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福建锦春实业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9年10月23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公告
福建锦春实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2MA32TX8G4Y)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我局依法于
2019年4月10日至2019年9月10日对你单位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涉税情况进行税务检查。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将《税务处理决定书》泉税三稽处〔2019〕90427号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泉税三稽处〔2019〕90427号
福建锦春实业有限公司:
我局依法于2019年4月10日至2019年9月10日对你单位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协查编号:23702000319032701015)、原江苏省南京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协查编号:432010000170522)、原江苏省淮安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协查编号:432080000180025)证实,青岛祥盛洪纺织有限公司(1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265326.55元、税额215105.45元)、南京佳伽纺织有限公司(1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463166.51元、税额248738.29元)和淮安振飞纺织有限公司(1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481093.03元、税额251785.77元)开具给福建锦春实业有限公司共计4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证实为虚开。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明细如下:
序号 发票代码 发票号码 销方企业 开票日期 金额 税额
1 3702154130 03222795 青岛祥盛洪纺织有限公司 2016-08-22 98794.62 16795.08
2 3702154130 03222796 青岛祥盛洪纺织有限公司 2016-08-22 98794.62 16795.08
3 3702154130 03222797 青岛祥盛洪纺织有限公司 2016-08-22 98794.62 16795.08
4 3702154130 03222798 青岛祥盛洪纺织有限公司 2016-08-22 98794.62 16795.08
5 3702154130 03222799 青岛祥盛洪纺织有限公司 2016-08-22 98794.62 16795.08
6 3702154130 03222800 青岛祥盛洪纺织有限公司 2016-08-22 98794.62 16795.08
7 3702154130 03222801 青岛祥盛洪纺织有限公司 2016-08-22 98794.62 16795.08
8 3702154130 03222802 青岛祥盛洪纺织有限公司 2016-08-22 98794.62 16795.08
9 3702154130 03222803 青岛祥盛洪纺织有限公司 2016-08-22 98794.62 16795.08
10 3702154130 03222804 青岛祥盛洪纺织有限公司 2016-08-22 98794.62 16795.08
11 3702154130 03222805 青岛祥盛洪纺织有限公司 2016-08-22 98794.62 16795.08
12 3702161130 03783951 青岛祥盛洪纺织有限公司 2016-08-22 98794.62 16795.08
13 3702161130 03783982 青岛祥盛洪纺织有限公司 2016-08-25 79791.11 13564.49
14 3200153130 46148862 南京佳伽纺织有限公司 2016-03-28 99903.42 16983.58
15 3200153130 46148863 南京佳伽纺织有限公司 2016-03-28 99903.42 16983.58
16 3200153130 46148864 南京佳伽纺织有限公司 2016-03-28 99903.42 16983.58
17 3200153130 46148865 南京佳伽纺织有限公司 2016-03-28 99903.42 16983.58
18 3200153130 46148866 南京佳伽纺织有限公司 2016-03-28 99903.42 16983.58
19 3200153130 46148867 南京佳伽纺织有限公司 2016-03-28 99903.42 16983.58
20 3200153130 46148868 南京佳伽纺织有限公司 2016-03-28 99903.42 16983.58
21 3200153130 46148869 南京佳伽纺织有限公司 2016-03-28 99903.42 16983.58
22 3200153130 46148870 南京佳伽纺织有限公司 2016-03-28 99903.42 16983.58
23 3200153130 46148871 南京佳伽纺织有限公司 2016-03-28 99903.42 16983.58
24 3200153130 46148872 南京佳伽纺织有限公司 2016-03-28 99903.42 16983.58
25 3200153130 46148873 南京佳伽纺织有限公司 2016-03-28 99903.42 16983.58
26 3200153130 46148874 南京佳伽纺织有限公司 2016-03-28 99903.42 16983.58
27 3200153130 46148875 南京佳伽纺织有限公司 2016-03-28 99903.42 16983.58
28 3200153130 46148876 南京佳伽纺织有限公司 2016-03-28 64518.63 10968.17
29 3200154130 33803496 淮安振飞纺织有限公司 2016-04-27 99974.96 16995.74
30 3200154130 33803497 淮安振飞纺织有限公司 2016-04-27 99974.96 16995.74
31 3200154130 33803498 淮安振飞纺织有限公司 2016-04-27 99974.96 16995.74
32 3200154130 33803499 淮安振飞纺织有限公司 2016-04-27 99974.96 16995.74
