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税务局:代建项目如何开票收款
日期:2019-09-30
来源:福建省税务局
问:我司承接了一项工程,A公司为业主方,B公司为代建方,合同中约定:由施工方向业主方开具发票,由代建方代业主方支付工程款。实际工作中,我司向A公司开具发票,但付款方有时是A公司,有时是B公司,请问以上做法是否符合规定?
答:您好,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发票应由服务的实际提供方开具给服务的接受方,与货款的支付方式没有直接关系。
文件依据: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福建省税务局:代建项目如何开票付款
日期:2019-09-30
来源:福建省税务局
问:我司承接了一项工程,A公司为业主方,B公司为代建方,合同中约定,施工方向业主方申请工程款并向业主方开票,代建方代业主审核工程款并代甲方支付工程款,实际工作中,我司向A公司开具发票,但工程款支付方有时为A公司,有时为B公司,请问这样做法是否符合规定?
答:您好,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发票应由服务的实际提供方开具给服务的接受方,与货款的支付方式没有直接关系。
文件依据: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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