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外卖配送服务
写信人: 李**
咨询时间: 2021-09-01
回复时间: 2021-09-07
发布时间: 2021-09-07
留言内容:
外卖配送费开票大类是生活服务还是物流辅助服务呢,应该怎么区分呢?
回复部门:
福建省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纳税人提供同城餐饮配送服务属于收派服务。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 一、销售服务
销售服务,是指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一)交通运输服务。
交通运输服务,是指利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
(六)现代服务。
……
4.物流辅助服务。
……
(7)收派服务,是指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的业务活动。
……”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和法律法规授权主管税务机关作出的相关规定为准。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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