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税务局:资产划转涉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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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资产划转涉税事项

写信人: 林**

咨询时间: 2019-11-18

回复时间: 2019-12-06

发布时间: 2019-12-06

留言内容:

总公司在福州有一处房产,我公司是总公司的100%子公司,现总公司将该项房产无偿划转子给子公司,是否要缴纳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及契税?

回复部门:

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您好,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增值税;资产划转中属于企业改制重组且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列举的情况,就可以享受财税〔2018〕57号文政策,资产划转中不属于企业改制重组的,不能享受财税〔2018〕57号文政策;母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可以免征契税。

文件依据: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规定:“四、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

   五、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

  九、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三、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规定:“六、资产划转

  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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