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税务局:无偿转入小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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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无偿转入小汽车

日期:2019-11-11

来源:福建省税务局

问:我司是一般纳税人(营改增),13年购入小汽车,无抵扣进项。现把小汽车无偿转让给同属集团的其他下属公司,需要缴纳增值税吗?如果要,按什么税率?计价标准按残值吗?多谢

答: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您的叙述,应按视同销售处理。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3%减按2%征收增值税,计税依据可参看以下文件规定。

文件依据: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

第四十四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谋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通过人为安排,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增加退还增值税税款。

   ……

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规定:“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中‘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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