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税务局:个人转让满五年且夫妻名下唯五房子是否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日期:2019-10-15
来源:福建省税务局
问:本人想出售目前夫妻名下唯一住房且该住房已满五年,税务部门以我夫妻名下五年内曾出售过另外一套房子为由,要求征收1.5%的个人所得税,请问这种情况是否合理?根据“财税字【1999】278号”文第四条要求: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该条款所认定的5年应是房产满5年且目前唯一,而非5年内唯一住房!
答: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若您持有该房产已满5年,并且能够提供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该房产属于唯一住房的证明材料,则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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