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福鼎市税务局关于送达福建省宏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税收强制执行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年10月20日08时29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
福鼎市宏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我分局于2021年10月15日作出《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鼎税强扣〔2021〕4号),由于你司失联,文书无法直接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规定,将该文书予于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附件: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福鼎市税务局
2021年10月20日
附件下载
税收强制执行书.docx
国家税务总局福鼎市税务局
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
(扣缴税收款项适用)
鼎税强扣〔2021〕4号
福鼎市宏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982687540985A)
鉴于你(单位)(地址:福鼎市桐城锦康路55-56号) 2013年度欠缴税款188204.96元,于2021年6月10日公告送达限期缴纳通知书,逾期未缴,又于2021年7月27日公告送达催告书,逾期又未缴,2021年9月10日公告送达申请回避告知书,期限已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福鼎市税务局局长批准,决定从2021年10月21日起从你(单位)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支行的存款账户(账号:133010100100071741)中扣缴以下款项,缴入国库:
税 款(大写):壹拾捌万捌仟贰佰零肆元玖角陆分(¥188,204.96)
滞 纳 金(大写):壹拾捌万捌仟贰佰零肆元玖角陆分(¥188,204.96)
罚 款(大写):零元整(¥0.00)
没收违法所得(大写):零元整(¥0.00)
合 计(大写):叁拾柒万陆仟肆佰零玖元玖角贰分(¥376,409.92)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O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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