规定,对你公司应予追缴的已抵扣增值税税款189317.94元以及应追缴的未申报增值税税款269069.03元,应追缴教育费附加-增值税附征(189317.94+269069.03)×3%=13751.61元。
(五)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第一、二、三、五、六条规定和《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财税〔2012〕27号)规定,对你公司应予追缴的已抵扣增值税税款189317.94元以及应追缴的未申报增值税税款269069.03元,应追缴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附征(189317.94+269069.03)×2%=9167.74元。
(六)你公司取得已证实虚开的1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你公司已走逃失联,暂无法核实该企业经营业务情况,决定企业所得税暂不处理。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之规定,认定你公司在无实际经营、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1份,发票金额2870886.61元、税额459341.94元,价税合计3330228.55元。根据《税务稽查案件协查管理办法》向下游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已证实虚开通知书》。
(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2014〕37号)第三十六条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公通字〔2010〕23号)第六十一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第二条的规定以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之规定,对你公司为他人虚开3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已涉嫌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犯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转发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1〕8号文件)第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因你公司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涉嫌刑事犯罪,根据刑事司法优先原则,对湖享公司上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收违法行为暂不作出行政处罚,在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撤销案件、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审判机关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于刑事处罚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
(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除追缴以上税款外,对你公司2018年3月14日至2018年12月31日应补缴的税款490474.06元(其中增值税458386.97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2087.09元),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以上合计应补缴税费513393.41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丰泽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O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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