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税务局:股东投资的房产销售时能否按照差额征税
写信人: 小**
咨询时间: 2019-11-14
回复时间: 2019-11-25
发布时间: 2019-11-25
留言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第三条第一款: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请问:我司2000股东以房产投资(经过评估),现我司拟向对外出售该房产,请问是否可以差额缴纳增值税(即销售价格扣除该房产入账时候的评估价格)
回复部门:
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您好,如您属于一般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规定:“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
(三)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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