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税务局: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

税乎网站09-29评论

福建省税务局: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

写信人: 何**

咨询时间: 2019-10-30

回复时间: 2019-11-14

发布时间: 2019-11-14

留言内容:

境内企业在香港注册公司,投资方100%控股香港(居民企业)这家企业。请问:香港这家企业属于“外国企业”吗?投资方需要报送《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吗?

回复部门:

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您的叙述,境内企业在香港注册公司,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8号)规定的,应按照该文件要求报送《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和《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文件依据: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8号)规定:“一、居民企业成立或参股外国企业,或者处置已持有的外国企业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且按照中国会计制度可确认的,应当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附件1):

  (一)在本公告施行之日,居民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外国企业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达到10%(含)以上;

  (二)在本公告施行之日后,居民企业在被投资外国企业中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自不足10%的状态改变为达到或超过10%的状态;

  (三)在本公告施行之日后,居民企业在被投资外国企业中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自达到或超过10%的状态改变为不足10%的状态。

二、居民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还应附报以下与境外所得相关的资料信息:

  (一)有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情形或者需要适用《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文件印发)第八十四条规定的居民企业填报《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附件2);

  (二)纳入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抵免范围的外国企业或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受控外国企业按照中国会计制度编报的年度独立财务报表。”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二条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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