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税务局:养老院内设医务室的税务处理。

税乎网站09-29评论

福建省税务局:养老院内设医务室的税务处理。

写信人: 张**

咨询时间: 2019-11-22

回复时间: 2019-12-06

发布时间: 2019-12-06

留言内容:

我司是开办了一个养老院,在民政备案,属于民非企业,是非盈利性机构。根据卫计委相关规定,我院申请养老院内设医务室,医务室取得医疗许可,目前医疗室开通医保,老人可以在医务室看病,买药,享受医保报销。我想问的是医务室是养老院的内设机构,需要单独税务登记吗?取得的医疗收入属于免税收入吗?如果开具发票开具的名目是什么?

回复部门:

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您的叙述,如医疗室未另行注册登记或领取经营许可证照,无需单独进行税务登记。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发票应根据实际提供的应税行为开具。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七)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等医疗机构。

   本项所称的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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