33 3200154130 33803500 淮安振飞纺织有限公司 2016-04-27 99974.96 16995.74
34 3200154130 33803501 淮安振飞纺织有限公司 2016-04-27 99974.96 16995.74
35 3200154130 33803502 淮安振飞纺织有限公司 2016-04-27 99974.96 16995.74
36 3200154130 33803503 淮安振飞纺织有限公司 2016-04-27 99974.96 16995.74
37 3200154130 33803504 淮安振飞纺织有限公司 2016-04-27 99974.96 16995.74
38 3200154130 33803505 淮安振飞纺织有限公司 2016-04-27 99974.96 16995.74
39 3200154130 33803506 淮安振飞纺织有限公司 2016-04-27 99974.96 16995.74
40 3200154130 33803507 淮安振飞纺织有限公司 2016-04-27 99974.96 16995.74
41 3200154130 33803508 淮安振飞纺织有限公司 2016-04-27 99974.96 16995.74
42 3200154130 33803509 淮安振飞纺织有限公司 2016-04-27 99974.96 16995.74
43 3200154130 33803510 淮安振飞纺织有限公司 2016-04-27 81443.59 13845.41
你单位于2016年8月(纳税申报所属期间)向晋江市税务局申报抵扣青岛祥盛洪纺织有限公司虚开的1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增值税进项税额215,105.45元;你单位于2016年3月(纳税申报所属期间)向晋江市税务局申报抵扣南京佳伽纺织有限公司虚开的1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增值税进项税额248,738.29元;你单位于2016年4月(纳税申报所属期间)向晋江市税务局申报抵扣淮安振飞纺织有限公司虚开的1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增值税进项税额251,785.77元,又于2016年7月(纳税申报所属期间)对该1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作了进项税额251,785.77元转出处理。
经检查,你单位虚假登记注册生产经营地址和虚假的法定代表人、投资人,开户银行账户流水几乎没有经营活动,大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增值税税负率为0,2016年度存在明显的进销经营资金流等项目差异。尚无充分证据证实你单位系非法取得淮安市振飞纺织有限公司、青岛祥盛洪纺织有限公司和南京佳伽纺织有限公司开具的共计4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但涉案发票已证实系虚开,应认定为不合法的增值税抵扣凭证,依法应对你单位已申报抵扣的增值税463,843.74元予以追缴,并追缴城市维护建设税50,094.06元、教育费附加21,468.88元、地方教育附加14,312.60元。
二、处理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33号)之规定,剔除你单位取得淮安市振飞纺织有限公司、青岛祥盛洪纺织有限公司和南京佳伽纺织有限公司虚开的4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税款,决定追补已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715,629.51元。
鉴于你单位已于2016年7月对从淮安市振飞纺织有限公司取得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转出增值税进项税额251,785.77元,并已缴纳相应的增值税款,决定追缴你单位取得青岛祥盛洪纺织有限公司和南京佳伽纺织有限公司的2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463,843.74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三、四条和《福建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闽政〔1985〕25号)第三条之规定,追缴你单位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附征50,094.06元。
(三)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六条和《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第448号)之规定,追缴你单位教育费附加—增值税附征21,468.88元。
(四)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第一、二、三、五、六条、《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财税〔2012〕27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07号)之规定,追缴你单位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附征14,312.60元。
本次检查应补缴税款、附加费合计549,719.28元。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按税款所属时间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应追补你单位以上应补缴增值税税款、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附征税款的滞纳金,以及你单位取得淮安振飞纺织有限公司虚开的1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至申报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止的滞纳金10,323.22元。
(六)因以上补缴税费而产生的所得税差异,由你单位自行进行调整。
限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晋江市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三、告知事项
(一)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逾期不缴纳税款,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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