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税务局:“劳务派遣收入纳税口径”再问
写信人: 纳**
咨询时间: 2019-11-08
回复时间: 2019-11-13
发布时间: 2019-11-13
留言内容:
感谢对“劳务派遣收入纳税口径”的解答,编号:157069577520923719。但本人提问的是劳务派遣公司收入的企业所得税处理,而非用工单位的税前扣除,请再解答,谢谢!
回复部门:
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根据您编号为:157069577520923719的留言叙述,劳务派遣公司甲不应按照40万计算企业所得税。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具体可参看以下文件规定。
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规定:“第四条 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应税所得率:
(一)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
(二)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
(三)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
纳税人不属于以上情形的,核定其应纳所得税额。
……
第六条 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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