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开具红字发票问题是否必须一一对应

税乎网站09-29评论

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开具红字发票问题

写信人: 张**

咨询时间: 2019-11-27

回复时间: 2019-12-06

发布时间: 2019-12-06

留言内容:

我方与甲方的设备采购合同,我方销售发票已全额开具。后因设备故障扣减了部分设备款。请问在冲减销售收入时,我方应如何开具红字发票。如:已开具设备销售发票100万,扣减20万,对方已勾选认证。方法1:由对方开具红字信息冲红原设备销售发票100万,然后再重新开具80万的蓝字发票。方法2:可否直接开具红字信息,红冲20万的销售收入。请指导。

回复部门:

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您好,根据您所述的情形,按照冲减的20万收入开具红字发票即可。

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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