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税务局:市政建设配套费是否可以作为土地价款的一部分在计算增值税时扣除?
写信人: 刘**
咨询时间: 2019-11-14
回复时间: 2019-11-25
发布时间: 2019-11-25
留言内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规定:市政建设配套费缴纳了相关契税,那这市政建设配套费(已取得财政部 监(印)制的财政票据)是否可以作为土地价款的一部分,在计算增值税时扣除。
回复部门:
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您好,企业缴纳的市政配套设施费不属于“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不可以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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