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税务局:个人独资企业租赁问题

税乎网站09-29评论

福建省税务局:个人独资企业租赁问题

写信人: 陈**

咨询时间: 2019-11-16

回复时间: 2019-11-27

发布时间: 2019-11-27

留言内容:

个人独资企业(主营业务为投资咨询,服务行业)租赁了一处商用楼,转租给第三方,赚取差价。

请问

1、个人独资企业怎样才能开具租赁发票给第三方?可以申请发票吗?怎么申请?

2、假如每月赚取的差价为8万元,应纳多少税?分别是什么税?

谢谢解答

回复部门:

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您好,如您实际有发生出租不动产的应税行为,可以据实开具发票,租赁发票无特殊版式,不需要重新申请发票。根据您所述情形,还需要与您核实您属于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按月申报还是按季申报,月(/季)应税销售额是多少,不动产所在地是哪个地区,方可为您针对性解答。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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