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税务局:地下车位临时出租收取的租金是否缴纳房产税
写信人: 小**
咨询时间: 2019-11-13
回复时间: 2019-11-20
发布时间: 2019-11-20
留言内容:
我公司是宁德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含有地下车位。该地下车位因销售不佳未能全部出售,也未转为我公司的固定资产,因车位以后随时可能有客户购买。现在我公司将车位用于临时经营,车位部分出租按月收取租金,部分供车主临时停车并按小时收取车辆保管费。请问我公司收取的租金和车辆保管费,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回复部门:
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您好!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未确定的,由房产使用人缴纳。根据您所述情形,您应于出租次月起按照从租计征房产税。
文件依据: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第四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规定:“一、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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