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税务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否要作为契税计税依据吗?

税乎网站09-29评论

福建省税务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否要作为契税计税依据吗?

写信人: 刘**

咨询时间: 2019-11-08

回复时间: 2019-11-14

发布时间: 2019-11-14

留言内容:

我司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招拍挂受让土地使用权,缴纳了相关的土地价款后取得了土地使用权。后续因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需要我们按照建筑面积先行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才可以办理该施工证,请问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否要作为契税计税依据?(我司实际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交不交不影响我司已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否可以理解为这个配套费不是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另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土地受让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为了后续的项目开发而向政府缴纳的政府性基金,是否也能说明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并非土地成交价款的组成部分,与土地出让价格无关)

回复部门:

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作为契税计税依据。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规定:“一、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一)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

没有成交价格或者成交价格明显偏低的,征收机关可依次按下列两种方式确定:

1.评估价格: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相同地段、同类房地产进行综合评定,并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的价格。

2.土地基准地价: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公示的土地基准地价。

(二)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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