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生产料酒消费税问题
日期:2019-10-10
来源:福建省税务局
问:税务局:您好!
我公司是一家生产料酒、黄酒的企业。销售黄酒时,都有交纳消费税。在生产料酒时,使用的原材料黄酒是否需要交纳消费税;销售料酒时,是否需要交纳消费税?根据国税函〔2008〕742号的文件,根据理解是无需交纳。不知道理解是否正确。针对这个问题,请税务局给予回复。
答: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以黄酒生产的调味料酒不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文件依据: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味料酒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742号)规定:“鉴于国家已经出台了调味品分类国家标准,按照国家标准调味料酒属于调味品,不属于配置酒和泡制酒,对调味料酒不再征收消费税。
调味料酒是指以白酒、黄酒或食用酒精为主要原料,添加食盐、植物香辛料等配制加工而成的产品名称标注(在食品标签上标注)为调味料酒的液体调味品。”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9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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