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税务局:残疾人最低工资标准

税乎网站09-29评论

福建省税务局:最低工资标准

写信人: 小**

咨询时间: 2019-11-19

回复时间: 2019-11-29

发布时间: 2019-11-29

留言内容:

您好!财税[2016]52号文所讲的“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是不是指扣除个人承担部分社保后的实发工资要达到最低工资标准?

回复部门:

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您好,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是指应发工资。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文件第一条第四款规定:“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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