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税务局:工资未发放个人所得税申报问题
写信人: 李**
咨询时间: 2019-12-03
回复时间: 2019-12-09
发布时间: 2019-12-09
留言内容:
我司存在拖欠工资的情况,申报个人所得税按实际发放数额填报,但是这部分拖欠的工资会发放,问题一:个人所得税是否是在发放当月申报?问题二:单位员工如果离职了,这部分未发放的工资后期补发放了,个人所得税还是按工资薪金所得补申报吗?申报的入职与离职时间是否写的是发放当月的时间
回复部门:
福建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处
回复内容:
您好,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补发的工资如果属于文件规定的工资、薪金所得范围,应按综合所得中的工资、薪金所得进行申报,应在工资薪金发放次月申报期内据实申报。离职后补发工资入职时间和离职时间如何填写问题因涉及系统操作问题,建议咨询系统服务商4007112366后据实填写。
文件依据:
一、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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