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季节工,学习实习生,临时工在我们企业上班2个月的,没签劳动合同,那就属于非雇佣的员工。这部分人的
留言时间:2021-09-29
纳税人所属地
福建
问题内容
请问季节工,学习实习生,临时工在我们企业上班2个月的,没签劳动合同,那就属于非雇佣的员工。这部分人的费用我们企业作了劳务报酬个税申报,那企业需要这些人开发票,才能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10-12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另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五十条规定:“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因此,个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如果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福建省除厦门外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500元),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和法律法规授权主管税务机关作出的相关规定为准。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福建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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