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增值税纳税申报
写信人: 李**
咨询时间: 2021-08-25
回复时间: 2021-09-01
发布时间: 2021-09-01
留言内容:
您好!我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处于预售阶段,购房合同没有明确采用直接收款方式,收到购房人一次性付款的购房款当期或者收到银行打来的按揭尾款月期,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我们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在填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时,填写在未开具发票。请问主管税务机关要求跟政策不相符怎么办?
回复部门:
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以下方式确认: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纳税义务时间确认问题,凡是购房合同没有明确采用直接收款方式的,一律按预收款方式认定,实际收到预收款时开具编码为“602”、税率为“不征税”的普通发票,按规定预缴税款,以纳税人办理产权登记的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先开具适用税率增值税发票的,以发票开具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合同已经明确采用直接收款方式的,无论是否在约定时间收到款项,均按合同约定的收付款时间确认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预缴税款。
房开企业预售商品房,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无论采用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或者按揭付款的方式,都属于预收款方式销售不动产。
如实际业务中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存在疑义的,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和法律法规授权主管税务机关作出的相关规定为准。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福建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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