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申报与开票时间结点不一致,如何处理
留言时间:2021-09-28
纳税人所属地
福建
问题内容
请教老师,我司因业主方为政府单位,要求在请款时对一定期间的收入汇总开票,这将造成申报与开票时间不一致,我司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可否先提前开具普票,等业主确认后再红冲普票然后再重新开具,或者,先在增值税申报表上进行未开票栏申报,等开具发票后做未开票栏负数申报,两种方式哪种方式比较好?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10-09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38号令)规定:“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因此,您企业应在纳税义务发生时开具发票;先开具发票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根据您所述情形,暂无法判定您企业的具体应税业务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建议您补充描述后重新提交问题,或者拨打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咨询。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和法律法规授权主管税务机关作出的相关规定为准。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福建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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