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公告(岩税一稽公〔2019〕10号)
发布时间:2019年10月21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
福建省亿隆家庭装饰品有限公司(地址:福建省龙岩市龙岩经济开发区黄邦路2号,纳税人识别号:913508007438383144):
因无法通过其他法定方式送达,现我局依法对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岩税一稽处〔2019〕90053号)。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2012年5月取得徐州越众木业有限公司开具的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200121140,发票号码:07141632-07141634、07151261-07151266,合计金额852254.87元,合计税额144883.33元,于当月认证抵扣。2018年10月9日,经国家税务总局丰县税务局稽查局证实,这9份发票是虚开的。用虚开的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违反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33号)“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的规定,造成少缴2012年5月增值税144883.33元,少缴2012年5月城市维护建设税10141.83元,少缴2012年5月教育费附加-增值税4346.50元,少缴2012年5月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2897.67元。
证据:2012年5月9份虚开专票认证结果通知书及认证结果清单打印件,2012年5月至12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打印件,检查人员下户核实报告及情况说明,银行资金流水明细单,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及发票明细单,稽查工作底稿等。
二、处理决定
(一)对上述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九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33号)“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的规定,应追缴2012年5月增值税144883.33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应追缴2012年5月城市维护建设税10141.83元;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规定,应追缴2012年5月教育费附加-增值税4346.50元;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应追缴2012年5月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2897.67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七十五条规定,对上述少缴的增值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税款实际入库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三)若以后有进一步证据证明你公司是恶意取得虚开的发票,我局将另案处理。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将上述税费及滞纳金缴纳入库,按照上述处理结果进行相关账务调整及纳税申报,并在入库之后三日内将缴款凭证、账务调整凭证及调整后的纳税申报表各复印一份报送我局执行股备案。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本公告自发布次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19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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