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税务局:增值税税控系统技术维护费当期抵减额度问题
写信人: 小**
咨询时间: 2019-11-05
回复时间: 2019-11-12
发布时间: 2019-11-12
留言内容:
本月申报增值税的时候,填写附表4,增值税税控设备技术维护费减免额,提示当期不能超过4800元。据了解,超过金额若要在当期抵扣,需要到办税大厅办理。现在大公司这块维护费基本都是超过4800元,去大厅办理还是企业分期抵扣,都增加纳税人的工作量。目前是国家大力推行减免税和办税便捷的时候,希望放宽该额度的限制,比如放到10万。
回复部门:
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增值税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当期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具体可参看以下文件规定。
文件依据:
一、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增值税税控系统产品及维护服务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243号)规定:“一、降低税控系统产品价格。将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中的USB金税盘零售价格由每个490元降为200元,报税盘零售价格由每个230元降为100元;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中的TCG-01税控盘零售价格由每个490元降为200元,TCG-02报税盘零售价格由每个230元降为100元。
二、降低维护服务价格。从事增值税税控系统技术维护服务的有关单位(以下简称“有关技术服务单位”),向使用税控系统产品的纳税人提供技术维护服务收取的费用,由每户每年每套330元降为280元;对使用两套及以上税控系统产品的,从第二套起减半收取技术维护服务费用。
三、税控系统产品购买和技术维护服务费用抵减应纳税额。增值税纳税人购买税控系统产品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及时全额抵减。
……
五、上述规定自2017年8月1日起执行。……”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为减轻纳税人负担,经国务院批准,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以下称二项费用)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增值税税控系统包括: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
二、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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