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税务局:报销公司奖励代理人旅游是否需要视同销售
写信人: 黄**
咨询时间: 2019-11-06
回复时间: 2019-11-12
发布时间: 2019-11-12
留言内容:
保险公司制定奖励方案,给业绩符合奖励标准的代理制业务员相应旅游奖励,保险公司是否要针对旅游做视同销售服务处理?
回复部门:
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保险代理人不属于保险企业的员工,给业绩符合奖励标准的代理制业务员相应旅游奖励,应视同销售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文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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