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税务局:限售股解禁成本的确认
日期:2019-10-17
来源:福建省税务局
问:境内上市公司股东将持有的限售股赠与员工持股计划,股东赠与视同销售已缴纳财产转让的个人所得税。该限售股在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间解禁。现该员工持股计划解除锁定后在二级市场转让,员工持股平台这部分限售股转让成本是否可以按之前股东缴纳个税时税务机关核定的转让收入确认成本?若不确认是否会存在一税两征的情况?
答: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根据您的叙述,如员工转让的是解禁后上市公司的流通股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1号)规定:“为了配合企业改制,促进股票市场的稳健发展,经报国务院批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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